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于侍立处尚得论事,亦不先行奏请。欲乞每因

后殿侍立,亦许奏事,更不移牒合门。仍乞今后修起居注,常令谏官一员兼领。所贵左右史之职稍不旷废。」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后殿侍立亦奏事,更不移牒合门。令于枢密院承旨司奏事后,内侍省公事前奏禀。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宗惠言:「职事有当奏者,乞上殿敷奏。如止合到中书、枢密院商量,亦乞许同见执政禀议。」诏知判大宗正司皇亲遇有合奏公事,许牒合门上殿。
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诏:「都水监、司农寺、提举在京诸司库务今后并许直牒合门上殿。」
七年九月,诏:「两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官一员同上殿。」
五年五月十五日,诏:「三省、枢密院独班奏事,每日不得过三班。」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番次随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得独乞上殿。其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以上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贰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
七月四日,诏:「三省、枢密院独班奏事日,枢密院当亟闻,更展一班。」
二十二日,诏:「自今后臣僚上殿札子,并进呈取旨。」先是,三省、枢密院或不以进呈,直寝之,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日,引对奉议郎、权发遣府界常平等事张询已下十人。是日旬休,上特御便殿延见,踰午始罢。
七年二月

九日,社,特御延和殿,户部、司农以职事对也。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四日,诏:「臣僚上殿札子于帘前进呈讫,并实封于通进司投进,即不得直乞批降三省、枢密院。」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上殿班合直牒并帅臣、国信使副许依元丰八年以前仪制施行外,其余合上殿班,并候祔庙了日取旨。」以三省、枢密院进呈听政后上殿班,宰臣吕大防等奏曰:「陛下初见 臣,愿对者必众,恐太烦劳,欲少为之节。昨日垂帘日, 臣惟台谏得对,又必二人同上,故不敢以不正之言辄干天听。今既人人得对,人心不同,善恶相杂,故于采纳尤难。虽人君不可不博访 臣之言,至于听纳,尤当徐观邪正,参验是非,然后得实。」故降是诏。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所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并常行应奉,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及类聚月终奏闻指挥,可并令随处覆奏。得旨施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其官司奏请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即仍旧申朝廷覆奏行下。」
五月九日,诏:「自今除台谏官章疏依条外,其余臣僚上殿札子,如事合进呈,即取旨。」
六月八日,三省、枢密院言:「诸承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并随处覆奏得旨施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已上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干他司,奏请得旨者,并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奏审。」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殿中侍御史陈次升言:「乞自今文臣带兵钤及监司职任者,朝辞日并令上殿,不许援例不对。」从之。
元符元年八月五日,诏:「今后三省、枢密院进拟在京文臣开封府推判官,武臣横行使副,在外文臣诸路监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军以上,取旨召对。」
八日,诏:「今后承旨司得圣旨应合覆奏者,并令本司申枢密院覆奏。」
二年六月十七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等言:「臣等每缘职事请对,待次或踰旬日,遇有急速文字,深恐失事。乞今后许翰林学士依六曹、开封府例,先次挑班上殿,仍不隔班。」从之。
八月十八日,诏:「诸上殿进呈文书,并批送三省、枢密院,不得直批圣旨送诸处。违者承受官司缴连以闻。」
十一月八日,监察御史石豫言:「请自今臣僚论事,如迹涉暧昧不根,先询承传之人察实施行。」诏:「如遇有此事理,令三省取旨。」
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诏:「上殿札子侍郎以上进呈,小事拟进,余则否。」
徽宗崇宁元年六月十九日,诏:「自今六曹尚书如有职事奏陈,许独员上殿。」
五年十二月五日,诏:「臣僚请对,虽遇休假,特御便殿听纳。」
大观二年六月二十日,诏:「外官正任陈乞上殿,多是不循分守,紊乱法度,或陈乞破格,以私害公,甚非肃戢戚里之意。可今后外官正任依宗室正任例,不许陈乞上殿,违者令御史台弹奏。」
七月二十九日,诏:「自今正任及横行以上,无

职事不得上殿,有职事奏听旨。若因而陈乞私事,以违制坐之。」先是,密州观察使李许上殿,乞知赵州,了婚葬,许因降授濮州团练使,故有是诏。
已降诏旨,凡命郎官,必进对而后除,则滥进之徒不复觊其侥幸。近者杨夙等未经进对,故特降旨,并令上殿。今未对而各除开封府曹官,府曹秩视 三年九月十七日,臣僚上言:「伏(即)[郎]省,其选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