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议准:嗣后台湾厅、县等官五年俸满,除台湾应升缺出仍照例先尽升用外,遇有内地应分之缺,即照广东琼州府属之例,先升台俸期满一人、次用内地应升一人,分班轮用。
  十六年议准:台湾府添设噶玛兰通判一缺,驻扎五围。缺出时,即于台地现任人员内酌量调补。
  又奏准:玛噶兰添设县丞一员,分驻头围;并于罗东地方添设巡检一员,管司狱事。
  十九年议定:台湾道并台湾府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请旨简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着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知府缺出,如闽、浙两省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遴选。惟初任人员难胜海外要缺之任,应于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各员内拣选请补。
  十一年奏定:台湾府淡水厅原有复设训导改为复设教谕、噶玛兰厅添复设训导,均作为台湾调补要缺,于泉、漳七学教职内拣选调补。倘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履勘琅■〈王乔〉情形拟建城设官」一摺,沈葆桢于上年十二月亲往琅■〈王乔〉详加履勘,拟于车城南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先设知县一员以资治理,系为因地制宜起见;即着照所议行』。
  又奏:请添设台北府,自彰化以北直达后山,胥归控制。奉谕:『前据沈葆桢等先后具奏「台北拟建府厅县治、请移扎南北路同知、酌改台湾营制、台属考试请归巡抚主政」各摺片,当派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妥议具奏。兹据奏称:「沈葆桢等所奏各节,系为因时制宜起见;自应准如所请」等语。着照军机大臣等所议,准其于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为台北府,仍隶于台湾兵备道;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为淡水县;其竹堑地方原设淡水厅同知,即行裁汰,改设新竹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厅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即改噶玛兰厅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
  又议准:台湾南路同知移扎埤南、北路同知移扎水沙连,均改为「抚民同知」。
  四年议定:台北府添设教授一,新竹、宜兰县各设训导一,淡水厅教谕改为淡水县教谕,均作为要缺,由泉、漳七学调补;倘有不敷,仍于通省教职内拣选调补。
  五年议准:台北府知府,作为题调要缺。台北府分防鸡笼通判(由噶玛兰通判改设)作为升调要缺,于现任人员拣选升调;如无堪以升调之员,即以候补人员请补。淡水县知县作为题调要缺,新竹县、宜兰县并台湾府属之恒春县均作为中缺,于内地拣选调补;如无堪调之员,即以曾任实缺候补并进士即用请补。彰化县艋舺县丞裁汰,改为台北府经历兼司狱;淡水厅竹堑巡检裁汰,改为新竹县典史;噶玛兰罗东巡检裁汰,改为宜兰县典史,并添设淡水县典史;彰化县南投社县丞,移扎鹿港;台湾县罗汉门巡检改设南投社,属彰化县。佐杂各缺,均作为海外调缺;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或由候补人员请补。
  十年议准:台湾埔里社添设抚民通判,归台湾府考核,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如无人,以现任人员请升并候补人员酌补。台湾县罗汉门巡检移扎八罩地方,归澎湖通判管辖;于现任人员调补,或以候补人员酌补。
  十一年,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醇亲王奕譞等「遵筹海防善后事宜」摺内奏称:「台湾要区,宜有大员驻扎」等语。台湾为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资控制。着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着闽浙总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设事宜,该督、抚详细筹议,奏明办理。钦此』。遵旨议定:台湾改设行省,仿照甘肃新疆,名曰福建台湾巡抚;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计,均由巡抚主政,仍照旧会总督衔办理。添设福建台湾布政使一员、布库大使一员;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毋庸另设臬司,添按司狱一员。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五。
  ·处分例·
  外官甄别去留
  边远事件展限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文凭定限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严查幕友
  书役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军政
  边禁
  海防
  外省承审事件
  禁止聚众
  修造
  ·外官甄别去留
  雍正六年议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巡台御史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皆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如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之文职,亦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二
  ·边远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议准:福建督、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