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印  私记  文填十四日申

  正堂方行  私记 

  ●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

  新竹县详送上列各款之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谨将嘉彰两县,应协卑邑坐支俸斋,以及大甲铺司工食、火炬,并巡典俸廉、役食各款,开具清折,呈送察核。须至折者。

  谨开:

  嘉义县协济项下:

  一、嘉义县年应协济卑邑儒学俸薪银四十两,又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又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共银五十八两六钱。

  前件自光绪十一年冬季分起,均未解到,由卑邑照章挪款垫支,将来列抵交代。理合登明。

  彰化县协济项下:

  一、彰化县年应协济卑邑大甲铺司工食、火炬银一百四十八两四钱二分八厘。又年应协济卑县民壮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

  又年应协济卑邑典史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门子、皂隶、马夫、民壮工食银七十两零八钱六分。

  前四件,自光绪十二年春季起,均未解到,照章由卑邑垫给,列抵交代。理合登明。

  一、折式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方行  私记 

  ●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

  新竹县申(第三○九号)之副详,及台湾布政使批: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归各县坐支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到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折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坐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此外,有铺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折,具文详送宪台,察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预至副详者。

  计详送:清折一扣。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在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查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应各归各县坐支,毋庸协济。该县应给俸斋等款,本年应光行垫给,仍俟新赋征起坐支归款。仰即遵照办理。缴。折存。廿五  私记 

  光绪拾年拾壹月十四日知县方祖荫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注)

  新竹县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奉

  (注)此印文经与「清代台湾职官印录」(二页)核对。

  ●第三一二红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

  考棚经理林汝梅等,禀送新竹县考棚修葺工料银估价单

  具禀考棚经理、绅董林汝梅、郑如兰、李联萼、陈浚芝、高廷琛、陈朝龙等,为考棚损坏,召匠议估,禀请拨款修葺事。切本邑考棚,近遭风雨损坏,若不预为修葺,诚恐风雨又来,更复崩塌,工费尤为浩大。且转瞬明春,岁试在即,若非赶速兴修,尤恐临时周章。当经绅等,面请宪示,召匠估修。兹据该匠估定,包修工料价银贰百柒拾伍元,开具清单前来,经绅等细核,所估工料各价,甚属公平。应请拨款发给,以便兴修。理合将召匠估定工料清单,禀请公祖大老爷电察施行。切禀。

  计粘送清单壹纸。

  正堂范批:

  候勘明筹款,详请宪示,给发兴修。清单附。

  光绪贰拾年拾月廿八日具禀绅董高廷琛(画押)李联萼(画押)林汝梅(画押)郑如兰(画押)陈浚芝(画押)陈朝龙(画押)

  公记  办理新竹考棚公记

  ●第三一三清单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