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从之。
四年八月,河东路劝农使王允明言:「昨降五台山普度童行祠部牒二千九百七十七道,给散外有三百四十道缴纳。缘自华严寺至代州三程,隔腾、润、蒗,若被人夺卖,难便根勘。欲乞今后五台山祠部牒如有事故、还俗、逃亡、身死理合追纳祠部牒者,令勾当寺务使臣书凿毁抹讫,实封赍送代州。」从之。
五年二月,尚书祠部言:「每年承天节比试童行,并牒都进奏院递送散给。近林特等奏请在京府界并送开封府,今后每年发放祠部〔牒〕,并乞条贯。有诏从之,然只称提举发遣普度牒。所有今年承天节比试童行,欲却依自来条贯施行。」诏三司与祠部同定夺以闻。」

三司看详:「每年披度给牒,自来祠部承例发放,别无拘管提举关防。今请应承天节披度等专委三司(益)[盐]铁判勾官于本司选勾覆官前后行六人专置司,与祠部手分同共发遣。应诸处奏到文状,并批送三司,委开拆司依发放例置历抄上,发与发遣司,委本司将祠部照证帐按及宣 条贯勘会合度数,限半月内印押,通判部官发放。候给讫单状到,勾销元帐。候印押了,具道数实封发与开拆司入递,赴当官点名给付。其发遣祠部司应承受奏状,祠部并置历抄上通押。如违稽卤莽,检举施行。其已受祠部沙弥受戒毕给牒,亦委发遣祠部官管勾印发递付,并依祠部例。并非时内降祠部,本司预印空名纸,旧只本官书押,手分将与中书填写后降 ,下司销破,一依旧例。自来所管帐,今缘照证使用,虑恐损失不全,欲据今日已前帐并从三司差人点检,如有损失,特与放罪。自天禧元年后帐见在者,般赴三司,置库架阁。所有天禧元年已前帐,即据见在道数编排于金耀门文书库架阁,今后并委三司承领。应雕板祠部戒牒,自今须本司官当面印造,置历拘管通转数目,经使、副签押印板,纔印绝,封押于本司官处收掌。沙弥受戒后因巡礼到京,执祠部六念赴祠部送戒牒者,旧来直便给付,今缘已有条贯转递对官给付,自今更不得直给。应祠部自来合行事,并令与三司提举官同共管

勾行遣。如祠部阙官,即提举官一面发遣。」从之。
四月十九日,判三司盐铁勾院兼发〔遣〕祠部任中行言:「僧尼戒牒,自来祠部不画时给遣。应使出家年深不得牒者甚多,伏缘未降 已前甚有未得戒牒之人,望许经省陈状,将天禧元年已来帐照证出给。其在京僧尼受戒年深未得牒者,据状合召住院主首保明无虚伪,当面给牒。」从之。
二十七日,任中行又言:「逃亡、还俗僧尼祠部戒牒依例烧毁者,今缘本部在三司火烛不便,今后欲只剪碎毁弃收贮充公用。」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判三司盐铁勾院兼发遣祠部张及言:「祠部本尚书局,只自林特起请,后来遂令勾院置司发遣。缘勾院是关防钱谷之司,日逐勾帐,收支浩瀚。其祠部管辖僧道帐籍日有生事,不惟烦并,兼碍点勘钱谷。欲乞依旧却复都省,所有主判官乞自朝廷选差,关防程限并依天禧五年二月九日敕施行。」从之,仍命祠部郎中、直史馆杨嵎主判。
十二月,判祠部杨嵎言:「按天禧五年二月九日 条贯,祠部事十条系更改外,止余六道,又多载在编 。所有诸路奏状乞依旧批送祠部承领,置文历旧例提举关防。」从之。
三年三月,三司言:「勘会祠部天禧元年后所请朱红表纸逐年数目不等,乞下祠部勒手分勘会,每牒合使表纸若干,每若干牒使朱红一两,委当职官再行比较,今后依此例入帐销破。」从之。
四年五

月,权判祠部慎镛言:「诸路纳到事故僧道牒,看详伪滥不少。只自任中行起请剪碎公用,深防奸诈,欲却依旧烧毁,若残零不用文字剪碎公用。」从之。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祠部自今降 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阡。事见考功门。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五日,诏:「尚书祠部遍牒四京及诸道州、府、军、监,今后应僧尼、道士、女冠身亡、事故,其元受披剃文牒、戒牒等并仰逐处依旧例抹讫,更于行空处批凿身亡、事故年月、因依,本州岛军官押字用印讫,具状缴连入递申纳本部。仍仰本部实时具交收道数、年月,附递回牒本州岛。州司候到,钩销照证。其缴到文牒等,即仰依旧诏施行。」
元丰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祠部(年)[言]:元丰元年出度僧牒九千三百六,今年出七干九百四十二。先是,上欲知二年之数,诏祠部以闻故也。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自今紫衣、师名止令尚书祠部给牒,牒用绫纸。被受紫衣、师名者纳绫纸钱陆百。」是岁十月复诏,依度僧牒例用纸。
六年五月十一日,诏尚书祠部具去岁给度僧牒比元丰四年孰为多少以闻。已而祠部以四年数比较共多五千七百余道,于是又诏自今给度僧牒如过每年数目,即未得印给,先具以闻。
六月三日,礼部言:「祠部给度僧牒准诏及递年数,即止按元丰三年六千三百九十四、四年四千一百九十六、五年九千八百九十七,今取酌中之

数,欲以三年为额。」从之。
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