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和,以应故事。
一、嘉靖陆年月刑部题淮:今后凡遇审录之年,除北直隶及浙江等处照旧各差官壹员,其南直隶地方,照依决囚分江南江北事例,各差郎中等官壹员,责限分投前去审录。务要选委得人,及不许先擅回家,延缓公事。敢有故违者,照依本部近日题准事例,奏请惩治。
一、嘉靖陆年捌月刑部题准:各该衙门审录有词,辩问可矜可疑的,不拘已奏未奏,俱暂免行刑。奏报之日另行。该决囚犯,曾令家属诉冤,勘有枉情,及临刑称冤,情罪有可矜疑的,俱要备由,具奏定夺。
一、嘉靖陆年玖月刑部题准:若有差去审录官员,并镇巡等官,审系有词,辩问并情罪可矜可疑的,俱暂免行刑,监候,奏报之日施行。各犯有令家人诉冤,行回勘有冤枉,及临刑称冤,情罪有可矜疑的,亦要备由,具奏定夺。
一、嘉靖陆年拾壹月刑部题准:审录官奉勑出使,将及贰年,俱不完报,行令上紧会审明白,各另具奏回任。候到京之日,应提问的参奏提问。仍要查他行事当否,才识优劣,应举保降调施行。
嘉靖条例
(一款,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嘉靖二十一年八月大理寺题奉钦依:今后凡在外一应死罪重囚,已经本寺详过,题奉钦依处决后,乃捏词奏辩,覆行勘问情真,仍依原拟罪名者,俱查遵前奉明旨施行,不必再行开详。本寺仍行都察院转行各处巡按御史,一体遵照施行。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惟附于「对制上书不以实」条后。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159:1 一、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系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过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万Ⅵ:159:1)
按:旧例(胡Ⅵ:13:3)无「凡过春夏不系行刑时月及」十一字。
嘉Ⅵ:159:2 「凡律该决不待时」一款,同弘Ⅵ:169: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59:1 「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一款,同嘉Ⅵ:15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增条例一款:
一、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每至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着三法司奏请,会多官人等从实审录,庶无冤枉。
新颁条例
(一款,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题为处决重囚事。该本部覆河南巡抚吴自新咨称:巡按缺人,处决重务,难以他官代理。照依先年江西广西巡按御史未任患病旧例,当年暂停审决。仍候新巡按至月,下次施行,等因具题。奉圣旨:是。钦此。
按:此款又见临民宝镜及刑书据会,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六页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刊部尚书孙丕扬等续题准通行事例」第七款。
新题例
(一款,刑书据会)
刑部题:为岁清天下囹圄事。巡按每岁审录外,听两直隶十三省抚按官会行所属问刑衙门,各审部内轻重囚犯,照京师热审事例,按察司审省会之囚,守巡审各道之囚,皆亲身巡行,不得调审。州县为诸囚忧,亦不得委审。守令中有死罪矜疑者,军徒追赃者,具审语。其余轻罪可原宥者,照本部事例,止开花各各详。抚按会疏勿过夏月。轻罪径自发落。重罪仍听部覆。等因。奉圣旨:览奏,具见详慎狱情,爱惜民命之意。便行与各抚按官,务要严督诸司,每岁用心清审,仍不得隔境拘提干连人众,反滋骚扰,钦此。
按:此款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五页所引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刑部尚书孙丕扬等续题准通行事例」第五款。临民宝镜亦有此款,惟无年月。
Ⅵ:160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新题例
(一款,衷贞吉「大明律集解附例」)
万历十八年三月题奉钦依:凡遇告讼人命,除内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赖挟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检,以启弊害外。其果系鬪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验者,在京初发五城兵马,覆检则委京县知县;在外初委州县正官,覆检则委推官,务求于未检之先,即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干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中间或有尸久发变,青赤颜色,亦须详辩,不许听凭仵作混报殴伤,辄拟偿抵。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符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贯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枷号问遣。
按:此款亦见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及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王肯堂「笺释」引此款,称为「新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