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预刑法官试,中者推恩有加。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贡院:「南省下第进士五举,诸科六举,曾经御试进士六举,诸科七举,曾经省试下者年五十以上,内三路者特各减一举,具姓名闻奏。」
三月六日,诏贡院:「应景佑五年已前到省举人,进士一举,诸科前后两举,见年六十五岁已上,令本贯州县当职官勘会闻奏,当议特与推恩。如开封府、国子监举人,令止召见任京朝官二员结除名罪保明。其景佑五年已前到省进士前后两举,诸科合前后三举,更不限年,并进士七举,诸科八举,年四十已上,曾经殿试者,并令赴今来御试。」
十一月五日,诏今后期丧已满三月者,并听应举。
四年二月一日,中书门下言:「伏以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故道德一于上而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自先王之泽竭,教

养之法无所本,士虽有美材,而无学校师友以成就之,此议者之所患也。今欲追复古制,以革其弊,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所有明经科,欲行废罢,并取诸科额内元解明经人数添解进士,仍更俟一次科场,不许新应诸科人投下文字,渐令改习进士。仍于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学官,使之教导。其南省新添进士奏名,仍具令别作一项,止取上件京东等五路应进士人,并府、监、诸路曾应诸科改应进士人充数。所贵合格者多,可以诱进诸科向习进士科业。」诏可,仍颁贡举新制,进士罢诗赋、贴经墨义,令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之学,试以大义殿试策一道。诸科稍令改应进士科业。
六年二月二日,礼部贡院言:「乞依解发条,以前次科场解明经到省及明经奏名人数同比较,系若干人到省取一人奏名外,据所剩奏名人额并拨添进士奏名。虽到省人数多,合格人少,亦将不合格明经奏名人额添进士。」从之。
三月一日,诏:「秦凤路效用进士窦长裕、窦解招纳蕃部有劳,贡院考试不中格,宜依特奏名人例就试。」
七年十二月六日,熙河路经略司言:「自置熙河路以来,惟举人未推恩。今两州学职掌士人该免解者,乞推恩。如礼部试下,

乞许就殿试。余并免解。」从之。
八年五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贡院申,许与不许诸科举人叙本科免解后改应刑法,便就省试。检会明经改应进士,已有指挥与叙已前明经得解后丁忧疾病,免解便赴省试,通理举数。今来诸科改应刑法,亦合依明经改应进士例施行。」从之。
同日,中书礼房言:「欲令诸科举人试断案、大义者,以六场通考定去留高下,与其余诸科比量分数,据合格人尽数解发。」从之。
八月二(日)[十]一日,天头原批:「『二日一日』,疑『二十一日』。」今据改。中书言国学、开封府诸科举人孙义等诉所问题并挑摘三两字至有重迭数十字者。试院亦奏义等尝于帘前言朝廷欲废诸科,乞预行晓示,免使孤寒虚习勤苦。诏并驳放,内为首者殿一举。初,义等既就试,得所问义目,掷试卷于地,相率出外,遮宰相自诉。诏取义目进呈,而有是命。
九年正月十三日,编修贡院 式所言:「欲乞京东、陕西、河北、河东、京西五路到省举人,并府、监、诸路〔诸〕科改应进士人,各作一项考校,将分数均取。」从之。
二月一日,中书门下言:「举人自来于开封府冒贯户名应举,计会用贿,或被告奸,则犯刑宪,终身废弃。今欲乞遇科场,除国子监三舍生外,并令实通乡贯,十人为一保,召命官一员委保,纳光监钱三贯,给牒应举。其钱充试院及期集院支用。」从之。
十六日,诏:「天下进士、诸科举人,庆历六年已前到省进士两举,诸科三举,不限年岁;进士一举,诸科两

举,年六十以上;进士五举,诸科六举,曾经御试下;进士六举,诸科七举,省试下,年五十以上;进士七举,诸科八举,曾经御试下;进士九举,诸科十举,省试下,年四十已上。内系河北、河东、陕西进士诸科各减一举外,并委本贯保明,当职官勘会诣实,依得贡举条制。其开封府、国子监,即令各召京朝官二员委保以闻,当议特与推恩。」
十年四月十八日,诏南省进士依旧试策五道。
元丰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在京发解并南省考试,《诗》、《易》各取三分,《书》取二分,《周礼》、《礼记》通取二分。」先以御史黄廉言:「前岁科取逐经发解人数不均,如别试所,治《诗》者十取四五,治《书》者纔及其一。虽糊名考较,务取实艺,然学者均受经业,不容优劣相远如此。乞自今于逐经内各定取人分数,所贵均收所长,以专士习。」故有是诏。
八月十二日,知谏院黄履言:「贡举新来以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