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内殿崇班、机榔县巡防(坊)地分陈嵩,刺配三班差使、机榔县守把胡清沙门岛,坐无故弃城寨也。
闰正月十四日,福建路体量安抚司言:「捕获廖思党龙骑卒李员、杨禅,乞法外重断,所冀元刺充军之人有所畏惮,不敢窜走。」上批:「并处斩袅首示众。」
三月二十一日,诏:「应诸军军员等与管军臣僚同姓名者,并令改名。」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禁军教阅厢军,毋得以为作院工匠。」
四年正月九日,诏曰:「韩存宝总领重兵,往讨小蛮,不能擒戮首恶,虚有暴露士卒,使忠勇之士无所 命。不候朝旨,辄自退军,逗挠怯避。韩永式同商量军事,辄敢符同。今遣侍御史知杂事何正臣、干当御药院梁从政于军前告谕存宝、永式罪状,当正典刑;晓告将校士卒并由存宝节制,不任退军之罪,其所立功依例推赏。」
二十六日,枢密院拟(令)[定]彭逊讨泸州夷贼随行军兵约束,上批:「彭逊所部多强人,难绳以常法,须特简严为一约束付逊,令据所犯随宜处断,勿令拘制送州县。」送诏应所部兵令彭逊知其甘苦,无令失所,如有罪犯,量轻重行罚。仍令经历路分转运司指挥随处州县密觉察,如有搔扰,〔即〕具以闻。
六月十六日,李宪言:「准宣发广勇右二十指挥驻熙河,令臣将之以往。广勇创置,未常出军,乞于

宣武、神勇、殿前虎翼差一指挥为臣亲兵一:原脱,据《长编》卷三一三补。。」诏改差殿前虎翼右一厢四指挥厢:原脱,据《长编》卷三一三补。,所乞亲兵牙队,至管军方许至:原脱,据《长编》卷三一三补。,可札与宪令知「可」、「令」原脱,「知」下原有「管」字,并据《长编》卷三一三改。。
七月六日,经略司走马承受麦时 言:「乞梓、夔两路入蛮界人夫,令转运司刺其额;如诸将获级,委官看验。」诏如入蛮界杀人夫以充级,其主将重行朝典。
十一月九日,种谔言:「将来诸路兵乘冰渡河,窃虑推突相先,争夺财货,将佐不易禁止,乞早降约束。」诏诸路总兵官:将来得贼府库,应当日同有功士卒并主将亲检校均给。如金帛浩瀚,宜量留充将来置帅供 之用。若贼逋窜,尚有系顾返据巢穴之心,即焚其所居。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彭逊追供奉官赵福,斩讫奏。先是,逊、福随泾原兵进讨,隶将下。至灵州,粮道断绝,中路逢贼蹑战,大军夜相失溃走。卢秉奏,已得旨放罪,福在秉幕下用事,见逊不为礼,逊因以恶语奏福在军中不杀贼故也。杀:原作「入」,据《长编》卷三二二改。
二月二日二月:原作「三月」,据《长编》卷三二三改。,诏环庆路经略司:「昨出界将领官所部兵,除死事及因伤而死外,会计已及数,如及二分追一官,二分半二官,三分三官,三分半四官,四分五官以上二句原作「五分半四分五官」,据《长编》卷三二三改、补。,四分半六官,免勒停,差遣依旧。其降官至奉职,各罢将副差遣。令曾布据出界时分隶将领官所部及失亡数,并应夺官人名位以闻。其鄜延路、泾原路、秦凤、熙河、河东路取会亡失数准此。」
十八日,诏鄜延路经略司:「闻沿边防拓将下士卒颇有逃归者,勘会是实,严行收捕。为首人陵迟处斩,余并斩讫具人数以闻。」
五月十一日,河东经略司言:「丰州屯驻神锐指挥千余人,薛义

所部照应修葭芦寨,至府州百十寨,王安等百余人 动军众,擅还丰州,及恐喝指挥使张臻,言不逊。内捕获十六人,张世规已陵迟处斩,其余人见捕逐。」诏续获人但尝逼吓指挥使,出不逊语,证佐明者,并处斩,余更不得推究。为首人家属应缘坐者,押赴丰州处斩,其同居骨肉依编配法。其后经略司言,安等已斩,莫知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上特贷之。
六月十六日,诏:「将下诸军从军走回,并特免押赴军前,配逐处本城,人员降一资。」
七月廿九日,诏熙河路:「自今如不用条诏擅役将下兵,毋得应副。」以李浩擅役令般木踏堑故也。
八月九日,诏:「鄜延路招纳归顺蕃部壮人十人、老小妇女四十人,并迁一资。十岁以下不(许)[计],累迁不得过三资。即不及,与减磨勘一年;不及减年及迁资,止每一壮人支绢四匹,老小妇女一匹。杀降人者,许人告,每人赏钱二十千,至百千(上)[止]。告杀五人以上者,仍迁一资。杀降人者斩。」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批:「早来拟奏配军画一法,内称『刺充某指挥』,恐于上军称呼有嫌,可谕修法官,改云『某指挥杂役』。」时犯罪法应配流者,其罪(得轻)[轻得]免配行,尽以隶禁军营为杂役,然禁卒素惮配法,尝耻言之故也。上于人情至微,无不曲尽。
四月二十三日,熙河兰会路制置司言:「准诏劾李浩罢兰州犹带本路钤辖擅奏赴阙罪状,浩自言虽尝奏赴阙,未离任。」诏浩于法当以擅去官守论,以未

离本路,及近出塞有功,罚铜二十斤。
五月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言:「第五将申,熙宁寨硝坑堡巡检王世隆追贼至水东口战死,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