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口授旧条,删为进士传义之法,立赏既重,证验难明,施之礼闱,恐生诬罔,乞再删定。」从之。
《文献通考》:元丰元年,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试通取解额,其诸州不满百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额就一州考取。」御史黄廉言:「别试所解试,业《诗》者十人,而取至四五。《书》之一经,止取一人。等之业文,不应能否相绝如此。愿分经立额,均收其长。」诏自今《诗》、《易》悉占三分,《书》二分,《周礼》、《礼记》通二分。又言朝廷多用讲官考试,诸生在学,熟知其平时议论趍向,则试文易投其好。而远士往往见黜。考官毋用监学讲授人。诏差官日取裁。知谏院黄履言:「诸科旧试记诵,故口授为传义,重其法禁。今大义须文,岂容口授 而重法如故。仍醲立告赏,证左又皆其徒,虑有诬枉,请改立法。」从之。
二年正月十八日,御史何正臣言:「熙宁九年,礼部试上舍生,并于试卷印特免字,恐于考校未合公议。今上舍赴礼部试,乞更不印号。」从之。
二月十二日,诏:「礼部下第进士

七举,诸科八举,曾经殿试;进士九举,诸科十举,曾经礼部试,年四十以上;进士五举,诸科六举,曾经殿试;进士六举,诸科七举,曾经礼部试,年五十以上者,听就殿试。三路人第减一举。皇佑元年以前礼部进士两举,诸科三举,准此,仍不限年。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年六十以上者,特推恩。」又诏开封府、国子监:「间岁科场以前,到礼部进士五举,诸科六举,年五十以上,许就殿试。」
八月二十六日,判国子监张璪言:「治《礼》举人,比《易》、《诗》、《书》人数绝少。乞自今在京发解礼部进士,《周礼》、《礼记》比他经分数倍取。」从之。
九月八日,诏五路:礼部进士与新科明刑法人,通理人数均取。
四年正月十二日,中书礼房请令进士试本经、《论语》、《孟子》,大义论策之外,加律义一道,省试二道。武举止试孙吴大义及策。从之。
十二月二日,知谏院朱服言:「伏见在京发解礼部试进士,随所通经,以十分为率而均取之。乞自今考试,以义理文辞为高下去留,罢分经均取之法。」朱墨本云无施行。
六年闰六月十四日,尚书礼部言:「旧制,贡院专掌贡举,其印章曰礼部贡院之印。遇 试,则知举官总领。昨废贡院,毁旧印,以其事归礼部,准格遇科场牒印并公事。伏缘本部分曹治事,凡十有五,贡举乃其一事。若遇 试牒印,即他曹事实有阙。乞别(祷)[铸]礼部贡举之印。」从之。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权国子司业朱服言:「天下郡县之学,皆隶本监。四方之士,多出太学。将来礼部试,虑诸路举人群集京师,自以不存学

讼,使酒不检,造为非语,谤讪朝政,委本监检校闻奏,比附学规殿举。」从之。 籍,无紏禁稽察之法,循缘旧习,浮纵寡耻。兼本监学生交杂,相为掩蔽,难以辨究。乞应举人到京,或有显过,亏损行义,若博奕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言礼部贡院火,试卷三分不收一,欲令礼部别 院。从之。
十九日,尚书省言:「进士、诸科举人,嘉佑二年以前到省进士一举,诸科前后两举,年六十以上人,令本州岛贯子细勘会诣实,及于贡举条制别无违碍,结罪保明申部。内开封府、国子监,即各令召见任承务郎已上二员,亦依前项结罪委保,于本属投下,关送礼部勘验闻奏,当议特与推恩。」从之。
五月四日,哲宗已即位,未改元。礼部言贡院以合格进士郑奕、江屿、刘正夫、太史章犯高兖王讳驳放。四日,太皇太后曰:「此举人未通知,特与收录。」蔡确曰:「法当黜。以事初过误恕其罪,足彰盛德。例当附榜末。」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日,尚书省言:「礼部以掌贡举为职,伏见朝廷用经术设科,盖欲人知礼义,学探原本。近岁以来,承学之士,闻见浅陋,辞格卑弱。其患在于治经者专守一家,而略去诸儒传记之说;为文者唯务解释,而不知声律体要之学。深虑人材不继,而适用之文从此遂熄。兼一经之内,凡可以为义题者牢笼殆尽,当有同引试之际,不免重复。若不别议更张,寝久必成大弊。欲乞朝廷于取士之法,更加裁

定。」又,礼部言乞置《春秋》博士及进士专为一经。又,侍御史刘挚言乞贡举进士添试赋,复置贤良茂才科,新科明法添兼经大义及减人数。诏礼部与两省、学士、待制、御史台、国子监司业集议闻奏,所有将来科场,且依旧法施行。
《文献通考》:侍御史刘挚奏:「国朝取士,试赋论策更百余年,号为得人。熙宁初,以章句破碎大道,乃罢诗赋而改试以经,可谓知本。然今之治经,大与古异,专诵熙宁所颁《新经》、《字说》,佐以庄、(别)[列]、释氏之书,试者累辈百千, 用一律。其中虽有真知圣人本指,该通先儒旧说,与时尚不合,一切捐弃。且诗赋、经义均之以言取人,贤否邪正未可遽判,第从有司去取较之。诗赋有声律法度,故工拙易见,所从命题者广,故寡重复。经义命题,不出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