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六度勘事。
一、次任权太平州军事判官。经三考,三十六度差遣了当。
一、次任奉敕差监饶州盐酒税。不经考,移就差。
一、次任奉敕监饶州茶盐务。经二考。一件公罪,为据举人施万等陈论,试院官员解发不当,差袁州判官张均推勘,本官具述备论举人追捉未到,该赦恩放。
一、见任天平军节度推官、知杭州仁和县事。天圣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任,至今合成三考,两考并无责罚,合书中上考,一考未见本州申到。
一、本人并无权要骨肉及亲戚在朝任用者。
右具如前。
其见任天平军节度推官、知杭州仁和县事关鲁,素修儒行,擢自文科,虽廉干于公方,久沉延于宾席。前后经历六任,书成一十三考。罹公罪,并该赦放。臣今保举,堪充京官亲民任使。如朝廷任用之后,犯正入已赃,臣甘当同罪不辞。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明道二年七月日,朝奉郎、尚书度支员外郎、充集贤校理、上轻车都尉臣陆某状奏。
家藏太傅《除纠察在京刑狱敕》,其辞曰:
中书门下牒尚书工部郎中、直昭文阁馆陆某。牒奉敕:国家精求化源,明慎刑典。况辇毂之下,斯谓浩穰;狱讼之间,尤谓繁剧。苟听断少乖于阅实,则黎或陷于非辜。伏念轸怀,当食兴叹;宜申条制,式示哀矜。乃眷近臣,慎求公器;察其枉挠,举彼稽留。庶遵隐悼之规,以召和平之气。宜差同纠察在京刑狱。
其开封府应在京有刑禁之处,并仰纠察其逐处,据断遣徒以上罪人。旋具供报。内有未尽理及有淹延者,并须追取元案看详,举驳申奏。若是旷于举职,致刑狱有所枉滥,别因事彰露,其所委官,必当重行朝典。更有合行条贯事件,仍擘画开坐闻奏。
牒至,准敕故牒。庆历六年九月日牒。工部侍郎、参知政事丁(押字)。
按:大中祥符二年,始置纠察在京刑狱,以两制及朝官允。然实录、国史皆不载其职事之详,此敕可备史官之求也。
太傅有《赠真行大师》诗,云:“语录传来久,所明机妙深。霜天七宝月,禅夕一真心。只有道为证,更无尘可侵。前溪沤出没,谁自感浮沉。”有题版在福州西禅寺,署衔云“转运使、尚书兵部员外郎”,盖使福建时也。
楚公元中自金陵守丁内艰,归乡里。凡墓客来,皆束带与之坐,每曰:“先墓所托,其敢忽也!”
楚公仕宦四十年,意无屋庐。元中,以忧归,寓妙明僧舍而已。晚得地卧龙山下,欲筑一区,竟亦不果。山麓有微泉,引作一小池,名之曰三汲泉,今岁久,遂不知其处矣。
王禹玉作《上永裕陵名表》,云:“垂精七闰之余。”表犹未出,楚公与众从官见韩玉汝。玉汝曰:“今日左揆上陵名表,用‘七闰’字何所出?”坐客莫能对。玉汝乃特以问公,公不得已,徐曰:“‘五岁再闰。’注似云十九年七闰为一章。”闻者骇服。是时禹玉已病矣,犹如是之工。
楚公于应对间,逡巡退让,不肯以所长盖众,此吾家法也。
楚公精于《礼》学,每摅经以破后世之妄,惟合祭天地一事,独以为是。常曰:“祀天,百神皆从祀,地示亦当从祀,但不可云合祭耳。”
楚公为吏部尚书,使契丹。张芸叟为吏部侍郎,每出省,辄至吾家,坐厅事西阶,呼入宅老卒,历问家人安否,又呼卒长,令约束守宿人,乃去;非斋祠、疾病,不废也。
楚公言:神祖语皆成文。公在后省日,尝因进呈修敕,日旰犹反覆考阅未已。时上疾初平,公乃请俟他日。帝整容,曰:“非喜劳恶佚也,盖享天下之奉,思以此勤报之。”当时语实如此,无一字润色。
东坡先生守钱塘,六叔祖祠部公。为转运司属官,颇不合。绍圣中,章子厚作相,力荐以为可任谏官、御史。遂召对。哲庙语讫。公至殿上,立未定,上即疾言,曰:“苏轼!”公度章相必为上为钱塘不合事,乃对曰:“臣任浙西转运司勾当公事日,轼知杭州,葺公廨及筑堤西湖,工役甚大,臣谓其费财动众,以营不急,劝止。轼遂怒,语郡官曰:‘比举一二事,与诸监司议,皆以为然,而小モ辄呶呶不已!’‘小モ”盖指臣也。然是时岁凶民饥,得食其力以免于死、徒者颇众。臣所争亦未得为尽是。”上默然。章相闻之,亦不悦。以故仕卒不进。
徽宗初郊,内侍请以黄金为大裘匣,度所用止数百两。然议者皆以为郊费大,不应复于故事外妄费。一日,上谓执政曰:“大裘匣是不可邪?”楚公对曰:“大裘尚质,诚不当加饰。”上忽变色,曰:“如此,可便罢之,受不得丰稷煎炒矣。”楚公退谓韩、曾二公曰:“使如相之者,常在经筵,人主岂复有过举邪!”丰公是时盖为工部尚书,以本职争论云。
元符庚辰夏、秋间,丰清敏公为中丞,楚公权吏部尚书。一日,见曾子宣于西府,色极不乐。“丰相之乃如此不晓事,方幸可回,又坏事矣。近者对,乃论司马君实、吕晦叔等皆忠贤,岂可因赦叙复,赦但当及有罪耳,无罪何赦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