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之制系洪武间定。「大明律疏附例」所附律图仅列「赎钞」一栏,而将「赎铜」省略。万历会典卷一七六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亦将「赠铜」一项省去,仅云:「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是赎铜一项,后来本不行用,孙图实无需列此。孙图既列此,遂为后来明律刊本所本。清顺治律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于赎铜一栏,增注云:「非奉旨于各布政司等衙门铸钱者,不许擅赎取罪」,并增注云:「每铜一斤折银五分」,则是在清顺治时,此赎铜之制,复又实行矣。
「大明律例附解」卷首仅录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未见在京纳赎诸例横图。考「大明律例附解」五刑条附该书著者按语云:
审有力则运砖、石、灰、炭;审无力则依做工等项,是又会定照例以赎罪者,合誊于左: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运砖七十个,运碎砖二千一百斤,运水和炭二百斤,运石一千二百斤,纳钞一百五十贯,纳米五斗,做工一个月,纳银三钱。
其所记与直引所载同,惟缺「折铜钱七十文」一项,而有「纳银」一项。又纳钞,直引作二百贯,此作一百五十贯。其纳银数目,今总述于下:
笞一十,纳银三钱,余四笞五杖递加三钱,至杖一百纳银三两。徒一年,纳银四两,余四徒递加二两,徒三年纳银十二两。流罪十四两,绞斩罪十六两。
于纳银数目后,「大明律例附解」续云:
按法司今有「兼纳钱钞新例」,如笞一十,纳钞一百贯,钱三十五文。
此新例即正德二年定。似其所记纳银之例亦当甚早。「大明律例附解」已附嘉靖二十九年重修条例,「大明律例附解」「在外纳赎例横图」系录自孙存「大明律读法」,其书较「直引」及胡琼「集解」为晚,故今仍将其录附于此,而此所记运砖石纳米纳钞纳银诸项,当系在京赎罪例也。
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其兼收数目多与胡琼「集解」所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不同,而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与孙图及万历会典在外纳赎例图所载亦异。此固可谓「在京在外有异」,然实不近情理。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其书「律例钱钞图」所载钱钞兼收数字,则与「在京折收」例多同,惟在外则改折以银耳。

新增收赎钞图
(应槚「大明律释义」)【新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老幼收赎 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 诬轻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余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六百文
二十 一贯二百文
三十 一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笞二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二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三贯 假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三贯六百文 假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四贯二百文 假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四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五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六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全赎一十二贯。杖该三贯六百文,徒该八贯四百文 全赎一十二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六贯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赎四贯一【会典一作二,是也】 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赎七十【 十应作百会典亦误作十】文

一年半杖七十 全赎一十五贯。杖该四贯二百文,徒该十贯八百文 全赎一十五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九贯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二【会典二作一,是也】 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全赎十八贯。杖该四贯八百文,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 全赎十八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十二贯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琐言文下有「三分」二字,是也】 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全赎二十一贯。杖该五贯四百文,徒该一十五贯六百文 全赎二十一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一十五贯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