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拿原逃正犯得获,依法处治,照旧着伍。其逃回之人,虽遇赦不得释放。
胡Ⅵ:138:10 一、今后问发各边充军人犯,备写原犯招由,行与所司,明开年甲籍贯,或永远,或止终身字样,俱解行都司,转行巡抚官处,行仰该卫收发入伍差操。都司卫所各将招由附写簿籍备照。解封军士敢有仍前弊作逃者,行文原籍官司拏解到官,审系本卫所官旗人等受财卖放,备由连人解发巡抚巡按,再问明白。应拏问者拏问,应参奏者参奏施行。逃军问罪毕日,解发该所常川哨瞭。
按:胡Ⅵ:138:8至10三款,均又见「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附例」。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Ⅵ:138:1 「杂犯死罪立功」一款,同弘Ⅵ:138:1,惟删「带俸差操」四字。
嘉Ⅵ:138:2 「凡问发充军人犯」一款,同弘Ⅵ:138:2。
嘉Ⅵ:138:3 「凡问发直隶」一款,同弘Ⅵ:138:4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Ⅵ:138:1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初犯,问罪,枷号三个月,仍发本卫。再犯,枷号三个月,调极边卫。若犯至三次,通系着伍以后者,即依守御官军律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号,仍发原卫。三犯亦并论拟绞,奏请定夺。
按:笺释云:「旧例(嘉Ⅵ:138:2)杂犯充军者,初犯即调发极边卫。设有再犯,何以加之?又查万历十一年刑部问拟逃军李雄,犯在革前,免其枷号调卫事例,今参改,始与兵律守御条下相协。」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依守御官军律绞下有小字注云:「有一次中途在逃者,即不得绞」,亦本「笺释」。
万Ⅵ:138:2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原系边卫,发极边卫分,各充军。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顺治例增一款:
一、积年民害官吏,见在各处,军者军,工者工,安置者安置。设若潜地逃回,两邻亲戚即当速首,拿赴上司,毋得容隐在乡,以为民害。敢有容隐不首者,亦许四邻首。其容隐者同其罪而迁发之。以本家产业给赏其首者。
按:此系「大诰」文,见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
万Ⅵ:138:3 一、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若发自在安乐二州逃回者,枷号三个月,照旧解发。再逃者,照前枷号,改发极边卫分充军。其在逃遇赦者,亦不准宥免,照旧解发。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一款,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
一、万历二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刑部题:今后在京在外重犯,但有以笃疾释放,生事犯法,验非笃疾者,俱照矜疑逃回事例,仍坐原拟死罪。奉圣旨:今后重犯称笃疾的,务要查验,方与题请。其释放再有犯法者,俱照这例行。钦此。

(一款,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
万历十六年奏准:勘审故纵人犯,必罪人到官,已服招承,定有应斩应绞罪名,方许论以与囚同罪至死全科之律。其或罪人被逮而未在官,虽已在官而未服招承、拟有定罪者,止依受财枉法条科断。或以积恋(年?)民害,引例充军,毋得概拟同罪至死全科,滥行淹禁,冤死无伸。
拟罪条例
(一款,刑台法律)
一、杂犯死罪立功做工在外(按疑系逃字之误)者,解至配所,从新立功。若立功逃回生事害人者,立功满日,就注彼处卫所终身。
按「刑台法律」「徒流人逃」条所附此款非万历问刑条例。似节录嘉靖问刑条例(嘉Ⅵ:138:1)文。
按:此款又见「致君奇术」「一王令典」、「昭代王章」。
Ⅵ:139 稽留囚徒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当该官司,限一十日内,如法枷扭,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疏放别叙【抵犯人本罪,谓将提调官吏,照依犯人所犯,该徒者,抵徒。该流者,抵流。该迁徙者,抵迁徙。诙充军者,抵充军。候跟捕犯人,得获,至日,将官吏疏放,别行叙用】○若邻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枷扭,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枷扭在逃者,与押解人同罪○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39:1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弘274;嘉Ⅵ:146:1;万Ⅵ: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