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省矣。」从之。
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本所今看详删修到诸命官移任,已受告 、宣札者解罢,若不因罪犯体量,而新任非过满及见阙,愿候替人或于百日内候考满者听,并申尚书吏部。新任未满、未阙者不在却乞罢之限。」从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建炎四年六月指挥,开具滥赏名色十八项,绍兴七年开坐二十四项,绍兴八年六月又比类九项。凡到部参选、注拟、磨勘、奏荐等事,虽无侥滥,例以审量(厄)[扼]之,非惟暴(杨)[扬]前日过举,亦使士大夫留滞愁叹,动经年岁。欲乞罢吏部审量指挥。」从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昨来指挥,应权官有擅去者,乞将时暂权摄职任到罢批书,因立法禁,而僻远去处不曾被受,以故多不批书。及到部,有司执文,并不放行参选。」诏吏部检元降指挥,牓门首晓示,仍遍牒诸路。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诏应命官违年不赴任人,如未曾别差人,即许赴任。
十三年六月十日,臣僚言:「切见川广

窠阙定差来上者往往抵(捂)[牾],乞以吏部四选逐色置号簿各二扇,一纳御史台,一留本部,行下川广,依准起置。遇川广用字号定差差遣,以细状申部,以逐号单状申台,各注于簿。」从之。
八月二十日,臣僚言:「勘会官员去失初补付身,系召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一员、常(法)升朝官一员委保,而去失印纸之人止召升朝官二员委保。切详印纸照验历任有无罪犯,最为紧切,欲乞依去〔失〕初补付身例召保施行。」从之。
九月十四日,吏部勘会:「除二广有非次经使阙、季阙、残零阙外,四川运司见今止有季阙,若以四等置簿,(季)[即]难检察。欲乞以守、倅、签判、知县、县丞、监当、检法官七色置簿二面,一纳台,一留部。如本处报到定差状,以千字文为号,于本部事(日)[目]下朱书行遣因依报台。小使臣以亲民、监当二色,选人以职官、令丞、录参、司理、司法、司户、簿尉、监当、帐司、检法官十色,各置定差簿二面。」并从之。
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京西、湖北、淮南州军应有立定到任、任满酬赏去处,如罢任在十三年终已前,并依旧格推赏。(君)[若]在十四年已后到罢,并依元格上减半推赏。」尚书省言:「州县(优)[扰]攘之后,权宜立定赏格,显属太优。」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勘会官员犯罪,先次放罢,后来结断,止系杖笞公罪,(为)有再得指挥,仍旧放罢,吏部见理后来年月,降罚名次,可特与理先降指挥年月施行。」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除去

吏部民事一条,百官注拟及公私赃罪并依旧制。先是,臣僚建言增置民事之科,应缘民事被罪并不得注拟。枢密院编修(宫)[官]吴隶言其不便,故有是诏。
闰十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恭 今年正月诏书节文,如已得差遣而屡求换易,不量资序而超躐干请,寖以成俗,恬不知愧,理(两)惩革两:疑误。。今后如有似此之人,当议降黜。圣诏初颁,数月以来,已闻有换易之请、超躐之求,必非孤寒 远之士,率皆恃权挟势之徒任意所择者也。望下有司,如降诏之后,已有差遣人曾经换易者,令吏部结朝典状,尽数具姓名,依元降诏书特赐降黜。」从之。
十一月,御史中丞汤鹏举言:「近日赃污之吏得旨放罢,未及半年之间已图堂除。乞自今若既参部,经郊恩一赦,方许与在部人混同注授。」从之。
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诏行在局务(关)[阙]官,已有差遣之人不许差权,见权人并罢。及合辟差窠阙,如不经辟正,其权过月日并不理为正任。」
六月十六日,吏部言:「官员元旧有土著本贯之人,因祖父以来用别州军户贯者,并合依本贯不许差注条法。其西北流寓及东南人,虽无产业,见今于佗州县寄居已及七年以上,及虽未七年而有田产、物力及三等户以上,虽非居住去处,并不许注授。内堂人亦合一体供具诣实,(力)[方]许陈乞差遣。所有定差、辟差,亦乞依此施行。」从之。以国子监丞朱倬言:「铨选条法虽号详密,然注拟之际,有关防所不及者,犹未能无弊也。往年四方士人用开方户贯应进士举,不可胜纪也。今其子孙假此,无所顾惮,乃于乡里守

官,而铨曹未有法禁也。又有久远寄居佗郡,丰殖财产,而户贯仍旧者。子孙遂敢于所寄居州县守官,而铨曹亦未有法禁也。使之就家供职,挟弄〔权〕势,逞其平日之私,若县令,若狱官,若仓官,其害尤甚。苟不惩革,则公私与受弊矣。望申饬有司,严立法禁。」故诏吏部看详,而有是请。
二十八年五月一日,三省言:「诸路节镇、通判并诸州教官窠阙旧系堂除,兼通判职在按察,教官教养士子,皆当遴选。近缘从官以上及监司荐举人才内京朝官知县合升通判差遣人、有出身合升教官,堂除无阙可(人)[入]。若止差干官,未应荐〔举〕之意。今措置,将堂除干官、准备差使对换吏部通判、教官阙。」从之。节镇、通判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