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收续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七抄三撮。

  一、收续完同治十一年分粟,二十一石二升七合六勺四抄。

  以上共收粟二万四百七十一石九斗一升七合八勺七抄二撮。

  开除

  一、拨北路、中右、艋、沪等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四千四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

  一、拨给噶玛兰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一千六百七十九石八斗二升。

  一、拨宜兰县光绪六年分粟,变价拨收,余租项下,凑给兵饷经费银,合粟三千二百一十八石七斗四升八勺七抄。

  一、拨淡水县光绪六年分截兵余粟,变价凑给不敷,留支各款,先拨银,合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二升九合四勺。

  一、拨征完光绪五年分粟,归还光绪五年分,应存正供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分八勺三抄一撮。

  一、拨征完光绪四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四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拨征完光绪三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三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拨征完光绪二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二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拨征完光绪元年分粟,归还光绪元年分,应存供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拨征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三年分,应戳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拨征完同治十二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二年分,应给米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零七抄三撮。

  一、拨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一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一十八石一斗八升九合四勺一抄。

  一、拨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归还同治十一年分,应存正供粟二石八斗三升八合二勺三抄。

  以上共除粟九千五百八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五勺二抄八撮。

  实在

  应存粟一万八百八十四石五斗三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内:

  存北路、中右、艋舺、沪尾、噶玛兰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五千九百一十六石八斗二升。

  前件应存兵粟,原系应扣各营缺截建旷项下,缘各营兵米奏册,逾限尚未造报,无凭核计,俯俟严催造报,再行拨归建旷报存。如有应支米扣粟石,归于次年

  奏销动支四柱册内,分别补收补除,以昭核实。理合登明。

  存光绪六年分正供粟四千九百六十七石七斗一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

  尚未完光绪六年分,正供粟一千九百三十七石四斗九合八勺八抄一撮。

  尚未完光绪五年分,正供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七勺八抄四撮。

  尚未完光绪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一石一斗七合四勺六抄六撮内,应补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二百六十六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九抄九撮,应征正供粟二千九百三十四石七斗七升八合五勺六抄七撮。

  尚未完光绪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一石三斗六升二合四勺八抄九撮内,应补米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五百三十五石三斗六升六合四抄六撮,应征正供粟二千七百六十五石九斗九升六合四勺四抄三撮。

  尚未完光绪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四石七升八合六勺二抄二撮内,应补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五十六石三斗五升七合四勺九抄,应征正供粟二千九百八十七石七斗二升一合一勺三抄二撮。

  尚未完光绪元年分,正供粟三千三百七十八石一斗九升一合七勺三抄四撮。

  尚未完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二石五斗八升一合二勺二抄二撮内,应补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七石七斗二升八合七勺,应征正供粟三千四百四石八斗五升二合五勺二抄五撮。

  尚未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四十七石九斗五升四抄九撮内,应补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七十七石九斗七升四合七勺一抄七撮,应征正供粟三千一百六十九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三抄二撮。

  尚未完同治十一年分正供粟三千九十九石三斗二分七合七勺四抄六撮。以上节年共未完粟二万六千三百五十三石五斗二升七合九勺九抄三撮内,该府属应督征之淡水、新竹二县各应分匀,带征淡水厅原报未完同治十一年起,至光绪四年止,民欠供粟若干,因甫经分界,尚未厘定,俯俟饬催册报。如有续完粟石,统归下届奏销,一并分别造报。理合登明。

  光绪八年五月日册

  印  台北府印

  (注一)本册系册式,封面一叶,本文五叶。此行系封面叶。

  (注二)斗字系「升」之误。

  ●第二四九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