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垫应,再由县移取还款,自应汇同香灯、廪膳银两,一并筹款垫给。查核来领数目相符,合就移送。为此移诣贵学,请烦查收转给;仍希移覆备查。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
光绪拾壹年夏季分
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
俸银壹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廪膳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伍丝。
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伍毫。
门子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以上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内除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应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伍分贰厘陆毫伍丝外,连同香灯共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
一、移
新竹县儒学正堂翁
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承户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彭行 私记
●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
新竹县详请台湾布政使:本县文庙香灯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本年九月十六日,准新竹县学训导蔡○移领本年秋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二十两八钱一分九厘三毫三丝七忽,合备印领,移请给发等由。准此,查此项香灯、俸斋等银,系坐编嘉义县支给。嗣经施前令锡卫奉臬道宪批,归卑县垫应,再行移取归款。旋经各前县照数垫支,交卸时,列入交代作抵。兹经改省分治,新粮甫在启征,尚未大定。此项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俟本年新粮征收完案,再请编定坐支。是否有当,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正详者。
一、详
台藩宪邵
光绪拾肆年拾月初八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方行
●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
右详之简文,及台湾布政使批: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
简文 私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除将请示新竹县学训导蔡凌霄移领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备录正详,邀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申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二十一 私记
光绪拾肆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阴
印 新竹县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注)
(注)此印文经与「清代台湾职官印录」(二页)核对。
●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
新竹县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详送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折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照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此外,有铺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折,具文详送宪台,詧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正、付详者。
计详送:清折一扣。
一、申
台藩宪邵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粮总
印 文曰: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