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授)[受],本路杀退金人推恩,许转两官。于建炎三年内转授武功大夫,系是赦后合该用两次覃恩转武功大夫,其杀退金人两官依条回授。」从之。
十月十二日,吏部言:「契勘非宰相不除特进。金紫光禄大夫王革即不曾任宰相,

今来覃恩转官。」诏依条回授。
十一月十日,承议郎杨持言:「未换授文资以前任忠翊郎、合门祗候日该遇渊圣皇帝登极覃恩,合转一官,乞于见今官上转行。」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天头原批:「绍兴元年系磨勘二卷,应另行写。」,明堂赦恩:「命官犯罪,依今赦合该原免。如因结断未了内令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并与放行。」自后明堂、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如罚短使之类者,并特与放免。」自后明堂、(效)[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选人用举主磨勘改官,在吏部法最为严密,毫厘之差,辄遂报罢,故凡行移取会皆有近限。然其间或因自身及举主有公案在寺,虽改赦恩或去官勿论,止缘未曾结案,难以约定刑名。在法当申朝廷,而朝廷例以为常程,报应稽缓,不幸举主一有差跌,终身无改官之望。乞应今后选人用举主改官,吏部不得非理沮难,故作申明。或于法合申朝廷,并于申状上写『急速』二字,本房堂吏限一日呈禀宰执与决回报,庶免妨滞人材。」从之。
闰四月二十八日,故承议郎杜结妾孙氏状:「夫结在日乞磨勘转朝奉郎,依条式召保官申信州,点对圆备,即合保明申部。缘知州李尚行非理沮难,致疾身故。」诏委本路提刑司将元沮难官吏取勘,具因依申尚书省,

杜结特与一子下州文学。
六月十二日,诏吏部检会磨勘应干条法及前后所降指挥全文,报川陕宣抚处置使司照会,遇有陈乞磨勘,令一面照应条法施行。候磨勘讫,先给公据照会,每月具磨勘过人数闻奏,出给付身告札。以右司郎中张公济言远道取会,有碍升转,故有是命。
十三日,(照)[诏]:「应选人任内因赏元得旨与改合入官,未曾收使,后来别赏改官者,与作减二年磨勘指射差遣一次收使。」
三年四月十八日,权吏部尚书洪拟言:「应文武官磨勘合自受告日起理年限。所有官司住滞隔过年月,依条并许给还。昨来京城围闭月日,已诏许作磨勘。所有渡江迁徙程限,欲乞并理隔过磨勘月日,特与给还。」从之。
六月九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遵用嘉佑法。自赦降后诸处奏举选人改官,其监司举改官员额若用嘉佑之数,系行增添,自合遵依元丰法。」从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选人前任岳祠考第依格合该磨勘,许用前宰执举状与理当职司放行。」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选人岳祠所任监司职事相干,别无荐举故也。
十九日,诏:「选人展磨勘候到部参选日每展一日磨勘,对殿一日名次。」
五月十四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迪功郎考第不满,若改本等合入官,依格改承务郎;如与改

次等合入官,为无等可降。本部未奉行《新书》以前,遵依元丰二年九月六日诏,例不降等,止与改承务郎。今来《绍兴吏部一司法》内未有该载,欲乞依旧遵用。」从之。
六月五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元丰旧条,幕职州县但得循资,未经收使,改官后依条循一资比减二年、两资比减三年磨勘。缘《绍兴新书》却有『被赏』二字,内官员任选人日该覃恩或恩例循资之人,皆非被赏,乞依旧法施行。」从之。
六年七月十日,诏:「应去失告敕无照验者,其磨勘并依投状陈理去失日为始。如投状月日不明,即以给公据日为始。」从吏部请也。
七年闰十月十五日,尚书省言:「官员应展年磨勘之人,欲令吏部专一置籍。内行在人委所属,在外令守臣取索印纸日下批书讫,关申吏、刑部、大理寺关防隐漏。」从之。
十年七月十二日,御史台言:「朝议、奉直大夫依法以八十员为额。今见管朝议、奉直大夫诸州二十五人,见阙五十五人,虽二广、川陕未见报到,缘阙额数多,欲乞将见任朝请大夫依名次从上放行数十人磨勘外,量留二十余员,候取会足日即依条施行。」诏令吏部先次放行三十员。
九月十六日,诏:「四川选人改官,令经本路运司公参,理当到部,就申宣抚司磨勘无违碍与放散,举主保明闻奏,付吏部审验诣实,奏钞给告。选人并举主若有罪

犯,且令出给先次放散举主实日公据,宣抚司保明申奏,声说放散月日,付部契勘。如举主有事故违碍在未放散日以前,即依条施行;如在放散之后,即与权使。仍后授告,方许系衔,候回銮日依旧法。」
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魏良臣等言:「绍兴五年十一月初四日,诏归明、归朝官、选人无公私过犯,三考循资至承直郎,更五考即改宣教郎。盖为归明、归朝官、选人荐举不及,无缘改官,故以三考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