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汴、广济、石塘河催纲巡河京朝官、使臣每岁许一人奏公事,三门、白波发运使、判官每岁许二人更番入奏。」先是,未有定制,故条约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三司使、副使自今同上殿奏事,判官有大事亦令上殿。凡公事先须论定,不得临事异同。」旧制:副使、判官皆对,其后止使、副使同之,至是举旧制也。
天禧二年七月十三日,诏:「后殿进呈札子,并须子细书写,具官员印书报(丞)[承]旨司,无得卤莽,违者坐其罪。」
三年六月一日,礼仪院言:「欲今后凡遇上巳、春秋二社、重午、重阳、三伏假日,并依旬假例,前后殿不视事。如中书、枢密院有急速须合面奏公事,即取旨。」从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祁州知州入辞日,升殿奏事。」时命供奉官、合门祗候张淡成知州事。祁州旧无上殿之例,淡成为请,特有是命。
干兴元年二月八日,诏:「三班院、刑部、殿前侍卫马步军军头司、骐骥院估马司,自今崇政殿引呈公事支配鞍马,逐处具报承旨司。」
八月二十八日,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刑部今后不限班次,并令引见公事。」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八日,中书门下请令河北、河东、陕西总管、钤辖、都监、诸路转运使、副使及入契丹使辞见,并令上殿。」从之。
五月十二日,诏:「御(使)[史]台、三司、开封府如有合奏公事,每遇承明殿垂帘,并令升殿闻奏。」


九月二十二日,诏审官院差知州军、知县以上并令引见。
二年九月十四日,合门言:「旧制,知瀛州合该上殿。近诏惟许路分钤辖以上。新知瀛州张昭远缘兼高阳关驻泊钤辖,不该新制。」诏高阳关自今并令上殿。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垂帘日上殿奏事,并中书、枢密院不得过五班。」既而又诏不定班次。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军头司并令主判官臣僚引对公事。」帝为皇太子,令宰臣等于资善堂呈引诸司公事。及即位未改,至是始还有司。
七年五月十一日,诏:「合门祗候以上任知州军者回日,各上边机民事三五条。」时上封者请选崇班以上有武勇谋略者三十二人知河、陕、川、广冲要州军,代还,令上所任民事、边防利害十条,庶因敷纳,可见能否,缓急任使,免至乏人,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承明殿垂帘,臣僚升殿奏事者十九班。至第九班,日已过中,诏赐辅臣食于崇政殿门。顷之(在)[再]座奏事,方午副罢此句疑有误。《长编》卷一○八作「日昃乃罢」。。
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河北、河东沿边安抚(使)使、都监并同管勾安抚司公事〔使〕臣、诸路承受使臣今后到阙奏公事,只得住十日,令合门、内侍省催促进发。如遇急速,不在此限。」
明道二年四月十七日,诏:「今后内中传宣,委逐处具实封覆奏。其三司、开封府并合系上殿之处,仰次日审奏取旨。」
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 臣升殿奏事,准诏书当于末批送中

书门下若枢密院,别取进旨。比日奏事,或直批制旨,便付有司。请尽如诏书,违者论罪。」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权御史中丞孔道辅、司谏范仲淹率谏官、御史十人直诣垂拱殿门,持榜子云:「为中宫动摇,不协物议,请对。」合门使张敏以闻,诏押往中书。宰臣吕夷简等告谕而(而)退。
二十四日,道辅以本官右谏议大夫知泰州,仲淹以本官仍旧秘合校理、知越州,余各罚铜三十斤。仍戒谕知谏院孙祖德等:「今后言事,依久来体例,密具章疏,直言无隐。不得纠察 官,直诣殿门。取知委状以闻。」
景佑元年闰六月十三日,诏合门:「凡上殿臣僚,各具乡贯、年几、出身、历任过犯、转官章服年月文状一本,前一日进入。」
十月十三日,诏:「诸处承准宫闱教旨,未得施行。内有合该上殿处,仰次日审奏取旨;不该上殿处,即当日内具事由实封申中书、枢密院取旨。」
三年九月十七日,淮南转运司言:「近罢逐年上京奏事,乞依旧赴阙敷奏。」诏每年以次赴阙奏事。
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诏:「今后非近上臣僚,不得用札子奏事。」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近日御史中丞王拱辰奏,乞遇朔望日前殿视朝退,御后殿召中书、枢密院臣僚从容赐座,讲议时政得失事。朕祗嗣先构,高处宸极,夙夜寅畏,踰二十年。永惟祖宗之鸿烈,历考皇王之令典,循东汉之曩制,勤每旦以临朝,(廷)[延]见群臣,讲修庶政。慕稽众

舍己之论,体纳谏转规之美,下情尽达,大猷是经。而中司之臣,援古有请,欲因朔望之视事,仍许公卿之论道。朕敷求至理,恩致大宁,听纳之间,孜孜靡倦。眷惟台辅之职,实总几微之繁,倚瞩所深,咨询无间。且当世要务,经国显谋,讵止开陈于其端,所宜紬绎而乃已。虽至中昃,朕罔怠焉。自今中书、枢密院臣僚除常程奏事外,如别有敷陈政事,及朕非次特有留对,不限时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