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从实具申。如违,许本部具名奏闻。
七月十六日,诏自今黎州守臣衔内带兼节制黎雅州屯戍军马。以四川制置使陈岘言:「雅州荣经县并碉门寨等处与黎州相关,所管戍兵止是知县、知寨官主管,或有小惊,分布防拓,须听黎州守臣号令,方能相应。」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诏汀州守臣依旧堂除。
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权户部侍郎叶翥言:「乞令守臣得替,开具合趁岁额诸色窠名钱物有无发足与亏欠,及许其自言,在任之日或能关防渗漏,撙节妄费,趱积储蓄,以为一州后日计者,申尚书省,下户部以凭审实。」从之。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进呈知州军留阙,上令中书置簿籍定遵守。先是,上谕宰执:「州郡不须待阙人多,可大郡、小郡各留几处,勿除代。」于是所留凡四十二州:浙东路绍兴府、明、婺、处州,浙西路临安、镇江、平江府、湖州,江东路建康、宁国府、太平州、广

德军,江西路隆兴府、赣、吉州、临江、南安军,福建路福州、建宁府、泉、汀州,湖南路潭、郴州、武冈军,湖北路江陵府、鄂州、荆门、信阳军,淮东路扬、楚州、盱眙军,淮西路庐、和州、无为军,京西路襄阳府、光化军,广东路广州、肇庆府、潮州,广西路静江府、邕、琼州。
十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四川、二广知州军见居川、广,合阙到半年前奏事人,及系见阙去处,并令诣本路转运司禀事,仰漕臣精加铨量,人材委堪任使、非昏谬老疾之人,结罪保明申尚书省。」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诏知阆州吴昭夫、知果州赵 各特转一官,与近阙蜀郡差遣。以四川总领赵彦逾言措置有方、催科不扰故也。
十七日,宰执进呈盱眙守臣霍箎捕获赵兴等透漏银两甚多,不可不略与(旗)[旌]赏。上曰:「与转一秩,以为沿边官吏举职者之劝。」
绍熙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潭州观察使、知扬州郑兴裔除保静军承宣使,以兴裔久任边帅,职事修举故也。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应郡守有赃污狼籍,曾经论列或被按劾而事迹昭著者,任祠禄之后,乞不得复任郡守。」从之。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后省言:「看详吏部尚书郑(乔)[侨]奏,乞自今到部初任用赏改官人,须实历三任,方许注知州军阙,自余悉如见行条法。庶几用举主升改人资历稍同,实为允当。」从之。
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今沿边州郡

所除太守皆用二年承替,与内郡无异,送往迎来,初无固守之计。今欲将极边楚州、盱眙军、滁州、(豪)[濠]州、安丰军、光州、随州、郢州、光化军、均州、信阳军、金州、洋州、凤州、西和州、成州、阶州,次边高邮军、和州、无为军、德安府、复州、荆门军二十三郡,今后遇有阙到半年,三省、枢密院同共商议,于文武臣精加选择,并令三年为任。每遇任满,如有治 ,取旨升擢,特令再任。见在任及已差下人,并成资满罢。」从之。以上《光宗会要》。
绍熙五年十月四日,臣僚言:「朝廷举四蜀之地付之制司,其权不轻,其责甚重,则凡一切之事,宜皆归之制司,而州军守臣赴上之铨量反归之四路之漕司。夫漕司之权比制司为轻,而漕司之责亦不如(置)[制]司之重。权轻则不敢多有所废黜,责轻则不暇详于顾计。其间虽特立独见、不溺此习之人,然亦无几。今不若以铨量守臣之柄,一付之制司。夫权重则虽废黜之多而有所不惮,责重则顾计利害之深而不敢苟且,如此则昏耄疾病不胜任之人,不得以冒居守臣之任,而州郡无不治矣。」从之。
闰十月十日,敕令所言:「今以绍兴参附尚书司勋格、绍熙五年七月九日圣旨,拟修下条:郢州州县官格,右到任及一年减一年磨勘,任满更减二年磨勘。右入淳熙京西路酬赏法。」从之。先是,权发遣郢州任世安言:「京西一路六郡之地,与敌境相接,除襄阳府、均、随、房州、光化军五郡官吏

任满皆有恩赏,独郢州无推赏之令。如房州一郡居大山之中,地势深固,去边稍远,尚蒙朝廷存念,官吏任满亦与推赏,而郢州极边,乞照别次边体例特与放行恩赏,庶几官吏趋赴事功,自然有所激劝。」至是 局修立为法也。
庆元元年二月一日,诏处、台、衢、秀、严、信、池、筠、袁、抚、江、泉、漳、潮、通、泰、鄂、永、邵州、南康军二十阙,今后止差一政。令中书籍记,非职事官补外,不许陈乞。
六日,诏南安、邵武、汉阳知军三阙依旧堂除。
七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图回初政,不遑康宁,延见群臣,博询治道,有可采用,未尝不行。比览奏对,所陈多以监司、郡守数易为说。盖监司典一道按廉之权,郡守膺千里牧养之寄,倘不久任,弊非一端。虽得贤能之人,要必假以岁月,岂有阅日尚浅,又复徙而之他!居官者怀苟且之心,竞进者亡久留之意。民知其将去则莫从化,吏知其可欺则绝簿书。若乃财用殚于送迎,卒徒疲于道路,郡县凋弊,殆不能支。此诚今日所宜首革者也。朕既明谕大臣,遴选人材于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