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手十将王和十四人各伤中。」诏世隆擅领兵过壕,又不能策知伏兵,至伤折人众,如其生全,朝廷必重加责,可更不推恩。其轻重伤人依格,阵亡人依阵不胜例。
六月十一日,河东经略司言:「葭芦寨巡防兵逢贼,以众寡不敌陷没,未敢依阵不胜法施行。」诏阵亡人惟将官、使臣等分阵胜、阵负,诸军用阵胜例一等推恩。
十四日,彭逊言:「泾原路蕃兵皆富有,出入止差顾人仆从军,盖旧无正官管辖,遇军行始差将副始:原作「即」,据《长编》卷三三五改。,人心不相谙,故难指呼。乞差蕃官两员及谙事将官同管辖处置乞:原作「及」,据《长编》卷三三五改。,贵皆得素养之兵为用。」诏经略司看详立法。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葭芦寨居山,形势崄绝,非出兵便地,纵贼大至,不过城守。兼本寨城围止千余步,步立一人,止千余人;加倍计之,二千人足矣。经略司都不恤边费,视朝廷财用轻若泥沙若:原脱,据《长编》卷三四二补。,无故辄屯重兵,情不可赦。其王居卿虽已离任,令提点刑狱司追上按罪以闻上:原作「止」,据《长编》卷三四二改。。」
六月十一日,干宁军言干宁军:原作「建宁军」,据《长编》卷三四六改。:「军居河流之间,堤防之内,应有违犯,若自大城越至本军,或自本军越过河东之类,并依已至越所未度法,并越两河自依私渡法。」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鄜延路走马承受李元嗣言,军士崔 自截手,规避出战。〔诏〕崔 配本处禁军杂役,令刘昌祚

体量军中如此者,斟酌施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诸军虽非出戍,因差出不宿于家,其妻犯奸许人告。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殿前、马、步军司言,禁军排连,欲且依熙宁编敕施行。从之。
十月一日,枢密院言:「东南十三将,初未定出戍路分及不隶将兵,内有出戍名额少而所辖指挥数多处,未得均当。欲除广南东、西两路驻札三将各专隶本路,及虔州第六将、全永州第九将专备两路缓急,并免戍他路外,余八将及不隶将兵,依均定路分轮戍,各听路分钤辖司差使。即轮出将兵、不隶将兵路分,权拨在京步军补戍,回日复初。」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师文彦博言:「厢军旧隶枢密院,新制改隶兵部,其本兵之府之:原作「部」,据《长编》卷三九五改。,岂可无籍 」枢密院言:「官制行,厢军分隶户、兵、工三部,于兵、工部置籍揭贴。」诏逐部自今进册「诏」原脱,「册」原作「用」,据《长编》卷三九五改。,以其副上枢密院,仍更互揭贴互:原脱,据《长编》卷三九五补。。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陕西、河东出界总兵官奏功,必具还塞人数,其亡失也必具所因。其不出境,即贼退,亦具见数以闻。」
三月十日,诏厢军归营及一季,乃听从役。
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官蕃兵,三路、广西、川陕、荆湖民兵及敢勇 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言:「诸军率众对本辖不唱喏,法上军处斩,下军及厢军徒三年,配广南;对本辖将校、节级,依犯阶级及立告赏

法。」从之。
六年七月十二日,湖北边事司言,自后马军犯罪该配者并免,特刺充沅州雄略马军,不许差出。从之。
闰八月十三日,兵部言:「诸军指挥各置籍,细开姓名,遇有差使,务均劳逸。其因疾病权免者,损日先差。若限年合替者,前期检举。阙人者申转运司,于别州应副。不检举差人或占留合替人,及妄作名目拘占,及妄多过限六十日不差者,各徒二年。每季州委官点检,具有无不当申州,监司巡历复视,失当者按举。禁军则知州、通〔判〕同共点检。」从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秦凤路经略司言:「近年兵将官与城寨等使臣,因违朝旨及帅司节制,以至败事者,以其(当)[尝]立边功,多从宽减,上下玩习,浸已成风。请今后将官及城寨堡使臣,应缘守御有违朝旨及帅臣节制,并乞不以边功宽减,庶几人知畏懔,纪律稍严。」从之。
绍圣元年,西夏兵入鄜延,破金明寨,经略使吕惠卿遣将张与等袭逐张与:《九朝编年纲目》卷二四作「张舆」,《宋史》卷三二八《李清臣传》作「张兴」。,专一其职任袭逐没此句文字似有误。。奏至,宰相章惇怒其失主将,欲诛全军凡四千人。中书侍郎李清臣曰:「将没亦多端,或先登争利,轻身入敌。今全军尽诛,异时亡将,全军皆降虏矣。」上于是诏惠卿随宜裁处。后得惠卿奏,所诛牙兵才十六人。
二年十月十三日,枢密院言:「接送人应差兵士者,知州及兵官路分都监已上,许差禁军;路分总管、副总管、路分都钤辖,仍许差马军。差禁军、马军,禁军通计毋得过三分之一。内文武

官系知州、钤辖已上,并贴差下禁军,通判、都监已上及依通判、都监资序差人者,亦许贴差近下禁军,毋得过所阙之半。别有厢军可差而辄差禁军者,以违制论。」从之。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