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节后别立看详一项,所冀文理稍备。其上封事人开陈政体时务,文理详明,显见才识出众者,官员乞依诏书出自圣衷,特加甄擢,其次赐敕书奖谕。布衣乞下有司召问所上封奏内事节,令逐一条对,委有可取,即与量才录用。」从之。
七月十三日,以御史中丞滕甫、龙图阁直学士赵抃、天章阁待制陈荐同共详定前降手诏许中外臣庶所上差役利害章奏。
神宗熙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令知通进银台司、翰林院学士范镇、权监察御史里行程颢同看详银台司所进文字数目,定夺当进与不,并令减罢名件闻奏。
闰十一月十四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诸路州军奏雨雪,内有月或旬(拜)[并]逐时旋奏去处。欲乞令逐月终一次具状申中书,候齐足,即具逐路分得与不得雨雪类聚作一状闻奏。」诏:「今后诸处逐旬降雨雪,更不闻奏,并只于次旬内申司农寺。如有迟违,亦仰催促,(常)[当]类聚收付,准备朝廷取索。
十二月四日,诏:「文武臣僚及内臣等进呈公事,并批送合属中书、枢密院别取进止,不得辄批依奏及直送诸处行遣。如违,并当重行朝典。」
二十四日,诏:「今后中书、枢密院宣敕札子带圣旨批状,除系机密不送外,其余并送银台司封驳。」
三年六月三日,诏司农寺令具五月中诸路州军所降雨泽闻奏,仍仰今后常切点检察访,如有旱涝特甚州军,许具状申奏。
八月一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别无看详减废,欲乞罢局。」从之。
四年四月二日,诏:「内臣宫中凡有勾当,须称圣旨。若尽关申中书、枢密院,则伤烦碎,或稽缓不及事。可令入内内侍省具自来合依久例施行事节开析以奏。」
八日,吏部侍郎、新知邓州韩绛请于通进司下奏状,从之。
六月四日,罢委官看详臣僚所上封章,令中书门下看详以闻。
五年五月八日,中书门下言:「西头供奉官刘宋卿等乞今后通封赴银

台司投下常程文字,并依通进司例,次日不以有无假故,送中书施行。自来银台司文字于奏状前贴写事宜一行,其奏状前自来有贴黄,亦乞减罢。」银台司奏状称:「进奏院下到诸州军奏状,自来作四日行遣。今欲乞作三日,更不贴写事宜,当日便写奏目发送,及写发历点对。第二日封卷印押讫进呈,第三日降出,分配发放。遇中书、枢密院早出及宅引并非次等假,乞依通进司体例,不理诸假故,每日并入赴司收接,投进发放。」从之。
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孔目房申,熙宁八年七月四日条贯,诸内外官司奏状并申牒,衔位只书本处差遣。今看详,既不见得是何官职,缓急却须勘会。欲自今应官司公文合书衔者,令并书官职。其兼领差遣及散官勋赐等,即依旧更不入衔。」从之。
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司请:「今后应御前及太皇太后、皇太后传宣旨,并内降取索,事干急速,并常须器用、酒醴、茶药之类,先次施行讫,依条覆奏。」从之。
十月三日,合门言:「臣僚经朝廷陈叙事理有不行者,中书诸房直仿中书札子体式送合门告示,亦不知何官押字。乞赐定夺当否。」诏:「今后应检正中书五房公事送合门告示贴子,并月日后书姓押送。」
元丰五年五月二日,诏:「今后四方实封奏,除内降指定付三省、枢密院及中书、门下、尚书省外,余并降付中书省,可从本省分送所属曹省。」
六月十七日,诏:「近诸司妄以非应奏请事辄奏者,其以应申不申、不应申而申及辄受之者罪法申明之。」
六年十月十六日,诏:「自今臣僚上殿札子,其事干条法者,尚书省依条议奏。如事理难行,送中书取旨。」
哲宗元佑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刑部言:「文书应奏有涉秽滥者,并略说事宜闻奏。其深涉秽滥及毒药、厌魅、 诅事状,悉随事申尚书省、枢密院。」从之。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司所授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常行应奉,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及类聚月终奏闻指挥,可并令随处覆奏,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其官司奏请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仍申朝廷覆奏行下。」
五月九日,诏:「自今除台谏官章疏依条外,其余臣僚上殿札子,如事合进呈,即取旨。」
三年八月五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应奏事皆通封,仍于状前及封面贴黄具事目。若有机密、灾异及有所告言急速事合实封者,并折角重封,不贴黄。(具)[其]臣僚自陈意见及被旨条析事状,亦实封。即陈述已事不得实封,违者缴奏。」从之。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门下、中书后省、左右司将已编类到臣僚章疏并续编类者修写进入,仍纳三省。先是,以臣僚章疏废毁神宗法度,绍圣元年五月诏三省各差人吏编排臣

僚章疏及朝廷改更事目。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命给舍、都司官将元丰八年五月至元佑九年四月十一日应臣僚章疏及申请事目编写成册,申纳三省。后又诏申纳枢密院,元佑中尝为言官者毋得预。至元符二年七月,又诏所编章疏申请并着所任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