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五年。,诏皇城司:「长春殿门里板障外不得更排(杭)[杌]子。其宰臣、枢密使、宣徽使、三司使等未进呈文书间,并于殿门外合子内祗候,俟合门报上殿奏公事臣僚已退,则入殿门,上殿奏事。仰合门日差通事舍人、合门祗候一人于殿门里板(章)[障]东头侍立,纔

候殿上臣僚退,疾速报覆,及引唤以次合上殿臣僚,不得延迟。」
真宗景德三年五月十日,枢密院言:「近日长春殿奏事官班次甚多,欲望自今每日上殿奏事不得过五班。仍下合门着为定例。」诏从其请。内事有急速者令诣崇政殿。
八月十三日,诏合门:「自今河北、河东、陕西沿边、川峡、广南兵马都监合门祗候以上许上殿,自余有公事,令实封以闻。其恩赐准给之。」时有司言:「升殿官多徇私干求,请行条制。」
九月十一日,军头司言:「准诏,内外百司遇旬假并上巳、春秋二社、重午、重阳并休务一日,请是日后殿更不引对公事。」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诏客省合门:「长春门里东廊从南第一第二合子轮差承受或军将一人,朝未退间,常在彼祗候。合子内奏事臣僚令于长春门外勾唤祗应人,三司使、御史中丞、开封府所带从人亦止在长春门外。如有公事,旋令承受军将勾唤,不得于长春门内引接。」
四年闰五月二十九日,诏:「先是,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奏事,得旨即日覆奏。惟开封府得旨或即付外施行,刑名决遣,虑未详审,自今如三司例。」
八月八日,诏审官院三班引对京朝官使臣奏课不得〔过〕三人,京朝官差遣不得过五人,使臣差遣及吏部铨选人各不得过十人。时候引对者颇多,帝悯之,故定其数。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九日,契丹使入辞,赐宴,帝遣中使谕中书、枢密院,许先奏事。是月自

受册至大宴,皆值休务。旧制:契丹使辞日,亦不视事。帝虑机务有壅,故特令奏事。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以官吏稍众,三班每引磨勘增至五人,吏部铨每引十五人。」
六月十六日,诏 臣上殿札子自今为二本进内,可行者一留中,一付有司,否者俱留不报。
七月十七日,帝谕宰臣曰:「京朝官诸司使副将赴外任,有上殿者,朕皆谕以当行之事,期以举职。其不上殿者,今后宜为辞戒励,摹印赐之。」知枢密院陈尧叟言:「幕职州县官亦望诫励。」从之。帝曰:「先朝尝以《儒行篇》赐臣僚,今当复赐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三司提举库务、提点仓场、管勾国信官应自来承准宣敕条贯,并仰遵守,不得将有条事件再具札子,上殿取旨。若实有不便,乞行改正者,具状以闻。」
十六日,合门言:「崇德殿群臣见、谢、辞及升殿奏事,仅其亭午。欲望自今朔望除三司、开封府、审刑院外,自余奏事官非有急切,并令次日升殿。」从之。
十二月二十日,以将祀汾阴,诏行在勾当官除常程公事依例申奏外,如须上殿奏覆者,并连书名衔同请对。」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臣僚上殿奏事,多是偏词,未经有司检会始末利害,亦有挟情用事,即批依奏施行,洎于检会,多成妨碍。宜行约束,庶警异同。自今如于进呈文字款内敢有增减者,当正其罪。」
八月十六日,诏文武官奏事者须时政得失、人民疾苦、刑狱冤滥、军马未

便,事涉机密,即许上殿。余常程细务,本司合行事宜,并令具状闻。如合门、御史台不切晓示,致有违犯,与所犯人同行朝典。仍令中书、枢密院举劾闻奏。
十二月十日,太常博士江嗣宗言:「窃见臣下奏事,取自宸断。今乞天下要务,除礼乐征伐大事出自一人,余细务当委任(缺)之大臣。」帝曰:「嗣宗此奏,深识大体。」即降诏褒谕之。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文武臣僚出使还及以外任职事赴阙,合上殿奏禀。如因公事系取勘及曾经降敕断遣责罚差替者,中书、枢密院具职位姓名札与合门,并无得上殿。」
七年三月七日,诏:「应臣〔僚〕上殿札子,奏事进呈后不得批依奏,并批送中书、枢密院、三司等处别取进止。」
九年二月一日,诏:「在京勾当库务臣僚,有以公事上殿取旨者,并与同官参议平允,具体例以闻,违者坐之。」初,监官上殿,多以独见奏禀进止多:原作「当」,据《长编》卷八六改。,而所陈非当,故命条约。
六日六日:后疑脱「诏」字。:「昨大中祥符四年十月尝诏宣徽院、三司、群牧司、提举诸司库务司、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在京诸司库务、仓场、院务、坊监,今后凡有公事,并谪量允当,方得施行,及连衔申奏。或事须奏覆者,应得条贯,不得同乞上殿。其本辖人犯罪,亦同谪量区分,不得一面行遣,及不连衔申奏并专独上殿。违者委因同职官觉察因:疑误。,当坐以违叙之罪。同职失举者,当司同罪。近日有司多违前诏,宜令中书、枢密院复申明之。」
三月一日,诏:

「今后旬假更不(缺)遇合奏覆公事,即诣便殿请对。」
五月十五日,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