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不得毁匿增减及漏泄。至是编类成,故有是诏。
三年六月,徽宗〔即位〕,未改元。诏书,应中外臣僚以至民庶各许实封言事。然虑远方臣庶封题未必如式,而有司拘文,便行却回,则恐所陈内有该涉边防机密,偶因却回,别致漏泄,为害不细。欲乞指挥应收接实封文字去处,如有不依式者,并许通奏,庶官司不敢妄生沮抑。』本部勘当,欲乞下诸路州军,如有实封言事之人题写外封未依条式者,实时指说,便令改正,当日内附奏。」从之。 礼部言:「奉议郎吴时奏:『伏
徽宗崇宁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勘会熙宁编 ,诸臣僚不得因上表称谢,妄有诬毁,及文饰己过,委御史台纠奏。臣窃惟自来诸处所上章表多不到御史台,逐时虽有朝报,或报或不报,虽报或已过时。陛下即位之初,咸与天下为新为:疑当作「维」。,一切牵复元佑窜逐之臣,其所谢表章但极意怨怼绍圣斥逐,为过当语言,甚者率皆诋毁。臣子不敬,莫大于是,不可不禁。欲望于上条『文饰己过』字下添入『仍录副本申御史台』八字,犯者本台实时弹奏,重加黜削。」诏臣僚谢表令进奏院录申御史台。
五月十六日,中书省检会元符三年三月内诏书:中外臣僚以至民庶各许实封言事,在京合属处投进,在外于所在州军附递以闻。元符令:诸上书言朝政阙失、公私利害者,本州岛附奏;责降散官及安置、编配之类言事者,所属审可采不兼他事者,听收接,不得实封及遣人进状。勘会自降上件诏旨,已及二年已上。诏令所属今后更不收接投进。其上书言朝政阙失、公私利害者,自依元符令施行。」
九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白札子:「勘会元符 令,内外奏报文字内事涉机密,若要切急速,或事干边防、军政,或臣僚自有所陈,或事体稍大而不漏泄「不」下疑脱「可」字。,理须实封。或本条指定实封闻奏外,自余常程小事,于法只合通封者,皆作实封闻奏,致御宝实封降出,显属紊乱烦扰。今后三省六曹并所属官司常切点检,如有违犯,并举劾施行。」从之。
大观三年六月二十日,上批:「国子监、太学、辟雍三舍生近来上书献陈利害,或托以文词,觊幸恩赏,有违学制,殊无廉耻。自令学生应有陈述所见,若利害灼然,有补时政,或进献诗颂,文词优赡者,仰经长贰点检看详,若无违碍,即连衔保明缴进。如违,御史台弹纠以闻。」
政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命官案状内令本处开坐干连有罪人吏姓名、已未断决罪犯

申奏。」
宣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勘会近来诸处官司申请,多以乞依前后已得指挥,或再依某事年月日朝旨体例,并不分明开坐所乞事理,及所引所指挥体例全文,致逐旋取会,动经月日,不能结绝,显属留滞。」诏令吏部遍牒内外官司,今后应申请文字,并据所乞,逐一分明开坐。如合引用条例,及所用朝旨,亦仰逐一开具全文,即不得更似日前泛行指引。如违,徒二年,人吏配千里外。
七年二月三十日,尚书省言:「臣僚陈乞不得言免执奏,如违,乞以违制论。」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诏:「应士庶(役)[投]献章疏,见委官看详。如有利害灼然可采,令看详官先次保明,申尚书省议旌擢,以为激劝。」
十一月十九日,诏:「诸处凡有使臣等传宣,并画时密具职位、姓名、所传宣旨实封覆奏;如事有未便,仍具未便事理执奏。若所差使臣等不亲赴逐处,只令人赍到传宣文字者,并不得收接,亦具因依闻奏。」同日,诏:「如传宣或降指挥及官司奏请,虽得旨依奏,系元无条贯者,并中书、枢密院覆奏取旨。内系非理干求恩泽及原减罪犯者,仍奏劾犯人。其上殿进呈文字批送中书、枢密院,不得直批圣旨送诸处。如违,所承官司未得施行,并具事状闻奏。」
二十日,诏:「今后官司及臣僚奏请,随事奏乞,降付三省、枢密院施行。」先是,检校少保、安德军节度使郑成之差在外宫观,陈请支放请给等札子内辄乞直降有司,侵紊纪纲,故降是诏,仍戒励焉。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中书省:「自来年正月为首,置簿将降出台谏章疏施行讫,次月宰执以合上簿者取旨,编写投进。」
二年七月二日,诏入内内侍省:「如系经制、统制军马奏状,权许依旧收接外,其余并赴进奏院投下,仍折角实封,不得通封。」
八月十一日,诏:「诸路州军日逐差人投下机密急速紧切文字赴通进司,往往通封,上有贴黄,称说事目。虑恐未投进间,因而漏泄,深属未便。仰通进司自今(后)[投]进文字用黄帕复包角,本司监官书臣名封记,赴内东门投进。仍令刑部遍牒诸路州军,如奏机密文字,并须实封,面题机密文字,不得贴说所奏事宜,进奏院依自来条例施行。」
三年三月三日三年:原作「十年」,据《建炎要录》卷二一改。,臣僚言:「宜仿唐制及祖宗旧制,应献陈章奏委翰林学士、给事中、中书舍人轮日于禁中看详,条陈具奏,使是非予夺尽从公论,左右小臣不得妄言利害。既委臣僚,乞不差内臣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