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兼事局,乃止。
  甲子,诏:“谏官、御史上章论事,毋或朋比以中伤善良。”
  六月,辛未,还曹利用所籍乐游第宅。帝闵利用死非辜,既赐谥立碑,至是又以其第还之。
  壬申,辽主驻胡吕山。
  乙亥,御紫宸殿,奏太常寺新定《大安》之乐,召辅臣至省府馆阁学官预观之。仍观宗庙祭器,赐详定官器币有差。
  壬午,右武卫大将军宗谔上《治原》十五卷,降诏奖谕。宗谔,允宁子也。
  丙戌,新修集禧观成。初,会灵观火,更名曰集禧,即旧址西偏复建一殿,共祀五岳,名曰奉神殿。
  壬辰,诏:“诸路转运使上供斛斗,依时估收市物,毋得抑配人户;仍停考课赏罚之制。”先是三司与发运使谋聚敛,奏诸路转运使上供不足者皆行责降,有馀则加升擢,由是贪进者竞为诛剥,民不堪命。帝闻之,特降是诏。
  甲午,赠邕州司户参军孔宗旦为太子中允。知袁州祖无择始以宗旦死事闻故也。
  乙未,诏:“河北荐饥,转运使察州县长吏能招辑劳徠者上其状,不称职者举劾之。”
  秋,七月,乙巳,诏:“荆湖北路民因灾伤,所贷常平仓米免偿。”
  己酉,诏曰:“朕思得贤才,故开荐举之路,虚心纳用。而比年以来,率多缪滥,或人才庸下而褒引乖实,或宿负丑愆而亟请湔洗,或职任疏远而推授过重,考其心迹,非衒鬻崇私,何以臻此!自今所举非其人者,其令御史台弹奏,当置于法。见任监司以上,毋得论荐。”
  准布大王率诸部长献马驼于辽。
  庚戌,帝谓辅臣曰:“顷闻诸州军常于夏秋之际,先奏时雨沾足,田稼登茂;后或灾伤,遂不敢奏,致使民税不得蠲除,甚非长吏爱民之意,宜申饬之。”
  戊午,诏太常定谥毋溢美。
  庚申,以庄宅副使开封赵滋权并代钤辖。初,滋授定州路驻泊都监,常因给军食,同列言粟不善,滋叱之曰:“尔欲以是怒众邪!使众有一言,当先斩尔以徇!”韩琦闻而壮之,以为真将相材。滋有是命,从琦所奏也。
  辽主如黑岭。
  闰月,戊辰朔,诏内侍省:“自今内侍供奉官至黄门,以一百八十人为额。”
  诏:“广南经蛮寇所践而民逃未复者,限一年复业,仍免两岁催科及蠲其徭役三年。”从体理安抚周沆所奏也。先是民避贼,多弃田里远去;吏以常法,满半载不还,听它人占佃。沆曰:“是岂可与凶年逃租役者同科?”乃奏延期一年,已占佃仍旧还之,贫者官贷以种粮。初,帝诏沆:“广南地恶,非贼所至处不必往。”沆曰:“远民新罗荼毒,当布宣天子德泽。”遂遍行州县。
  庚午,乌库贡于辽。
  辛未,徙知青州文彦博知秦州,知秦州张智知青州。时方城古渭州,日议不合故也。御史中丞孙抃言:“朝廷昨者筑城境外,众蕃之心已皆不安。今又特命旧相临边,事异常例,是必转增疑虑,或生它变。闻知永兴军晏殊秩将满,不若遣镇关中,兼制秦凤事宜,庶蕃部不至惊扰,在于国体,实为至便。”
  壬申,户部侍郎、平章事庞籍罢,以本官知郓州。
  初,齐州学究皇甫渊获贼,法当得赏钱,渊上书愿易一官。道士赵清贶者,籍甥也,绐为渊白籍,而与堂吏共受渊赂。渊数诣待漏院自言,籍乃勒渊归齐州。有小吏告清贶等受赂事,籍即捕送开封府,清贶及堂吏皆坐赃刺配岭外,行至许州死。谏官韩绛言籍阴讽府杖杀清贶以灭口,又言事当付枢密院,不当中书自行,故罢之。然谓籍阴讽开封,覆之无实也。
  以判大名府陈执中为吏部尚书、平章事,给事中、参知政事梁适为吏部侍郎、平章事。
  甲戌,赠祕书监致仕胡且为工部侍郎,仍赐其家钱三十万,令襄州为营葬事。知州项城马寻,言旦家贫,久不克葬,故恤之。寻以明习法律称,其在襄州,会岁饥,或群入富家掠囷粟,狱吏鞫以强盗,寻曰:“此迫于饥耳,其情与强盗异。”奏,得减死论,遂著为例。
  乙亥,诏:“诸路知州军武臣,并须与僚属参议公事,毋得专决,仍令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司常检察之。”
  丙子,以集贤校理李中师为淮南转运使。中师入辞,帝谓曰:“比闻诸路转运使多献羡馀以希进,然遇灾伤,不免暴取于民,此朕所不取也,其戒之。”出内藏库缗钱十万,绢二十万,绵十万,下河北助籴军储。
  庚辰,秦凤路言部署刘涣等破蕃部,斩首二千馀级。
  戊子,诏礼部贡院:“自今诸科举人,终场问大义十道,每道举科首一两句为问,能以本经注疏对而加以文词润色发明之者为上;或不指明义理而且引注疏备者次之,并为通;若引注疏及六分者为粗;不识本义或连引它经而文意乖戾、章句断绝者为不通。并以四通为合格。《九经》止问大义,不须注疏全备;其《九经》场数并各减二场,仍不问兼经。”又诏:“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试官亲嫌,令府、监互相送;若两处俱有亲嫌,即送别头。”
  己丑,诏:“古谓塞修城卒,权给保捷请给,仍以蕃官左班殿直讷支蔺氈为本地分巡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