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当,仍依原拟施行。果有冤枉,毋得观望顾忌,即与辩理,奏请定夺。
按:此款已见上页「大明律直引」所附问刑条例。直引为嘉靖五年刊本。「嘉靖新例」此款作嘉靖七年题准,疑误。
一、嘉靖柒年拾月兵部题准:内外问刑衙门,今后奏诉冤枉,如果会经法司及抚按问结,事有冤枉,俱要就近隔别问理。若已调问明白,仍前诉扰,并各衙门未曾问结事情,俱立案不行。若内系有真犯死罪者,再行改调衙门查勘壹次。但经叁次奏辩无冤,仍前诉扰,再不准理。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增附」,作十月十五日奏准。此「增附」即胡效才所增,见「大明律集解」日本蓬左文库藏本。
一、嘉靖拾伍年壹月初陆日诏令:在京在外缉获强盗妖言奸细等项,问刑衙门务要从公研审,果有冤抑,即与辩理。不许拘泥成案。干碍妄拏人员,照例从重究治。
一、嘉靖贰拾年肆月贰拾日诏令: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见监囚犯,有干连躲避,事难决断,与人命无尸可检,强盗赃杖不明,及年久无赃,人死无证者,原问衙门备开矜疑缘由,奏请定夺。
按:此款亦见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嘉靖条例」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Ⅵ:158:1 「法司凡遇一应称冤」一款,同弘Ⅵ:158:2;惟「情可矜疑」,嘉靖例作「情有可矜疑」。
嘉Ⅵ:158:2 「法司遇有重囚」一款,同弘Ⅵ:158:1;惟「情可矜疑」,嘉靖例作「情有可矜疑」。
嘉Ⅵ:158:3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有问(万Ⅵ:158:3有问作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发遣。如于例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着伍外,其余不分曾否详允,及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Ⅵ:158:1 「法司凡遇一应称冤」一款,同弘Ⅵ:158:2,嘉Ⅵ:158:1。惟「情罪有可矜疑」,较弘治例多「罪有」二字,较嘉靖例多「罪」字。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东厂锦衣卫」为「各衙门」。
万Ⅵ:158:2 「法司遇有重囚」一款,同弘Ⅵ158:1;嘉Ⅵ:158:2;惟「情罪有可矜疑」,较弘治例多「罪有」二字,较嘉靖例多一「有」字。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158:3 凡大小问刑衙门一款,同嘉Ⅵ:158:3。惟改有问为鞫问。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新颁条例
(一款,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题为钦恤事。该本部查节年霜降朝审暨五年热审事例,矜疑两项之外,开有词人犯再行问理。本部每年热审,查无有词。既经恤审相同,亦应比例量准再开有词勘问一例。如无枉抑,仍旧监候。果有别情,请旨辩豁。等因具题。奉圣旨:各犯情可矜疑的,都饶死,发边卫充军。笃疾的,放了。有词的,准行再问。今后每年照这例行。毋得拘泥成案,以辜朝廷好生之意。钦此。
按:此款又见刑书据会;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四页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刑部尚书孙等续题准通行事例」第四款。
Ⅵ:159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元(会典作原)问元(会典作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Ⅵ:159:1 「凡律该决不待时」一款,同弘Ⅵ:169:1;嘉Ⅵ:159:2。
胡Ⅵ:159:2 「法司监候例该枭首」一款,同胡Ⅵ:13:3。
按:嘉Ⅵ:159:1;万Ⅵ:159:1即据此款改定。
胡Ⅵ:159:3 一、天下司府衙门,今后但有问完真犯死罪之人,府卫州所县并分巡等官,限五日内,即便备招,行三司府卫;都布按三司并直隶府卫亦备招,限五日内呈详定夺;及应该参问者官员,不过十日,具本径自参奏施行。如或仍前怠玩迁延,因而埋没,许巡抚巡按访察稽考。若有奸弊,悉听参提问革。
按:此款亦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旧例」。
嘉靖新例
(五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伍年玖月刑科右给事中张达等题准:审录罪囚,系是重事。不许闲杂人等,在傍窥听。会审官员异同,亦要执论,不得苟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