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是也「也」原作「出」,据阁本及栾城集卷四三论吏额不便二事札子改。
  【一七】以待新法吏人则可「新」原作「选」,据同上书改。
  【一八】乞取诸司两月生事「司」原作「州」,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九九朋党、龙川略志第五议定吏额改。
  【一九】尝预元丰吏额事「吏额」二字原倒,据阁本及同上二书乙正。
  【二○】使永寿与堂吏数辈典之「堂」字原脱,据龙川略志第五议定吏额补。
  【二一】皆大防自专「专」原作「转」,据阁本及同上书、长编纪事本末卷九九朋党改。
  【二二】常时文书录黄过门「常」原作「当」,据本段注文及本书卷四四七元佑五年八月庚戌条改。
  【二三】大防具以语挚「语」原作「请」,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九九朋党改。
  【二四】吏额事寻毕「事」字原脱,据阁本、活字本补。
  【二五】龙川略志「略志」二字原倒,据下文乙正。下同。
  【二六】苏辙龙川略志云「略志」原作「别志」。案:下述文字载于龙川略志第五议定吏额,而不载于龙川别志,故改。下同。
  【二七】苏辙自叙吏额事「叙」原作「敕」,据阁本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四十五
卷四百四十五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佑五年七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四十五
  帝  号 宋哲宗
  年  号 元佑五年(庚午,1090)
  全  文
  秋七月乙丑,直龙图阁、知苏州王觌为礼部侍郎,寻改江、淮、荆、浙等路发运使。觌尝语同列,以蔡确有功于国,御史中丞苏辙劾奏之,故有是命。(此据孙升及上官均奏议。改发运在六日,今并书。觌传并除礼侍不载。孙升劾邓温伯云:「王觌近除礼部侍郎,以尝语同列,谓蔡确有功于国,犹从外补。」按:上官均奏议及苏辙有言,更当考详。)
  给事中朱光庭言,新除李察知密州,不协公议。诏察别与差遣。(政目六月八日,李察知澶州,吕嘉问汝州,朱服宣州,实录皆不书。此云密州,当考。)
  提点两浙路刑狱杨杰为礼部员外郎,京东路转运副使范锷为金部员外郎。(六月末,苏辙论免夫钱,有与锷相关者。)
  明州观察使、赠开府仪同三司、追封润国公、谥惠世尧卒。
  草土王师约奏:「亲叔左班殿直克述遣河清兵士殴录事参军死,念臣祖尚秦国大长公主,而臣复膺选尚,如臣叔父合该极典,愿纳一官,乞从□贷。」御批:「王克述殴人致死,合从典宪;师约乞将一官赎罪,难以施行。」(御集五年七月二日事【一】。)
  丁卯,给事中朱光庭言:「新除王巩权判登闻鼓院。按:巩资禀憸邪,行迹污下,顷为扬州通判,以私用刑得罪而去,合送吏部。新除未协公议。」诏巩别与差遣。(又八月十四日。)
  枢密院言:「诸路主兵官及使臣等犯法,下所属鞫治,及案到大理寺论法,乃上尚书省取旨。虑有元犯情重,或事干边防,合原情定罪者,既元自枢密院行下,当申枢密院取旨。」从之。
  戊辰,枢密院言,见议熙河路定西城等处疆界,欲知城寨相去地里。诏秦凤路提点刑狱游师雄按视以闻。(范育集张舜民墓志。)
  己巳,诏知荆南唐义问添差荆湖北路转运使,专切措置边事。用枢密都承旨王岩叟所荐也。(张舜民作王岩叟墓志云:「湖北诸蛮互出扰边,无有宁岁,岩叟请专委荆南唐义问,遂自草檄文,谕义问以朝廷方敦尚恩信,勿为徼幸功赏之意,其后终底辑宁。」苏辙论附八月二十四日。添差,据政目。)
  正字陈察、晁补之、李昭堒并为校书郎。(十二月十六日可考。)
  庚午,户部言:「曾犯私假香人,法当勒出行,其有易姓名借本合卖雇人,及改牌额再买贩者,乞立赏许人告,并坐不应为重罪再犯,邻州编管。」从之。(新削。)
  辛未,权兵部尚书赵彦若权礼部尚书,兼刑部侍郎范纯礼权兵部侍郎。
  殿中侍御史贾易提点淮南东路刑狱。先是,太皇太后谕辅臣,欲以黄廉为谏议大夫,田子谅、赵屼为台官,吕大防对曰:「廉无公望;屼,确党,皆不可用。子谅可也。」刘挚曰:「子谅,臣之姻家,故事不可用。」傅尧俞曰:「臣为中丞,与宰相韩缜不相避。」谕曰:「既有例可持,不回避。」挚曰:「去年杨康国、赵屼避孙固,皆罢见任御史,此近例也。」退,即以子谅自度支员外郎为殿中侍御史,与贾易对换。挚奏乞罢政事,不敢妨朝廷用人,诏不许,乃罢子谅,而易与礼部员外郎上官均对换。易力辞,改国子司业,又辞之,且丐外,遂有此命。(此据刘挚行状后记增入。六月八日辛丑,田子谅自度支郎与殿中贾易对换;后四日,子谅复故,易改礼部;二十八日辛酉,又改司业;七月八日辛未,除淮东宪。)易初与梁焘、朱光庭、刘安世同劾邓温伯不效,既皆迁官,易独先出,为中丞苏辙故也。(此据王岩叟系年录,云「言者攻邓温伯不效,梁焘除权户部,朱光庭给事,刘安世中书舍人,贾易司业。诸人皆不肯受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