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张存言:「比部员外郎、知开封县刘汀,知祥符县李宗简,各缘门地,遂厕郎曹,曾乏誉于中才,猥庇身于大邑。乞自今开封两赤知县依旧差馆职及立朝知名者充,自余常流,不在除授。」诏刘汀、李宗简候资替。
景佑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乞今后知州赴任,诸县令、佐更不得离县入呈牌印。从之。
闰六月七日,审官院言:「在院祗候知县京朝官不少,欲乞今后有情愿乞监当差遣者,勘会近远差注,与当亲民一次。」从之。
庆历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诏陈留等九县屯兵县分知县,今后差朝臣。候年满得替,如在任理断军民公事别无旷败,如合入远,特与之〔近〕地;不合入远,特先次差遣。
六月,诏天下知县非鞠狱毋得差出。
八年五月,诏诸道非鞠狱而差知县、县令出者,以违制论。其被差官据在外日月,仍不得理为考。时权三司使叶清臣自永兴召还,言所部知县有沿牒他州而经数时不归者,恐假领之官不能尽心职事,故条约之。
皇佑二年二月,诏雄州归信、容城知县,自今罢差京朝官,其令本路转运司举武臣有才勇及晓两地民情者为之。
三年三月,诏天下知县、县令若差推勘刑狱及应副军期,或权繁剧县,须具奏闻。其闲慢处辄差及差而不奏者,以违制故失论。被差之官亦行责罚,差出日月仍不理为资考。
五年十二月,夔州路转运使言:请升南州为怀化军,并三溪入南川县,以朝臣为军使,兼知南川县,置主簿、尉各一员。从之。
至和元年十一月,诏湖南邻溪洞诸县,其令本路安抚、转运司举官为知县。岁

满,京朝官免入远选人与免选。以上《国朝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县令 试衔知县

县令试衔知县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诏曰:「张官置吏,所以为人,吏或不循,人将受弊。故于近岁,曾降明文曾:原作「增」,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改。,如闻比来,多有踰越。奉吾诏以不谨,致斯民之未康。宜示申明,俾令遵守。应诸县令无事不得下乡,一准建隆四年五月诏书从事。仍自今令、录、簿、尉,并委本判官、录事参军等常切觉察,如有不因公事因:原作「周」,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改。,辄下乡村,及追领人户,节级、衙参并宜勘罪以闻堪:原作「刻」,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改。。先是,建隆中有诏约束令、尉,立为条制,故诏及之。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正月六日,诏:「令长之任,所以字民,百里之裁制自专,一邑之惨舒攸系。朕深惟致理,用洽小康,而所司抡材,未能称职。况今封疆,混一县邑,动皆缺员,历年未补。铨衡则拘常调而不拟,州郡则缘下吏以为奸。朕思其所长,用立新制,与其限于资级,不若校以行能,俾下位以柬求,令长吏而保举,且用试可,以观其材。傥及报政之期,自有陟明之典。宜今诸路转运司、州郡长吏,于见任判司有清廉明干者奏举,当传召赴阙引对,授以知县,秩满差其殿最,以定黜陟。」
雍熙三年四月,诏常选人授知县、令录者,便以地望为资叙,有犯亦同正官之法。
淳化元年十月,诏知县、令录人未有试衔,并与试校书郎。
五年五月,诏曰:「令长之任,风化所出,故有不下堂而一境治,两换县而善政行。所宜躬亲字人,不可婴以佗务。应天下县令,自今转运司及本州岛并不得辄令按谳刑狱、监筦仓库等事,俾专厥职。」
真宗咸平二年,诏吏部铨凡(注)[注]令佐,一县之内不得全用流外出身人。
仁宗天圣二年正月,诏诸路州军自今常留县令管勾簿书路州:原倒,据《长编》卷一○二乙。,催督税赋,及理婚田词讼,不得差出勾当小可公事,及于县镇道店场务比较课利。其令佐年满,虽准铨牒放罢,若一县全然阙人,未得出给解由,须本县不至阙人,即许离任。」时诸州军累言属县令佐因年满放罢,及转运司差往他处比较课利,有一县全阙官者,故条约之。
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诸路转运使使: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补。、副使及知州府军监「知」下原有「县」字,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删。、朝臣并武臣崇班以上并: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补。,举部内见任判、司、簿、尉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以上廉勤干济、无赃私罪、堪充县令者,除转运使、副不拘人数,余各一员,仍须同罪保举保举: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补。。如未有人,亦许察访,候有以闻,即不得举亲属及得替常参官。有两人奏举者,送铨司,候县令阙就移。如在任无赃罪,有公私罪情理稍轻,及能区决刑狱无枉滥,催理税赋不追扰,本州岛、府、军、监具实以闻,得替参选日与职事官,再令知县。如有依前显效,得替引见,特与京官,仍逐任替回免选。或不应得此诏,即候该参选日,且与知县、县令,其日前令录并依资序注拟。判、司、簿、尉内无人举者,如资考合入令、录,人材书判稍堪、精神不昏昧、无

赃罪者,并依例注拟。内前任令、录并初入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