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赃罪及私罪至徒者,铨司相度,与注小处令、录。如精神昏昧、勾当稍难者,取旨。其已系及初入令、录人内,虽无人(奉)[奏]举而历任无赃私公罪、三度以下情理稍轻及有劳绩者,铨司相度人材书判堪预抡选者,引见取旨。已是令、录七考已上,与职官知县;不及七考与大县令。初入令、录者,且依制与县令,将来升陟,当议依奏举人例。内常选人引见日特有恩旨者,自依常例。」
景佑五年二月六日,中书门下言:「诸处(奉)[奏]举县令人数颇多,合入阙少,先降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举令条贯,乞不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日,流内铨言举县令,乞今后依前诏举主人数外,其间须得一员见任转运,或提点刑狱及知州、军、监官,方许施行。诏今后所举县令须举本部内官,仍于合入远近路分就移,余从之。
康定元年十二月,诏:「诸路转运(副使)[使、副]、提点刑狱及知州府军监朝臣、武臣,今后举县令,其举主两员内,但一员现任本部,一员见任别路州军,许令保举状逐旋送铨置簿。举主数足,依奏举人例申中书,候降下,仰就近移注。」
二年三月,河北体量安抚使贾昌朝言:「流内铨条贯,诸处所举县令只差拟十五千及十二千俸钱去处。铨司见有十千县令员阙甚众,岂可以县户稍少,不择宰字之官 况今诸处差点到强壮人等,逐年进退丁口,均量差役,须在得人,则民不受弊。乞(令)[今]后所举县令如移十千俸钱处,权与十二千;如差常选人,即自依旧数。」从之。
六月七日,中书门下言:「自来举县令人,访(问)[闻]流内铨只是移(住)[注]过满见阙僻小县分,欲令今后许指定县分奏举。」从之。
十五日,诏:「举县令之法,本欲试其治能,而流内铨选注过满见阙僻小之处,今所部指定烦剧或久不治县奏举之。」
庆历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庆历:原无,据《长编》卷一五三补。,诏吏部流内铨,进纳授官人举县令者授:原作「绶」,据《长编》卷一五三改。,须及五考,有所部升朝官三人同罪奏举,方听施行。
七年六月,诏天下县令非鞠狱毋得差出。
皇佑二年六月,诏:「举官为县令,自今河北、陕西转运使、副岁各举十二人,提点刑狱各六人;河东、京东西、淮南转运使、副各十人,提点刑狱各五人;两浙、江南东西、福建、荆湖南北、广南东西、益、梓、利转运使、副各八入,提点刑狱各四人;夔州路转运使四人,提点刑狱三人;江淮发运制置使、副各六人;府界提点各三人;知开封府并诸州、府、军、监各一人。仍止得举所部官。」初,同提点京西刑狱张易临替临:原作「治」,据《长编》卷一六八改。,并举十六人为县令,仁宗谓辅臣曰:「县令与民最近,故朕设保举之法。今易所举猥多,岂无干请之人 」故令裁定之令裁:原作「今岁」,据《长编》卷一六八改。。
三年三月,诏:「天下县令推勘刑狱、应副军期、权知繁剧县,方许差,仍须以闻。」事具知县。
至和二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臣僚陈乞子孙

当得试衔知县者,自今并与注权初等幕职官。以初官不欲临治县事也。以上《国朝会要》。
《哲宗正史 职官志》:县(吏)[令]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讼狱,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赈给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有水旱则受灾伤之诉,以分数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则抚存安集之,无使失业。有孝悌及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申于州,激劝以励风俗。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丞掌二令之职,主簿、尉佐理县务,而主簿专掌稽考簿书,尉(长)[掌]追捕盗贼及检覆之事。小县不置丞,或以主簿兼县尉之职。
治平四年八月,神宗即位未改元。诏今后不许臣僚乞骨肉本处知县差遣。以殿中侍御史里行张唐英〔言〕:「太子太师致仕张 子璯知许州阳翟县 :原作「升」,据《宋史》卷三一八《张 传》改。下同。, 旧家本县,半是亲旧,虽使凡事尽公,人以为疑。」有旨令今任成资与替,却许就本处监当以便亲养,因有是诏。
十一月一日,诏:「今后京朝官知县被移者,如所移处阙限未满,见任替人未到,并令且依旧管勾,未得离任。」
十三日,诏:「考课之法,所以练 臣而核名实也。逐路监司与夫郡守之政,既已科别其条具为令矣,至于县令之职,与民尤近,而未尝立法,恐非以爱育元元之道。宜令天下州军各具所辖县令治状优劣以闻,以副吾陟罚之意。其条约令考课院详定以闻。」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开封、祥符二县令,开封府举有出身、经一任三考、无赃私罪公罪徒以上、曾有举主三人者充,从权知开封府吕公着之请也。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开封府祥符知县,亦许选无出身人及通判资序人权差。
十一月二十七日,以鄜州司法参军杨琪为丹州军事推官、知鄜州直罗县,今后更不差使臣。从宣抚使韩绛之请也。
四年二月五日,诏:「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四路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