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查核。倘有营伍废弛,该道徇隐不报者,革职治罪。
  又奏准:台湾地方文职自同知以下有贪酷乖张情事,该道、府失于揭报,知府降三级调用、道员降二级调用;若徇隐纵容以致启衅生事者,革职治罪;如武职游击以下有贪酷乖张之员,文职不告知提、镇者,降一级留任。
  又奏准:台湾地方民人不法,许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许地方官关会营员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罚俸一年;有意徇纵者,降三级调用。
  又奏准:台湾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抑勒良善、诈害闾阎,文武各官有姑息徇庇等情者,革职;失于觉察者,降一级调用。
  又奏准:台戍兵包庇娼赌,地方各官失察者,降一级调用。如徇情容隐、不呈报镇、道惩办,即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已经呈报而镇、道不为究办,亦分别知情、受财,按律定拟。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七。
  ·边禁
  乾隆二年议准:台湾地方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许令武弁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扰,亦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照推诿例罚俸一年。并饬各该地方汛防员弁实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无兵丁滋扰」印结,转报该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纵,将该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
  又议准:台湾汉民不得擅娶番妇。违者,土司、通事照民苗结亲媒人减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结亲例,降一级调用。
  十九年覆准:台湾地方逼近生番,虽设立界址、严密巡查,而突行戕杀之事仍所时有。向来该督、抚等将该管文武员弁开参疏防,均照民苗出入例,议以降一级调用。但内地命、盗案件,均有承缉年限;限满不获,始行降调。至生番杀人之案,一经指参,即罹降调,恐承缉之员明知降调在迩,不上紧设法缉拿;或畏避处分,有讳匿不报情事。嗣后生番杀人之案,照内地命、盗承缉之例,皆扣限六月查参;将地方文武各官议以降一级留任,勒限一年缉拿。限内拿获,准其开复;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
  四十八年覆准:台湾不法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多方抑勒、扰害闾阎,即无诈赃情事,亦照凶恶棍徒例发遣;倘或藉端诈赃,一经发觉,即从重严加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倘有姑息徇庇等情,该督等严参革职。
  五十三年谕:『台湾镇、道各员,令将军、督、抚、提督大员于每年轮往查察,将镇、道、府、厅、县备弁佐杂各员通行查核具奏。倘有贪纵殃民款碛,别经发觉,将未经参核之员从重治罪』。
  又覆准:台湾远在海外,道员加按察使衔,自行奏事(谨案:光绪十一年设台湾巡抚,道员不奏事),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按月呈报督、抚查核。倘该道徇隐不报,即照故纵律治罪。
  又覆准:台湾戍兵包庇娼赌、照例治罪外,其该管地方文武员弁、兵役人等并邻汛弁目不行查察举报,即行分别严参治罪。该管地方官徇庇容隐,不行呈报镇、道;或已呈报,镇、道不行究办: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失于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
  又覆准:台湾地方向有小典质押零星衣物、重利盘剥,令地方文武员弁一体严禁;违者,从重治罪。地方官任听开设及不行严究者,降一级调用;止于失察者,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台湾地方遇有聚众抢夺及械斗案件,地方官据报不行查拿,照讳盗例革职。若有心故纵及获犯到案不行严惩、代犯开脱,或有增减改捏情弊,均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其止于失察不行查拿者,照不能查拿例降一级调用。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交兵部照例议处。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以贪酷乖张生事者,文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均降一级留任;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不查参之总兵,俱交兵部议处。
  又奏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员弁如能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其名数递加议叙。倘有民人偷越,别经发觉者,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受贿故纵,该管文武员弁如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于居民内派委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如有扰累番民者,该管官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倘该管官于委派时先有冒滥取结情弊,降三级调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九。
  ·海防
  康熙五十一年覆准:内地往台湾之人,该县给发照单。如地方官滥给往台湾照单,经该督、抚题参一次者,罚俸六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级留任;四次者,降一级调用。如有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内地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