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坵换段,诡寄他人,及洒派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损小民。
按:此本「大诰」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一、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升五合五勺,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亩三合一勺;没官田每亩一斗二升。
按:此亦「明会典」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一、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许受寄之家首告,就赏为业。
按:此亦「明会典」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Ⅲ:17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段,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征入官。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陆年贰月拾叁日诏令:朝廷遇有灾伤,辄行蠲免。但各该官吏奏报稽迟,及行覆勘,文移往来,躭延月日。覆勘来报,一面征收。及至蠲免文书到日,良善小民,惧怕刑责,多已典卖,于运送到仓,徒遂粮里侵渔之计。今后遇有重大灾伤,勘定分数,即便出给告示,晓谕人民知悉,姑且停征。待明文至日施行。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集解」胡效才「增附」。「于运送到仓」,作「折誊运送到仓」。「施行」下有「庶愚人不为奸人所愚」九字。
一、嘉靖拾壹年伍月户部题准:今后但遇灾伤,一面遵照旧例,踏勘,一面奏报,毋得延缓失时,以致分数不明,多滋奸弊。自府州县卫所报到日期为始,近不出叁个月,远不出伍个月,定拟成灾岁分,明白造册,开写踏勘官员,星驰赍奏,听本部照例议拟,征免。仍先将勘定数应征应免数目缘由,出给告示,晓谕小民通(周)知,以杜侵渔。夏灾不得过陆月终。秋灾不得过玖月终。若不勘泛报,及踏勘不实,从重参究。过期奏报,及延至经年以上者,立案不行。其勘有成灾系起运之数,例不蠲豁者,有巡抚处,行巡抚;无巡抚处,行布政司,通融拨补,或派轻赍,以示宽贷。
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庐赈贷,然后具奏,请旨宽恤。
Ⅲ:18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复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大明律集解增附
(一款)
大明会典内一款:弘治六年奏准:各王府钦赐田土,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依时价,每亩银三分,送赴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八年四月户部题准:投献地土,其投献与受献之家,一体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事干勋戚,先将管庄佃仆及引进家人,问罪发遣。其勋戚大臣,照例参奏定夺。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该本附于「盗卖田宅」条下,误。「大明律集解」胡效才「增附」亦有此款,文较简略。「增附」谓:此款系初四日题准。
功臣田土条,顺治律有条例二款:
一、公侯禄米皆有等第,皆于官田内拨赐。其田户仍于有司当差。
一、该纳本折佃户,赴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公侯遣人员赴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
按:此二款亦据「明会典」订定。
Ⅲ:19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若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埸铁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年;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Ⅲ:19:1 一、凡用强占种屯田者,问罪。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纠奏治罪。(弘66)
按:图书集成祥刑典卷三十、页三九引明会典,此款系弘治十三年奏准。「民发口外为民」下有「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