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今后臣僚乞于入内内侍省御药院内东门司投下文字者,令逐处申中书再取旨。」
六年九月十三日,知谏院杨畋言:「故事,凡臣僚上殿奏事,悉屏左右内臣。今内臣不过去御座数步,对问之语,可得而闻,恐泄漏机事,非便。」诏:「自(合)[今]止令御药使臣及扶持四人升殿角,以备宣唤,余悉屏之。」
英宗治平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同知谏院吕诲言:「窃以君臣谋议,戒于不密。先帝朝两府及台谏官奏对,

即左右近侍皆引避于两庑,故从容论(义)[议],事无泄外者。臣近对丹扆,其侍从中官皆不引避。欲乞今后臣僚奏事,近侍之人并引避如故事。」从之。
二年十一月三日,诏:「郑、兖、曹、蔡、相、(刑)[邢]、同、晋、寿、湖、明、宣、河中等知州府辞见者,并许上殿。」先是,侍御史知杂事吕诲奏:「乞除拟知州人引见令上殿,亲有所问,又使中书阅其可否,然后授之。」故降是诏。
三年二月十五日,合门使章希一言:「乞自今上殿人至巳四刻则令次日上殿。」从之。
十一月九日,中书、枢密院初奏事于福宁殿,以帝不豫也。
治平四年二月九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入内内侍省、皇城司合覆奏事,并执条覆奏。以御史吴申、刘庠言逐司不遵诏令,多不覆奏故也。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考课院王珪、滕甫言:「有本职公事,上殿敷奏。」从之。
二月九日,合门言:「旧制,中书、枢密院奏,更引三班上殿,假日两班,或隔过后殿。更遇报巳正即取旨,次日方引。伏缘再御后殿,引杂公事毕,已是巳时,方再引上殿臣僚,仅及午刻。遇开经筵,即须至申未,久劳圣躬非便。欲乞今后遇经筵日,上殿班除中书、枢密院外,权只引一班。或有急速及言事官乞对,即取旨。候罢经筵仍旧。」从之。
十一日,诏翰林承旨至知杂御史各举文臣尝历通判一人堪刑狱钱谷繁难任使。后王珪等以尚书虞部员外郎张讽等二十人应诏。诏罢官及未赴任见

在阙下者并令上殿。
五月十三日,编修实录院言:「修撰官三员欲同上殿奏禀公事,乞下合门许令同敷奏,仍今后着(列)[例]。」从之。
六月十三日,合门言:「假日御(宗)[崇]政殿,每遇辰时,隔上殿班,过延和殿再座便引。伏缘其日更不还内进食,直至巳时正方隔班,临时取旨,尚许引对。欲望自今后假日御崇政殿,依例辰时隔班过延和殿,候进食毕再座,以次引对。遇寒暑大风雨雪,即合门取旨,令次日上殿。」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以英宗大祥,中书、枢密院、诸司前二日止进呈急速公事。」
(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河北、陕西、河东转运使副有要切公事须面奏者,许奏取旨,那官一员乘驿赴阙,住京不得过十日。
天 十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里行张戬、程颢言:「每有本职公事欲上殿敷奏,必奏候朝旨;既许上殿,伺候班次,动经旬日。倘遇朝政或阙,及外事有闻,系于机速,不容后时者,如此稽迟,则已无所及。况使往复待报,必由中书,万一事干政府,则或致阻滞。耳目之司,虽欲应急陈闻,安可得也 伏(僖)[禧]诏书,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踰制、诛求无节、冤滥未申,并委谏官奏论,宪臣弹举。是盖台谏之职,言责既均,则进见之期理无殊别,何独宪臣隔绝 异 欲乞朝廷推原天(僖)[禧]诏书之意,使依谏官例,牒合门即许登对;或所言急速,仍乞先次上殿。所贵遇事入告,无忧失时。」诏三班御史及

里行有公事,并许直申合门上殿。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诸司官曾在假参者,许便赴奏覆引呈公事。」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蔡延庆言:「蒙恩除直舍人院。昨垂拱殿面奏,欲候奏事讫,下殿曲谢。奏事讫,未及趍庭,圣驾已起。欲乞正谢日,因后殿侍直次许令面奏,降殿曲谢。」从之。
六月八日,编修合门仪制所言:「殿前马步军司有急速公事,许于后殿免杖子上殿。其不系本司公事,别有陈奏,即关报合门,依体例上殿。欲乞如遇假日崇政殿座,免杖子上殿,即在已得旨上殿班后引。」从之。
八月七日,合门言:「检会编敕,自入伏后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只引一处,秋凉仍旧。」诏曰:「引两处。」
十二月三日,诏合门:「今后枢密都承旨遇崇政殿坐日,令于上殿班后(原本缺)人奏事。」
四年六月十一日,皇(原本缺)骐骥使、邵州刺史、许州兵马都监令晏言:「(合)[今]后每有差遣辞见并因事到阙,并乞上殿。或遇大礼,亦乞陪位。」从之。自后宗室领外任者悉用此例。
七月二十八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张琥言:「窃以修起居注之职,古之左右史也。本以记录人主言动,书之典册,以示至公。本朝止令后殿侍立,人主言动,无复与闻。臣今所领修起居注兼知谏院,即与其余修注官事体不同。既有言职,且得侍立。或有敷奏,便可面奏。窃见枢密院承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