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元七月二十一日,诏刑部四司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十九日,编类圣政所言:「昨承指挥令兼敕令所,今本所已行省罢,其敕令所合依已降指挥并归刑部。」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置刑部侍郎一员、郎官二员。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刑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主事一名、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书」字上原衍「尽」字,已删。、守当官八人、正贴司一十八人。今减守当官二人,正贴司三人。今将减罢

人籍定,以后有阙,依名次拨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法令禁奸,理宜画一。比年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理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详指定闻奏,永为常法,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其刑〔部〕「部」字原阙,据上文补。、大理寺见引用例册,令封 架阁,更不引用,仰刑部遍牒诸州,仍出榜晓谕。」
六月二十二日,诏:「将今后命官曾因臣僚监司论列按发,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赃私罪状明白,送所司根勘,具案取旨。」从刑部侍郎方滋请也。
二年正月五日,诏:「今后人户除许越诉事外,余并依条次第、经由,各仰本处分明与夺合行备坐所断因依告示。如所断不当,方许缴连告示,依法次第、经由陈诉。若无结绝告示及已经理断再行陈状,并不得受理。如依前越诉,依法科罪。其已经官司陈诉,见为行遣,不候结绝,又复经他处论理,即合更不施行。如依前违戾,重作行遣,仍令刑部镂板遍牒行下。」
十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令)[今]后命官曾因臣僚监司论列按发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臣僚论列赃私罪状明白,送所司根勘,具奏取旨。今来州军按发命官不曾经推勘,或体究未曾该载。」诏行下刑部、大理寺应有州军按发命官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亦

依监司所按命官事体,并免约法施行。
三年十月十七日,诏令刑部检坐累降〔诸〕路监司帅守州军等处申奏文字书填实日指挥,申严遍牒行下,日后尚敢违戾,当职官吏并重作行遣。先是,三省、枢密院勘会:「近来诸路州军等处申奏文字多有违戾,或揭改添填。及诸处都统申奏亦各空日,是致难以稽考。」故有是命。
六年五月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刑部吏额遇有差出人名阙,今以次正贴司承权支破七分请给,却于额外无请私名内差填正贴司名阙,显是溢额。」诏令将应差出手分许以正贴承权支破七分手分请受,其正贴司职事只令本人兼行,更不差私名承填。
同日,刑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本部所掌拟断狱案等系是剧曹,除详覆、纠察、进拟案系指差在外谙晓刑法人不得并省外,本部人吏见管四十人:主事一名,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八人,今从下敦减二人;正贴司十八人,今从下敦减三人。本部除已减罢五人,通以三十五人为额。其所减人数各系有请受正额之人,除敕令所见差人承权,候修书了毕,发遣归部,却依名次罢权。其敦减人,并行递趱,欲依名次给据,候将来额内有阙,依名次拨填施行。」诏并依拟定各从下裁减,将来见阙日,依名次拨填。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八月十七日,刑部言:「近来勘鞫体量公事间有不当去处,虽于案后收坐,下监司州军等处依条施行,并不依条限取索拖延,致得该恩

或有离任及事故之人方始回报。其间却称见移文他处会问,动经岁月,不能结绝。今措置应案后收坐官吏,仰被受去处实时行下,所属将合收坐官吏具职位、姓名、事因,内有取伏辨之官,亦仰专差人监督共责,各除程限五日具申朝廷。若有拖延去处,从本部将被受官司开具因依申朝廷先赐施行,庶得不致迁延,避免朝典。」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令刑部行下诸路州军,今后应有犯狂盗合编配之人,并于案内声说有无家属申奏。
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今)[令]刑部将干道新修条令并申明户婚续降指挥编类成册,送敕令所看详,镂板遍牒施行。
九年闰正月十九日,都省勘会刑部狱案,见不住催促上省行遣。切虑〔投〕下文字之人不即依时赴省投纳,或承受去处阻节留滞,欲令刑部专委郎官将书印圆备合上省案状除紧急不可待时文字经赴案房投下外,日具单子计定件数,令当行人吏亲身赍抱至都司当厅投下,都司画时付案房。如有阻节退回,亦仰当厅执覆都司,听置历收附讫,令案房将所下文字点检。或有住滞,赴厅呈禀,将投下文字人重行断遣。若案房不即收留及别作阻节,并从提点申举,依条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二日,诏令刑部长贰、郎官并监察御史每月通轮一员,分作两日往大理寺、临安府亲录囚徒,仍具名件闻奏。
七月三日,枢密院言:「勘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