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实封往复,庶免党与交结之弊。」从之。
八月十八日,诏:「行在三省、枢密院专行军旅边机,令登闻 院、通进司除实封并边机文字外,其余应干常程文字并入递发赴洪州三省、枢密承行。」时边事未宁,上总师亲征,分百司扈从隆佑太后于江西,常程事权听处分。

从左司郎中韩肖胄请也。
绍兴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常程上书人间有狂妄者,朕多留中,不欲置罪。今欧阳凯士狂妄之甚,若不惩戒,且虑扇惑群德,亦害政之一端也。可将凯士文字宣示侍从、台谏,议罪来上,当明坐事因,以置典宪。」凯士寻送洪州编管。
八月二十五日,诏:「应自今上书言事,毋有所讳。惟不许因书告讦他人过失,令 、检院晓谕。」先是,下求言诏,时封事有告(谕)[论]州县及讦人过者,至是从给事中黄唐传所请也。
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大理正胥介上殿奏陈札子二件,并不书名,于法合行科罪。」诏特与放罪。
二十八日,诏二广:「接发命官申奏院状,每季类聚再奏。若程限稽迟不到,并下沿路究治。仍委本路提举马递铺及渐磨当职官吏常切检察渐磨:疑误。。若在路计嘱,私折藏匿,致稽迟不到者,合干递铺(者)[诸]曹司、兵级、巡辖使臣正根勘正:疑误。,具案闻奏,重行断遣。」
十一月九日,左宣教郎、太平州州学教授王言恭上书:「陈献利便,事属至密, 远小臣不敢求对清光,愿许臣暂至行在,见宰执委曲陈之。」诏令本州岛守臣取索实封缴奏。
五年正月十五日,诏淮南路:「今收复之初,事有不便于民者,许士庶实封,经所属投纳附递,申本路监司,拟定可否利害闻奏。」
十七日,尚书省言:「诸州军县镇等处申奏文字往往空日递发,是致无所稽考。」诏应奏状及申三省、枢密院等处,并仰实填月日。
二月二十六日,宗正少卿兼直史馆范冲言范冲:原作「范仲」,据《建炎要录》卷八五改。:「乞将近诏职事官陈对利害奏疏仿治平故事编类进呈,断自圣意,择而行之。」诏令翰林学士孙近、直学士院胡交修编类进入。既而殿中侍御史谢祖言又言:「臣僚条画利害,既上御府,愿陛下留神省览,或宣付大臣,俾之分阅,择其可用,显奏行之。」诏可。
六月三日,三省言:「臣僚辞免恩命,自宰职以下皆有定制。近来或有过为谦退,至于再三。当此多事之时,实于职事妨阙。」诏并遵依旧制施行。
十二月二日,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等路安抚制置大使兼知成都府席益言:「应奏禀探报急速事,乞特许赴入内内侍省投进。」从之。
六年五月十七日,中书后省言:「看详闵勍信所陈怪诞鄙恶,不成文理,(辙)[辄]敢狂妄投进,乞详酌施行。」诏闵勍信特放罪。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士庶献陈利害,令给舍子细看详,其可采者中书省取旨施行。」
十月二日,上谓辅臣曰:「向缘亢旱,许士庶直言时政阙失,投进书疏者甚多。虽皆经亲览,犹恐未能详究利病。可令后省官子细看详,有可采者具申中书门下省,条上取旨施行,庶几诏令不为虚文。」九日,又诏:「仍令中书籍记姓名,以备采择。」
十二月二十七日,左朝奉郎、试给事中兼史馆修撰傅崧卿言:「奉诏举右〔朝〕散郎、

知常州武进县吴师直堪充郡守、监司,其起奏误写为师孟。有此谬误,乞赐降黜,以为在列不谨之戒。」诏放罪。
九年四月四日,诏:「应河南新复诸路州军民间利病新:原脱,据《建炎要录》卷一二七补。,许监司、守臣条陈,余官及士庶上书经所在州军缴奏。」
近诏:臣僚上殿毕,具不曾辄论私事及侥求申合门。切缘台谏日逐上殿敷奏本职公事,即与其余官奏对事体不同。欲乞今后台谏官遇登对,止具所得旨应记注者依条关中书门下省外,免申合门别无侥求文状,所贵得体。」从之。 七月十五日,御史中丞廖刚等奏:「伏
八月六日,臣僚言:「乞令州郡自今应管内去处若不雨过十日,至得通济日及月内雨旸以时,并各具状入递,申尚书省。水潦亦如之。令左右司置籍拘录,以时检察。仍令监司严行督责,其应报〔不报〕与报而不以实,徒为文具者,悉许按劾以闻。」诏:「今后州郡须管以时申户部,候到限当日缴奏。」
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诏登闻检、 院今后有献无益之言不干政体者,不得收接。时有诣检院(辙)[辄]献乐府者,即非政体,令还之,故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宰臣言:「臣闻天下之事,皆自人主总览,人臣不过奉行而已。近来诸路监司、郡守以事达朝廷,止云由尚书省取指挥,殊失经意。自今事无巨细,皆须奏闻。如或准前违戾,许臣等具名衔进呈,当议黜责。」诏可。时宰臣奏欲示权纲悉归于君上,非臣下所敢专也。上曰:「此乃大臣任意所为,不欲朕知天下事。此奏可即行下。」
二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诏:「士庶封事许诣登闻检院投进,仍令诸路监司、郡守条具便民宽恤事件闻奏。其言刑狱事委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