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该处电线,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其损断处距福州之川石山水线房约一百五十里,系在水深处;日本已雇大北水线轮船将坏处割修,当可复用。所有台湾修理水线「飞捷」轮船现归福州经管,以电局未能立时调往修理。现在日本已经雇用大北轮船往修,祗可将来认还彼处修费。至于此条海线,照条约第二款,不应在交割之内。谨拟办法六条,以备会商时采择。如能声明此线系中国电报公司之物,更易措词。除抄送出使日本裕大臣查照外,肃此禀复。

  恭叩钧安,伏祈垂鉴。职道宣怀谨禀。

  照录清折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于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七(一五八九页)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台闽海线断线中国可认还修费

  九月十六日(一二、二),给日本公使林□照会称:

  闽、台水线中断一事,前准贵大臣照会,曾经札饬电局总办亟筹接修并照复贵大臣在案。兹据电局总办禀称:『福州至台湾水线于八月二十五日中断,正拟调派「飞捷」轮船前往修理,并一面电告日本电线督办;九月初一日接到复电内开:「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住修;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查该处水线已由日本雇用大北公司轮船将坏处割修,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等因。复准驻扎贵国出使裕大臣电,转述贵国外务大臣云:此条水线本已声明彼此另议,不在交接台湾之内;现因断线,亟须修接,是以托大北公司修整,系属暂时之计。将来中线、日线如何交接,尚须妥为计议。应由贵大臣在京与总署筹商等语。本衙门查闽、台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本于交接台湾凭单内声明「随后商定」;刻暂因线断,既经贵国雇用轮船代修完好,中国自应认还修费。至于此条海线尚须计议之处,既准贵外务大臣请贵大臣与本衙门筹商,其应如何订立章程,即希知复,以凭商办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一五九二页)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闽台海线原案

  九月二十七日(一一、一三),北洋大臣王文韶函称:

  九月十九日,奉钧署皓电内开:『顷日使来议闽、台海线,云系台抚拨款所设,应归日本。署中告以论公法,海中之物不能归日本;且为商物,更不能归日本。彼欲分认,本署未允,因索凭据。请饬盛道速查台线原案,函送本署,以备辩论』等因。当即面询盛道并查档册,此项水线系光绪十三年省三中丞垫款开办,嗣于光绪十五年因招商局退回「驾时」、「斯美」两快船归于公用,即以水线抵还招商局所招商股银二十二万两。即经该局禀明,将水线作为电报局产业,由电局陆续归还商局股银二十二万两。该两局同属盛道一人督办,故其时通融批准。今将原案三件,抄呈台鉴。肃复,敬请钧安。

  再肃者,台湾初设电线,系十二年台抚派员与怡和订立合同包造,价银二十二万;奏明有案。原订合同一件,抄呈台核。现与林董辩论,钧署既已答为商物,经盛道查明:十五年曾奉台抚招集商股三十三万购买「驾时」、「斯美」两船,原议林绅招十一万、盛道招二十二万;其时虽未招足,亦为人所共晓。嗣将两船归公,亦有奏案;即以台、澎水线作为电报公司产业抵还船价,事属有因。彼欲分认,如可坚持商物,从前法于越南曾赔还招商局地产价值,照公法固无异辞。惟澎湖至安平水线,只好归与日本,酌量给价;至福州至台湾水线,似可议由电报局与彼另立合同办理。统乞卓裁。再请钧安。

  照录清单

  立合同,会办台北通商税务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钦差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谕办台湾达于厦门水路电线,分别每英里十吨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吨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邮传。又置造四铁叶暗轮钢壳轮船一只,由英运载水线到台安放之后,由中国改为巡船;常时既可巡查各口水线设断,亦可镶配机器捞收修理,一举而数善备。现蒙爵抚宪面许怡和行承办,议定以上两项,共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