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派。若豪猾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
按:笺释云:「旧例(弘Ⅲ:6:2;嘉Ⅲ:6:2)『该吏』二字,今改作『吏书』二字。」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Ⅲ:7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Ⅲ:8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Ⅲ:9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嘉靖六年二月十三日诏书:各州县里甲有司本管年役之外,责令轮流值日,分投供给米面柴薪油烛菜蔬等项,亲职使客下程酒席馈送脚力,甲首负累。今后抚按二司官务要查考,犯者拿问罢黜。若二司纵容不举,抚按就以罢软开报。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集解增附」,嘉靖二十三年刊本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备考新例」,及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禁革主保里长条,顺治律多条例一款,今录于下:
一、天下各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之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其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按此亦明会典文。「乡里曰里」应改为「乡都曰里」。
Ⅲ:10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新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恡不发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二(会典作三)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Ⅲ:10:1 一、各州县里甲、解户、纳户、铺户,但有差占,及供送人来京犯罪,俱查理明白,笞杖的决发落。徒罪以上,审无力者,与逃民俱递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发落。(弘28;嘉Ⅰ:1:4)
按:此款亦见万历刊本「致君奇术」、「昭代王章」。
弘Ⅲ:10:2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许里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许津贴盘纒。其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挟诈诓骗告害人者,问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问发口外为民(弘35)。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Ⅲ:10:1 一、沿边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Ⅲ:10:1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按:笺释云:「旧例(嘉Ⅲ:10:1)沿边下无沿海二字。洞寨下无海岛二字。近因登莱州等处有逃入海中者,今增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顺治例增二款,今录于下:
一、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籍复业当差。或年久逃远,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送各处抚按,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籍者,给与户由执照,附籍当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附近卫所充军。
按:此款据正统元年令修定,参看大明律例(嘉靖汪宗元刊本)所引明会典。
一、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如或游荡作非,公举治罪】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