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职。天圣元年,上封者以为言,仍用鞠咏、王轸为察官。(嘉佑)[元丰]四年,中丞韩绛请置里行。从之。嘉佑五年,诏秘书、殿中、内侍省不隶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七年,大正官名,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掌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在京百司,而察其谬误。八年,诏监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徽宗时,如辟雍、大(成)[晟]府等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皆不隶台察。崇宁间,大臣欲其便(已)[己],而南台御史亦有不言事者。自大观臣僚申请,而殿中六尚、辟雍、大晟府等学、太官局、翰林、仪鸾司皆隶六察。自余应求有言,而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复隶御史。
仁宗天圣四年五月,以太常丞桑慥授监察御史,出于中旨特除也。慥有至行,朝廷闻其名而特命之。
以父抃年高无兼侍,乞免。从之 诏为监察御史。 元丰五年八月十日,承事郎、太仆寺丞赵天头原批:「『从之』下接写元丰三年条。」。
元佑五年四月

八日,诏给事中郑穆、中书舍人王岩叟、左、右谏议大夫刘安世、朱光(庚)[庭]同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六月二十二日,诏御史中丞苏辙、侍御史孙升同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七月八日,三省言:「御史中丞苏辙、侍御史孙升同举到监察御史二员,内一员不曾实历通判,不应条,一员与执政官碍亲,令苏辙、孙升同别举官二员。」辙、升言:「检会元佑三年六月九日尚书省札子,三省同奉圣旨,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举官准此。臣等窃见后来所用谏官如吴安诗、刘唐老、司马康三人,并非实历通判之人,缘上件所降朝旨系谏官、御史并用实历通判一年,即无分别。今来人才难得之际,若台官独拘苛法,必至阙官。况自立法以来,前后本台及两制官并不曾举到实历通判可用一人,以塞明诏,足见此法难以久行。伏乞特依近用谏官体例,于臣等前来所举人中选择除用,免致言事之官久阙不补。」诏依条别举。
元丰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门下中书外省同举言事御史二员。
八年十月十七日,诏监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仍减监察御史二员本页元丰六年、八年二条,原钞录者有勾乙线,谓当移至职官一七之三一「元丰五年」条下。。
宣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余应求言:「窃惟御史(买)[置]六察,所以肃纪纲、督旷怠,故上自省部寺监,下至百司庶府,皆隶焉。近年以来,乃有因臣僚陈乞不隶台察者,以臣所职礼察

观之,如东、西上(阁)[合]门、客省、引进、四方馆是也,则其它察又可知矣。今陛下既遵奉祖宗旧制,欲乞凡近年特许不隶台察者并依旧制。」皆从之。
宣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着令,监察御史诣三省、枢密院检点簿书毕,听往所隶官司点检。近来因循,未尝推行,致寺监库务等处稽违废 ,无复畏惮。」诏依元丰法。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诏台官随从巡幸,许差破亲随监察御史以上各二名、检法官、主簿各一名,依亲事官例日支食钱,候回銮日罢。
绍(兴)[圣]二年十二月三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复置监察御史三员分领。先是,元丰八年冬,诏减监察二员,令殿中侍御史兼领,而察官亦许言事,至是命复之。
同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举未升朝官以上,不拘资序。仍令翰林学士蔡京、御史中丞黄履各举堪充监察御史官三员以闻。
绍(兴)[圣]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职事官监察御史已上因罪罢黜,并给告。从中书舍人叶祖洽请也。
绍(兴)[圣]四年正月十七日,诏吏部尚书黄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翰林学士林希各举监察御史一员。
六月十四日,诏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翰林学士蒋之奇、权吏部尚书邢恕各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
十一月十七日,诏谏议大夫已上各举堪充监察御史一员。
绍兴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御史台言:「检准本台令节文,诸监察御史阙,牒殿中侍御史权,仍奏知。每员止权一察,余察官兼。若阙

员多,两院御史分领。又总例节文,称诸两院御史者,谓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契勘监察御史即日止有一员,正管兵察,所有其余察见今阙官,本台除已依上条差殿中侍御史胡大明权礼、吏察、监察御史陈时举兼户、兵、刑、工察职事外,奏闻事。」从之。
绍兴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大礼依旧例差监察御史二员纠弹,其监祭司手分依条例差三人点检行遣,令给色号,依明堂大礼例下所属关借敕入坛殿号。」
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诏每遇季秋差监察御史按视检察永佑等攒宫。
绍兴二十二年三月一日,诏今后遇得旨,令台谏赴都堂议事,及特令荐举同看详文字,监察御史并合干预。
隆兴二年八月十二日,诏每年秋季轮差监察御史检察安穆皇后攒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