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抗住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并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发者,各依律科。
按:此款据正统二年令修定,参看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引明会典。

Ⅲ:11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Ⅲ:12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Ⅲ:13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 按: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按:此亦「大明令」文。

Ⅲ:14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Ⅲ:14:1 一、告争家财,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告词立案不行。
按:弘Ⅲ:21:2;嘉Ⅲ:21:2,家财下有「田产」二字;「重分」下有「再赎」二字。
顺治律有条例二款:
一、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一、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有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按:此二款亦「大明令」文。

Ⅲ:15 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会典作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按: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鳏寡孤独,每月官给粮米三斗,每岁给绵布一疋,务在存恤。
按:「鳏寡」至「一疋」,系「大明令」文。

明代律例汇编卷五 户律二 田宅
Ⅲ:16 欺隐田粮
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若将田土移坵换叚,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当差○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其还乡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Ⅲ:16:1 一、主文书算飞诡税粮事发,有显迹情重者,旗军问发边卫,民并军丁发附近,俱充军。情轻者,问罪,枷号一个月。纵容官员作罢软黜退。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各衙门书手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问发边卫充军。
胡Ⅲ:16:2 一、书手将开垦起科田地,不行报册起科作弊者,俱依飞诡税粮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官吏从重治罪。
按:尊经阁文库本胡琼集解至「事例」二字止,次页有四行空白,今据蓬左文库本补。
胡Ⅲ:16:3 一、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
按:此款亦据蓬左文库本补。
嘉靖新例
(三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陆年贰月拾叁日诏令:州县书手,久惯作弊,受赂,将税粮飞走洒派。今后许诸人指实首告,问发边卫,永远充军。赃银尽其财产追入官,给主。官司纵容不举,作罢软黜退。有赃者以赃论。
按:此款又见蓬左文库本「大明律集解」胡效才「增附」、大明律疏附例「新例补遗」、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崇祯刊本「刑书据会」。
一、嘉靖拾贰年拾壹月户部题准:各处涂田滩地山场湖荡新生续沙洲等项,但系开垦新增无粮田地,或被官豪势要占种,或被豪民侵隐,行委能干官员,逐一清查,招抚无业居民佃种,每亩征银叁分。高者照依彼中土俗,量为加添,定征租银,各数目,造册奏缴。
一、嘉靖贰拾年户部题准:各边镇地方,如有空闲地土,应给军民耕种者,即行查给,暂免征税,候其耕种年久,地熟利多,量为征税。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Ⅲ:16:1 一、凡宗室置买田产,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查实,将管庄人等问罪。仍计算应纳差粮多寡,抵扣禄米。若有司阿纵不举者,听抚按官参奏重治。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顺治例多三款,今录于下:
一、将自己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