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北中营截旷兵米,合谷二十石零七斗六升。

  一、应交光绪六年分艋舺营截旷兵米,合谷三十四石一斗。

  又沪尾营截旷兵米,合谷一百四十三石八斗内,除附销把总黄国华、外委韩文辉二员五、六两月米,合谷二石三斗六升,实存谷一百四十一石四斗四升。

  一、补交光绪五年分官捐谷一石五斗七升四合四勺。

  又民捐谷三石九斗三升五合九勺。

  一、补交光绪六年分官捐谷一石一斗三升八合九勺。

  又民捐谷二石八斗四升七合。

  前四件,查淡水厅额捐,官捐谷四石,民捐谷一十石,分治案内,未议如何匀分,又无行知到县,此款有关达部,未便擅派定额若干,当经分别酌拟,详请宪示遵办;一面暂行列补,如奉多派,仍再补交。理合登明。

  共应交并补交谷八千五百二十八石九斗二升七合八勺二抄五撮,分别折银,汇入库折列交。理合登明。

  应议项下:

  一、各年分余谷,暂行援案,折银列交代解,将来如奉指驳提解,仍应补交,不得推诿。理合登明。

  一、截旷兵米,业经各营造册送府,由府汇入奏销案内,详报藩宪察核。将来难免提解,应照旧章,一三折算列交。理合登明。

  一、由府垫放光绪五年正、二、三等月艋、沪二营兵米,前奉札提,均已解还。惟艋舺营截旷兵米,详请,未奉札发。公议:剔归台北府兼摄县事期内造报。理合登明。

  一、艋舺、沪尾、北中各营,如有已关未支兵米,由现任移请补交,未便代垫。理合登明。

  一、裁缺淡水厅各任仓款榖石,无论已未会算结报,皆与新设县缺无涉,应于光绪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北府兼摄县事期内截止,递任造报。理合登明。

  借钤

  钤记  台北府淡水县典史钤记

  钤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私记 

  钤记  新设台北府淡水县钤记  私记 

  光绪六年十一月日册

  前署淡水县正堂邓行  私记 

  监盘新竹县正堂施行  私记 

  现任淡水县正堂史行  私记 

  (注一)本折稿系册式,封面一叶,本文四叶。此行系封面叶。

  (注二)原文「谨今」写双行。用「谨」写者,系呈送上级;用「今」字者,乃新旧任及监盘互换。下文

  谨(今)亦同。

  (注三)原文「呈移」写双行。用「呈」字者,系呈送上级;用「移」字者,乃新旧任及监盘互换。

  (注四)原文「察查」写双行。用「察」字者,对上级;用「查」字者,乃对新旧任及监盘。

  ●第二四八四柱细册光绪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栗收支四柱册式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栗收支四柱细册(注一)

  印  台北府印

  台北府总

  光绪六年分

  旧管

  额征台湾府属,划归管理,应征正供,并奇武■〈老〉庄谷共粟二万二千三百九石四斗九斗(注二)六合四勺九抄五撮。

  又应接征光绪五年分,粟一千七百八十石五斗七升六勺一抄五撮。

  又应接征光绪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五石七斗三升一合四勺五抄七撮。

  又应接征光绪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五石二斗六升九合九抄九撮。

  又应接征光绪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六石一斗六升六合四勺四抄二撮。

  又应接征光绪元年分,粟三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二合九勺七撮。

  又应撮(接)征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六石七斗一升八合三勺四抄二撮。

  又应接征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五十八石七斗六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

  又应接征同治十一年分,粟三千一百二十石三斗五升五合三勺八抄六撮。

  以上额征、接征共粟四万六千八百二十五石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六抄五撮。

  新收

  一、收征完光绪六年分,粟二万三百七十二石八斗六合六勺一抄四撮。

  一、收续完光绪五年分,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合八勺三抄一撮。

  一、收续完光绪四年分,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收续完光绪三年分,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收续完光绪二年分,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收续完光绪元年分,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