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获强盗,绑缚打死,问拟供明。
按:此款亦系「比附律条」,见「汇编」卷末附录「比附律条」第三十六款。
Ⅵ:136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若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鬪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Ⅵ:137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37:1 一、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狱,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缉拏。六名以上调用,十名以上降一级,十五名以上降二级,通限三个月以里,有能尽数孥获者免罪。卫所官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遇因公事他出,致有疏虞者,减见在主守之人罪各一等。其兵备守巡官系驻札处所,失事二次,参奏罚治。抚按官有隐匿不以实闻者,听部院该科参究。
按: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此条漏附此款,该本遂补刻于书眉,然仍脱「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但」十字。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138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若起发已断决徙流迁徒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弘治问刑条例
(四款)
弘Ⅵ:138:1 一、杂犯死罪立功做工在逃者,行提问罪,牢固解至配所,从新立功拘役。若立功逃回,生事害人者,立功满日,就注彼处卫所,终身带俸差操。(弘270)
弘Ⅵ:138:2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问罪,枷号三个月,改发极边卫分充军(弘271;嘉Ⅵ:138:2)
弘Ⅵ:138:3 一、拨置王府军民人等,问发充军逃回再犯者,许邻里火甲诸人首告,所在官司即便缉拿问罪,枷号三个月,改调极边烟瘴卫分,永远充军。若影射藏匿,及占恡不发者,就将辅导官参究。邻里火甲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弘272;嘉Ⅰ:9:13)
弘Ⅵ:138:4 一、凡问发直隶隆庆保安二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及违限不赴配所者,俱行提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为民(弘273;嘉Ⅵ:138:3)
按:「大明律疏附例」此条「自在安乐二州为民」下有:「今法司问口外为民在逃人犯,俱拟越度边关徒罪,照例杖一百,仍递发本处为民,其隆庆保安者,依用此例」四十二字。此当系「大明律疏附例」作者按语,误刻为正文。今据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改正。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问发喇唬巡捕抢夺凶徒伤人充军为民囚犯,除长解外,其前途官司拨与短解,或二名,或三名,另给批文程递。其余前途递运所巡司,亦要一体差人递解,各取回文查照。
按: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本条亦引此款,称为「附例」。嘉靖池阳刻本「大明律例附解」则称为「律解附例」。
胡琼集解附例
(十款,内一至四款,见本条弘治例)
胡Ⅵ:138:5 「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Ⅵ:79:11;嘉Ⅴ:38:11。
胡Ⅵ:138:6 「在京五军都督府」一款,同弘Ⅵ:139:2;胡Ⅴ:35:13;嘉Ⅰ:10:5。
胡Ⅵ:138:7 一、问发喇唬巡捕抢夺凶徒伤人充军为民囚犯,除差长解一名,收领批文,管押直抵原定处所外,其前途官司拨与短解、或二名,或三名,另给批文程递,先取回文,其余前途递运所巡司,亦要一体差人递解,各取回文查照。
按:此款系据「续例附考」第一款润色改定。
胡Ⅵ:138:8 一、刑部会议题:奉圣旨:问发充军人犯逃回的,拘连当房家小,改发极边去处,永远不宥。钦此。又该本部题奉圣旨:附近充军狥私放回的,照例改发极边卫分充军。该管官旗,都重罪不饶。钦此。
胡Ⅵ:138:9 一、今后但有问刑衙门解到充军人犯,务要依例条开原问招由,备细乡贯,并着役日期,写立印信簿籍明白,每年终将收过军数开造小册四本,分送本部并合干巡抚巡按。清军官员出巡之日,严加稽考;刷卷之日,逐一照刷。若本管官员作弊卖放等项,查访得出,即便参提问罪,照例从重发落。仍差的当人役,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