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贵大臣驻华有年,办事素称公平,谅不以此举为然。仍望贵大臣速即行文驻札日本国之贵国钦差,务须按照条约办理,以敦睦谊。为此照会贵大臣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副使卫廉士照覆总署已禁阻或撤回协助日本前往台湾番地人船(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七~一一二八。

  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会事。

  顷准本国驻札东洋钦差平大臣文称:前在东洋总理衙门约同美国人李领事及兵头二员并租给东洋「牛约」轮船前往台湾等因,已经平大臣询问东洋总理衙门大臣:「向闻台湾四围系属中国地土,此次往台湾之役,有无中国允准之信」?据云并无中国允准之文。然既如此,平大臣言及美国与中国素敦和好,遂不允其所请,即不准美国三人及「牛约」轮船同往台湾;业经东洋总理衙门即不用其三人及轮船赴台矣。然平大臣闻知李领事并轮船未经动身,其二兵头闻已往台湾等因前来。本大臣查既如此办理,甚属妥洽;且行知厦门、台湾等处领事官饬阻该二兵头毋许帮助日本。并于本月十六日准贵亲王照称:已简派沈大臣往赴台湾相机办理矣。为此照会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四月二十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总税务司赫德呈覆总署美派东生暨贾士分署台湾旗后及淡水副领事已札行知照(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二八。

  同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总税务司赫德呈称:

  奉到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三日钧札内开:『同治十三年四月初一日准美国署公使照称:台湾旗后及淡水两港口之副领事官需员,本大臣以旗后副领事官派本国人姓东生署理,淡水口副领事以英国人姓贾士署理,均经札委;请转行该处地方官办理交涉事件』等因前来,奉此。总税务司除札知该口税务司知照外,理合备文申覆贵衙门查照可也。

  (见美国领事档)

  ●总署照会美副使不允租船与日赴台并撤回李让礼事甚公平(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三五。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前闻日本兵船内有兵头二人系美国人,并有李领事官租给日本轮船等情;当经照会贵大臣按约办理在案。兹准贵大臣照覆:『准本国驻札东洋平大臣文称,日本国约同美国人李领事及兵头二人并租用「牛约」轮船前赴台湾,本大臣未允所请,即不准往台湾』等因。又准南洋大臣咨:『据苏松太道禀报:贵国大臣不准租给日本轮船并将李领事官等撤回,已札委容丞闳赴日本晋谒称谢』。足征贵国与中国素敦和好,贵国驻东洋大臣照约办理,甚属公平;本王大臣实深感佩也。为此照会贵大臣查照,须知照会者。

  右照会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

  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闽浙总督李鹤年咨呈总署造送同治十二年春夏两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节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四○~一一四三。

  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闽浙总督李鹤年文称:

  据通商局司道呈详:『案奉行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照得各省自办理各国事务以来,与洋人交涉事件,自应随时办结,即行照知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有辩论之时,以便与之理说,免致办理两歧。查从前已结、未结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门者固属不少,亦有未经知照之事。相应行知贵抚查照,务将所有办理交涉各国之件,其业经办结之案,详细复知。并将如何办理之处,逐案缕覆;及未经办结之案一并造具清册,咨送本衙门以备查核。如有未经办结之案,仍希陆续赶办;毋令久延,致滋饶舌。嗣后每届三个月,各将应办外国之事造具已结、未结清册,咨送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向本衙门提及时,以便按照册报所办情节,向其剖辩,不致互有乖舛:是为至要」。并续奉行准钦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务即分别赶办完案;其何案已结、何案未结,逐细开造案由清册,移送本大臣衙门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经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厦门、台湾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结、未结,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冬季,均经造具清册呈请移咨察查各在案。兹福州、厦门、台湾各口应造同治十二年春、夏两季分已结、未结各案,理合备造细册,具文详送察核,分咨总理衙门、钦差大臣察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