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六【六,会典误作四】 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琐言十下有五字,是也。】 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 全赎二十四贯,杖该六贯,徒该十八贯 全赎二十四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一十八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一百,并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 全赎三十贯。杖该六贯,流该二十四贯 全赎三十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二十四贯 假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全赎钞三十三贯。杖该六贯,(流?)该二十七贯 全赎钞三十三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二十七贯 假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余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 全赎钞三十六贯。杖该六贯,(流?)该三十贯 全赎钞三十六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三十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绞斩 全赎四十二贯
图终
按:应槚「大明律释义」成书于嘉靖二十二年,故今将其卷首所附律图,附列于此。
「大明律释义」未附在京在外「纳赎例图」。其「收赎钞图」「诬轻为重」「徒限内老疾收赎」两栏,即为后来明律刊本「附收赎钞图」所本。
「新增收赎钞图」谓:「新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此新例系嘉靖七年题准。
以胡琼「集解」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徒年限内老疾收赎则例」校之,应氏「徒年限内老疾」一栏,亦有误字,今据以改正。
又应氏「徒年限内老疾」一栏,亦缺「总徒四年」、「杂犯死罪准徒五年」准赎钞数。而后来明律刊本所附「收赎钞图」亦缺此。「徒年限内老疾收赎则例」。见彰健「汇编」卷一(Ⅰ:22)「犯罪时未老疾」条。
附在京诸赎罪例(大明律疏附例)附在外诸赎罪例(同右)
附在京诸赎罪例
横看 无力做工 有力纳米 运灰石 运砖 运碎砖 运水和炭 钱钞兼收
笞一十 一个月 五斗 一千二百斤 七十个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 钱三十五文
钞一百贯
二十 一个半月 一石 一千八百斤 一百五个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 钱七十文
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二个月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 一百四十个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 钱一百五文
钞二百二十五贯
四十 二个半月 二石 三千斤 一百七十五个 七千斤 五百斤 钱一百四十文
钞三百贯
五十 三个月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 二百一十个 八千四百斤 六百斤 钱一百七十五文
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四个月 六石 四千二百斤 二百四十五个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 钱二百一十文
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四个半月 七石 四千八百斤 二百八十个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 钱二百四十五文
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五个月 八石 五千四百斤 三百一十五个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 钱二百八十文
钞九百二十五贯
九十 五个半月 九石 六千斤 三百五十个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 钱三百一十五文
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六个月 十石 六千六百斤 三百八十五个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 钱三百五十文
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徒一年 照徒年限 十五石 一万二千斤 六百个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 徒流情重,例无纳钞
一年半 二十石 一万八千斤 九百个 三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
二年 二十五石 二万四千斤 一千二百个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
二年半 三十石 三万斤 一千五百个 六万斤 四千四百斤
三年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 一千八百个 七万二千斤 五千三百斤
流罪 四年 四十石 四万二千斤 二千一百个 八万四千斤 六千二百斤
杂犯死罪 五年 五十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 三千二百个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4
附在外诸赎罪例
横看 无力徒流照例 稍有力纳工价 有力纳谷 纳银 收赎钞 赎罪钞 赎钞,杂犯死罪人又犯罪者
笞一十 笞杖俱依律的决 三钱 七斗五升 二钱五分 钱六百文,折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