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嘉Ⅵ:126:1)

胡Ⅵ:126: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治例)
嘉Ⅵ:126: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治例)

38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26:1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个月。若平昔不系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
按:笺释云:「旧例(弘Ⅵ:126:1;嘉Ⅵ:126:1)一二等者但枷号一月,似无分别。其第三等文俱未明。又职官枷号为民,俱未妥,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致君奇术」所附「凡赌博」一款,仍文同嘉靖问刑条例。

Ⅵ:127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27:1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弘261;嘉Ⅵ:127:1)
弘Ⅵ:127:2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弘。262)
按:嘉Ⅵ:127:2;万Ⅵ:127:2,圣旨上有孝宗皇帝四字。

嘉Ⅵ:127:1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治例)
嘉Ⅵ:127:2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Ⅵ:127:1 「先年净身人」一款,同弘Ⅵ:127:1;嘉Ⅵ:127:l。惟「发遣」,万历例作「发回」。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127:2 「弘治五年十月」一款,同弘Ⅵ:127:2:嘉Ⅵ:127:2。
按:顺治例删「弘治」至「今后」十八字,又删「不饶钦此」四字。「不举首的」,改的为者。
万Ⅵ:127:3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节奉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典,我圣祖明旨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伤和气。着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手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并治罪不饶。钦此。
按:顺治例删「万历」至「以后」计七十二字,又删末四字。「私割的」改为「私割者」。「不举的」,的字删。

Ⅵ:128 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谓所属曲法之事,不分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即得此罪】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本罪一等○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谓监临势之人,但嘱托即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五十。已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各处主文书算,久在衙门,果有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钱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为从等项,品迹明白者;如打搅仓场者,果是无藉之徒,三五成羣,抢夺筹斛,古堆行概,及欺凌官攒,挟诈财物,犯该徒罪已上者;如凶徒忿争,委是凶徒执持凶器伤人,或误伤傍人,与剜瞎人眼睛,折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已成废笃等项情重者,俱照例问拟充军。主文者若止是书写文案,打搅仓场者止是跟官应役,运纳收上;凶徒忿争者,止是一时互相鬪殴,系因追赶跌折人肢体,抉伤人口唇,别无重情,事出过误者,俱依律问拟,照常发落。其官吏果有容留主文,交通贿赂实迹,乃作罢软黜退。若是止因失于觉察,别无故纵情弊者,亦照常发落。不许止以风门(闻?)访察,及因人指攀怪恨,一概附会问拟,以致枉滥。如有仍蹈前弊,事发,一体参驳究问。
一、官吏里老人等,扶捍符同保约,比依嘱托公事、当该官吏听从已行未行律。有赃者,从重论。
Ⅵ:129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Ⅵ:130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