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可夙具,稍更数试,题多重出。既格律不严,难以一见判其高下,或时得窃他人之文以为己作。此于取弃难易之间,科第当否,由之以分。愿复诗(复)[赋],与经义兼行。其解经通用先儒传注及自己之说,禁用《字解》、释典,以救文弊,亦使学者兼通他书,稍至博洽。」尚书省又言:「近制,明法举人试律令、大义及断案,谓之新科明法。中其选者,吏部即注司法,叙明在进士及第人之上。古者治本礼义,而刑法仅以助之。旧制,刑法最为下科。然必责之兼经,则犹古者先德后刑之意也。今新科罢兼经,专试刑书,又所取比旧猥多,调拟之法,失其次序。欲加试《论语》、《孝经》大义,仍裁半额注官,并依科目次序。」诏近臣集议以闻。左仆射司马光言:「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又当先于词采。神宗罢赋诗及诸科,专用经义、论策,此乃复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盖掩先儒,令天下学官讲解及科场程试,同己者取,异己者黜,使圣人坦明之言转陷于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入于异端。若己论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学者不弃彼而从此 何必以利害诱胁如此其急也。至于律令 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 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四月十二日,诏进士经义并兼用注疏及诸家之说或己见,仍罢律义。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科场程试,毋得引用《字说》。从殿中侍御史林

旦言也。
八月二十一日,礼部言:「元丰贡举,令诸进士于《易》、《诗》、《书》、《周礼》、《礼记》各专一经。今太学已置《春秋》博士,乞于上条内『礼记』字下,添入『春秋』二字。」从之。
二年正月十五日,诏:「自今举人程试,并许用古今诸儒之说或己见,勿引申、韩、释氏之书。考试官于经义、论策通定去留,毋于老、列、庄子出题。」
十一月十二日,诏礼部立诗赋格式以闻。既而礼部修立考校条令,《礼部韵》中备载,见遵用。
三年九月九日,礼部言:「勘会诸科举人,自熙宁四年,将曾应本科人许依旧取应,新人许令改应进士及新科明法。至今已十六年,有年三十岁已下六十人。契勘当时即无年十五岁人取应诸科,显有伪冒。缘本贯州县即无勘验关防之法,礼部亦无诸科专籍。今欲乞将旧曾应诸科举人,每三人作一保,具乡贯年甲赴所属自陈。仍检元投下文字,照验置籍,具结罪保明,送礼部类聚。置籍内不见元投下文字之人,即将干照文字勘会诣实,并召本乡得解举人二人委保入籍。如遇科场年分,将得解到省人照验,有伪冒之人,并保人并依冒应法施行。合干官司,依贡举非其人法,知情者不以赦原。后有推恩事故之人,仰州县及礼部逐〔旋〕注籍开落。天头原批:「『逐』,《大典》作『逐旋』。」今据补。」从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礼部言:「经义兼诗赋进士听习一经,第一场试本经义二道,《论语》或《孟子》义一道,第二场赋及律诗一首,第三场论一首,第四场子

史时务策二道。经义进士并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左氏春秋》为大经,《书》、《周易》、《公羊》、《谷梁》、《仪礼》为中经。愿习二大经者听,即不得偏占两中经。其治《左氏春秋》者,不得以《公羊》、《谷梁》为中经。第一场试本经义三道、《论语》义一道,第二场本经义三道、《孟子》义一道,余如前。并以四场通定高下去留,不以人数多寡,各取五分,即零分及元额解一人者,听取辞理优长之人。其省试奏名额准此。」并从之。
五月十九日,礼部言:「勘会经义已得旨,许兼用注疏及诸家之说或己见。缘《诗》、《书》、《周礼》三经,旧注疏与新义不同,其音释亦有别处。虑考试官各随好恶,取舍不一。今考校辞赋程文,乞只用旧来注疏及音义。」又言:「勘会试习《春秋》进士,缘只于正经内出题不多,今以《左氏春秋》为大经,自合兼出题目。近添《公羊》、《谷梁》二中经,亦出题不多,合于经传注文兼出题。又恐二传难以称经,乞以《公羊》、《谷梁》并为一中经,止于经传内出题。其先令治《左氏春秋》者不得以《公羊》、《谷梁》为中经,乞勿行。」并从之。
(三)[二]十八日天头原批:「『三十八日』,疑『三月八日』。」,诏:「经义进士并习两经,《左氏春秋》兼《公羊》、《谷梁》或《书》,《周礼》兼《仪礼》或《周易》,《礼记》兼《书》或《毛诗》。」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兼诗赋进士,若将《公羊》、《谷梁》、《仪礼》为本经专治,缘卷数不多,即比其余六经未至均当。所有兼诗赋进士,自合依元条,于《易》、《诗》、《书》、《周礼》、《礼记》、《春秋左氏传》内各习一经。」从之。
同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近降 为进士将来兼用诗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