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台湾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个月为限。
  二十五年覆准:台湾钦部事件,限十个月具题。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广东琼州府属承办钦部事件及承查等项展限一月,台湾展限两月。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光绪十一年定:台湾巡抚衙门至京七千二百五十里,限七十二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凭定限
  雍正七年议准:各官自京赴任,计道里远近酌量凭限造册移送吏科,台湾限百有十日。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于正限两月外,再展限两月)。起解各项人犯于两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命案于六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官员归旗,仍限三月内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
  ·严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台湾地方如有闲居幕友,该地方官并不认真驱逐或于内地幕友任其私渡,经该督、抚题参,即照两司不实力访查例:系徇庇,降三级调用;系失察,降一级留任。又议准:上司滥邀属员充当幕友进署办事者,革职;其滥充幕友之属员,亦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七。
  ·书役
  乾隆五十三年谕:『据徐嗣曾奏:台地府、县差役,胆敢私设班馆,擅置刑板拶指等件,句党盘踞,肆恶殃民。徐嗣曾将为首各犯定拟斩决,所办甚是。但此等蠹役,自系地方官倚为耳目,不肖者纵其贪婪、昏聩者受其蒙蔽;以致该役等有恃无恐,扰害良善。于吏治民生,大有关系。台湾既查有此弊,恐各省亦有所不免。着传谕各督、抚,务严饬问刑衙门将班房等项名目永行禁革,以除奸蠹而绝弊端。如有任令差役等设立班馆、私置刑具各情事,一经发觉,不特将纵容之地方官从重治罪,并将失察之各上司一并严加议处,决不姑贷。仍着年终奏闻有无此弊』。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八。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将拿获之该地方文武官弁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数递加议叙。倘不实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别经发觉,将该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人等不实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无受贿故纵情弊,将失察兵役之该管文武官弁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九。
  ·军政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着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
  乾隆五十三年覆准: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将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之类一概禁止。倘有私藏寸铁并私造旗帜者,即从重治罪;地方官失察私藏、私造,俱应照失察军器例分别议处。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兵饷,令台湾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核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造册,委员限十二月内到省,藩司立时确核,于开印后发文差员,限二月初旬运至厦门。其接饷船只,亦限正月底、二月初到厦,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何员迟延,照迟延兵饷例参处。
  嘉庆十一年谕:『兵部议「将闽省陆路各营协请酌归将军统辖」一摺,着照所议,闽省除督标、抚标、提标各有专辖外,其余陆路各营协均交该将军一体统辖;其训练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请办理。惟所议尚有未周之处,台湾远隔重洋,向来该处营伍原有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督分年亲往巡阅之例;乃近年来该将军等惮于涉险,因循废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均着自本年为始,轮次亲赴台湾,将该处各营汛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查核;事竣,专摺奏报。本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台督剿,着于内渡时查阅具奏。将来该督、抚等,即挨次遵照办理;务期训练精纯、操防严肃,用副朕整饬武备、绥靖海隅至意』。
  道光八年奏准:台湾地方员弁给饷稽迟,以致兵逃、兵譁;或将兵逃、兵譁情由蒙匿不报及报不以实者,俱革职。若该管各官已将此等情由揭报,而督、抚不行揭参,降二级调用;已经安定者,免议。
  十年奏准:台湾道加按察使衔,例得自行奏事;责令每月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