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杖八十○其守卫宫殿,及仓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光禄寺厨役点灯偷饮官酒醉卧,被火烧毁酒房,并上用等酒,比依放火故烧系官积聚之物及盗内府财物者律,斩。
Ⅵ:131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陪偿,还官给主。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31:1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剉陪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陪。钦此。(弘263;嘉Ⅵ:131:1;万Ⅵ:131:1)
弘Ⅵ:131:2 一、放火故烧人田场积聚之物,及延烧人房屋者徒罪以上,俱发边卫充军。(弘264;嘉Ⅵ:131:2)

胡Ⅵ:131: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治例)
弘Ⅵ:131:2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奴婢放火烧主房屋,此依奴婢骂家长律,绞。
按:此系「比附律条」,非问刑条例。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131:1 「成化八年六月」一款,同弘Ⅵ:131:1;万Ⅵ:131:1。
嘉Ⅵ:131:2 「放火故烧人田场积聚之物」一款,同弘Ⅵ:131: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131:1 「成化八年六月」一款,同弘Ⅵ:131:1;嘉Ⅵ:131:1。
按:顺治例删年月圣旨及钦此诸字。
万Ⅵ:131:2 一、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按:笺释云:「此系原为律中徒三年及减等流罪而设。旧例(嘉Ⅵ:131:2)云,故烧田场积聚,及延烧房屋,似未尽,又徒罪以上一句亦未明,今增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132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Ⅵ:133 违命
凡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Ⅵ:134 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正法令。照得近年军民人等,或挟势豪用强邀夺,而包揽钱粮;或彼威力拿人私家而威逼钱债;或因地土相连而奸顽改名投亩;或因风水有利而强行平挖坟座;或乘势侵夺田园,或低贯(?)强买物货,甚至业佃人等,杀死平人,而任意焚毁;窝藏盗贼,而坐地分赃,以此弊端,难以□举。及至士(事)发,法司追勘,则凭文成,□而官司不敢矣(挨?)拿。虽文移往复,又□□占恡不发。以致被害之人,冤苦莫申。而历年受禁,官士稽迟,而案责不绝。虽累有通行禁约事例,视之蔑如,略无警□。合无今后军民有被势家侵害,及势要衙门人役有札委,经行文,占恡,不服拘审者,所承行衙门,具实参奏。乞勑锦衣卫将犯人擒拿送官,从重罪治,庶几法令平而军民无冤滞之苦,事易结而官府免案牍之顺(烦?)矣。

(一款,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批注)
一、万历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题奉钦依:以后问拟一应罪犯,律有正条者,依律科断。毋得通拟不应。律无正条,该载不尽者,照依不应为条,分别事理轻重,论拟笞杖。亦毋得一概从重,致淆律意。
按: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引此款作万历十六年奏准。

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七 刑律十 捕亡
Ⅵ:135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巡捕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