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及现已定犒行查者,仍照二十三年奏定条例核办。

  自奏定章程之后,寄籍顺天之吏员、供事出结在奏定之先者,无故呈请更名复姓,改籍归宗,仍不准行。

  自奏定章程之后,考取着役之吏员、供事,不拘籍隶何省,有呈请复姓归宗,更名改籍者,概不准行,不得仍引二十三年奏改之例,致滋牵混。

  凡吏员、供事出身人员,其取给结照,在奏定章程之先遇有呈称出继异姓,请治本生父母丧者,稽勋司即将复姓归宗之处,于付文内详细声叙,付验封司查明。从前取结文册内有注明本生父母字样者,一面饬令归宗,照例守制二十七个月;一面行查原籍,果系自幼出继异姓,即取具供甘咨结,加具印结咨部,准其改正本姓,三代无庸追究;如系虚捏,即予斥革治罪。其有出继同姓的系五服之内昭穆相当,而父子并非异籍者,准其为所后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为本生父母治丧一年。若有承祧者,照承祧之例仍行查原藉,取具宗图,供甘册结咨部核办;如系虚捏,即予斥革。至此内有关实缺人员,一经咨报治丧,即先行开缺,以杜揶缺压缺之弊。勋司凡遇吏员、供事出身之员呈报丁忧治丧,复姓归宗者,其考取报部册结是否在奏定章程之前,其册结有无声明两籍两姓并出继同姓或出继异姓之处,俱先付查封司以凭核办。

  嗣后吏员、供事更名复姓,改籍归宗之事,无论已未议叙,俱归勋司办理,有应付封司注册,其从前未完之案,封司即移付勋司归一办理,以免岐出。

  第四道光二十七年三月□日苏省准咨

  嗣后乡会年举、贡、生、监不准改籍出继,复姓归宗,俟乡会试后再行查办。

  第五会典生员命名例

  生员不得任意命名,致涉谬妄,有乖敬谨之义。如肇、兴、景、显字下,不得用祖字;永、福、昭、孝、景、泰、裕字下,并不得用林、龄等字。又如琏字系端慧皇太子讳,亦不得取名。其刘姓名兴漠;李姓名继唐、嗣唐;王姓名宗帝、法帝及帝裔、帝命、帝玺、乘干、御天等字,俱严查饬改。至前代圣贤名臣大儒、本朝大臣及现代大臣亦应一体改避,不得姓名全行相同。

  第六新港社各番丁之姓字及堂名

  中路理番分府蔡谕:土目新日升,兹将编定新港社各番丁姓字、郡名、堂名开列于后,仰饬各番一体遵照,毋违特谕。

  计开:

  致(新享堂)、雨(新隆堂)、露(新吉堂)、结(新泽堂)、为(新宠堂)、霜(新父堂)、金新(新怀堂)、生(新庆堂)、丽(新笏堂)、水(新附堂)、玉(新辉堂)、出(新釆堂)、昆(新绩堂)、冈(新猷堂)、剑(新谟堂)、号(新勋堂)、巨(新庥堂)、阙新(新禧堂)、珠(新范堂)、称(新锦堂)、新(宝港堂)、蔡新(宝石堂)、咏(兴国堂)、朝(方山堂)、谷(宝臣堂)。

  其有袭用唐人之姓及以潘字为姓者,均于姓下添一新字为双姓,以新字为堂名。其袭用唐人之姓者,或加作金、玉、邑三部内所有之字亦可。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给

  第七蕃丁姓字之谕示

  赏戴五品拔补竹堑屯防厅潘为转饬遵照事。案奉中路分府蔡札饬:「查得各社屯番未有姓名,或有剿袭汉人之姓,至于名字,汇祖若父并己之名,至有五六七八字之参考,殊属不合。自古以来,民皆有姓,或以官,或以国,或由在上者之所赐。该番等归化日久,自应革除番习,齐与良民,毋得固陋自安。本分府职司理番,援上古赐姓之例,就于千字文内编取美字,分赐各社为姓,仰该外委分给各社子子孙孙,继继绳绳,永保宗祧,克昌厥后。该屯番定姓之后,命名准以一字为派,同辈公共,各人再择一字名,毋得仍蹈前辙,累坠不堪,致贻荒谬之诮。至各姓均有堂名,此次定姓之后,其堂名现以所居之社名字义平善者,取为该姓堂名,已定之后,永远遵奉,不得更改,将来迁居别处,仍将屯名、社名贯入,以志木本水源。其番社内倘有以汉人已有之姓袭用为姓者,即宜加添一字,作为双姓;其以潘为姓者,亦应于潘字下加入一字,以作双姓,以示分别,而杜混冒等语」。奉此,合行转饬,为此札仰该土目知照,务须认真开导,实力举行,慎勿阳奉阴违,致干未便,须至札者。

  右札仰新港社土目新日升知照

  光绪拾参年四月初十日札,又抄禀壹纸附批尾壹张。

  第四节户籍

  第一 编查保甲条款

  第二 饬行保甲

  第三 保甲事宜

  第一编查保甲条款

  京城内外,编查保甲,分别造册。居民、铺户造立循环簿,按年更换;客店、车行、庵观、寺院设立清册,两月更换一次;园观居楼、优仱寓所另立专册,一月更换一次,五城御史督率所属分款实力稽查。

  一、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