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政府随后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兹日本既急欲修理,自应将如何修接工程、以后两国电局办法,预筹妥定,以保利权。相应札行该道,迅速查明此条海线何处断绝?旧线能否堪用?并一切修接情形,即日径覆本衙门,以凭核办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五(一五八四页)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复已饬电局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修接

  九月初四日(一○、二一),给日本公使林□照会称:

  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照称:『刻接外部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后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既经贵大臣转准贵国政府电称欲往修理,本衙门即日札饬电局总办迅速查明福州海线何处断绝?如何接修?俟复到再行知照外,相应先行照复贵大臣查照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六(一五八五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呈拟福州至台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节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津海关道盛宣怀递节略称: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于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理;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七九(一五八六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台湾海线应归中国办法

  津海关盛道宣怀来电(八月二十八日):

  前议台湾水线应归中国,据闽局陈同书禀:须作为官已售与商电局,方好由公司出面争论。惟福州至台湾水线中断,应由电局往修,乃可认为我产。查「飞捷」修线轮船在沪装煤,两三天回闽;如以为然,请由总署电边帅,准将「飞捷」及船上修线物料暂归电局派用。否则,此线若听日本修好,则难收回矣。乞示遵!宣禀。勘。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一五八七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电禀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台湾海线意在否认我为物主

  津海关盛道宣怀来电(八月二十八日):

  台湾电线,据闽局电禀,大北恒宁生电致福州大东公司,两日内即派修水线船前往修理,意在不认我为物主矣。前电可勿议。宣禀。艳子。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一(一五八七页)

  李中堂鸿章面递盛道拟具台澎海线办法节略

  九月初五日(一○、二二),收李中堂节略一件。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二(一五八八页)

  津海关道盛宣怀函禀争修台闽海线情形并拟呈应议办法

  九月十二日(一○、二九),津海关道函称: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初四日,奉宪札内开:『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称:「刻接外务大臣电开,现因淡水接续福州之电线断绝不通,我政府为修理起见,暂租大北公司轮船;咨请总署迅速电饬福州地方官,俾其顺便从事」等因。本衙门查交接台湾凭单内开:「一、台湾至福建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俟两国政府随后商定」等语;现在此条海线应如何办理?两国尚未商定。兹日本既亟欲修理,自应将如何修接工程、以后两国电局办法预筹妥定,以保利权。相应札行该道,迅速查明此条海线何处断绝?旧线能否堪用?并一切修接情形,即日径复本衙门,以凭核办可也』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台湾水线,于八月二十五日中断。职道因现在争修电线,即为将来收回关键;曾经职道电告日本电线督办,声言中国电局即派轮船前往修理。九月初一日,接其复电内开:『电示敬悉,感甚。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赶紧往修。此事已由本国驻京大臣转致总理衙门矣。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