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却耳鼻,或遗失器甲、剥脱衣服者,显是一向怯懦,全不曾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禁军料钱满伍百有犯阶级者,自今毋得作情理可悯奏裁。」
十一月十一日,诏:「主兵之官,皆有牙队带器械以从护之,其遇贼不用命而致陷没主将者,自今人虽众,并以军法论。苟能显立功 ,亦当优拔之。其令诸路总管司严申(饰)[饬]戒。」
五年六月,诏:「诸军将

,敢伪入箭头在身、欲希功赏者,以违制论。军中失觉察者,坐之。」是月,诏殿前马步军,自今内外禁军非武艺优者,毋得入优轻差遣。 卒如经战
十一月,诏河北安抚司:「如闻自保州兵叛,多务姑息,恐军情益骄。其密谕主兵臣僚常加抚御之,如敢辄犯军律者,亦听法外施行。」
七年正月十二日,枢密言:「陕西四路兵马,自来分在主兵官员及都司巡检下,泊外城堡寨防守,当边上事宜之时,里外兵马辛苦颇均。今边事渐宁,诸将下兵马绝少出入,比之巡检下及城寨诸军,不唯劳逸不同,兼恐渐成慵惰。欲令逐路经略司,将里外兵马定日分作番次,轮互差拨,务要均一,惯习披带。定夺闻奏。」从之。
皇佑元年六月,诏管军臣僚,自今麾下军士非有战功,毋得请迁隶上军。
四年八月,诏川陕四路配军元犯情轻、合拣放者,押送本军,其不愿者亦听之。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枢密院言:「请河北、河东、陕西就粮禁军年五十以上者,子孙、弟侄、异姓骨肉年三十以下,虽短本指挥等样一两指,但壮健任征役之人,许以为代。无亲戚,即召外人为代,皆不支例物。即虽年五十以上,无病,乐在军者,射弓七斗、弩两石,听依旧。」从之。
四年五月三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枢密院言:「国家置兵,本备战守,而主兵之官率多冗占杂使。欲令逐路帅臣、安抚使详此事节,严行约束辖下州郡及主兵之官,今后犯者,奏乞

法外重断,仍每季举行讫奏。及下本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官,每因巡历,觉察奏闻。庶几除去宿弊,稍减冗费,边备兵政渐有伦理。」诏每年春首令枢密院举行此制。
是月,诏奉园兵士等样、例物、请受,即依奉先指挥招置,其诸班违犯及改配等,并合作禁军。旧制,奉先兵士犯杖以下情轻者断讫,仍旧犯徒以上及杖罪,情理重者,杖讫配千里外牢城。
八月十八日,殿前、侍卫马、步军司言:「准诏相度知辰州张宗义上言:『诸军每年一次造年额簿,上誊录旧簿乡贯,唯加起一岁。欲乞应系诸军年额簿,今后开坐军人投军时乡贯、岁数、庚甲,括定年几,更不别造新簿。』当司检会,准嘉佑编敕,内外诸军逐指挥置年甲簿二道,抄写军员、兵级乡贯、姓名、的实年几并投事到营年月日,委总管、钤辖、主兵当职官员点检印押,一于住营处兵官厅收掌,一付本营指挥使厅封录照使。其新收人数并依此抄上。若迁补移配入别指挥,即仰互相关报。内军员、节级仍于补充文字开坐。今勘会在京诸班直、诸军指挥,久来已有年甲版簿卷历据,每岁首即不曾翻换。窃虑外州军有承例每年翻换处,自今并令止绝,敢有违犯,准敕科罪。」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枢密院言:「诸路州军多差兵级营置杂物以助公用,分给官员。及至犒设将士,全然疏薄。盖缘上下利于供给,致违条贯。所差兵士打柴烧炭,不任重役,往往投贼。兼先有保州烧炭军员以纳课不充

逃走,并宜禁止。」从之。
二年九月,审刑院言:「应诸路州军人犯罪情重法轻难恕者,仰逐处具所犯申本路经略安抚或总管、钤辖司,详酌情理,法外断遣。」诏无经略安抚、总管司,方许申钤辖司施行。
三年五月十四日,诏诸厢军指挥兵士依禁军例,分五都管辖。
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枢密使吴充言:「应犯军所坐不至巨蠹者,每十一月后至明年正月终,并依法断刺讫,且留于本处工役。候至二月,即差人递送所配州军。其已配未发,虽遇恩降,并依元断。如愿便之配所者,亦听。首获逃军合递还本所者准此。」从之。
五年闰七月四日,诏诸厢军系教阅者,不在教阅之上。
十二月,诏:「今后诸路屯戍回引见,诸军力曾有功劳,所在不为酬奖,或轻重未当功状者,许于军头司自陈,本司抄札所诉事理,责指实结罪文状并随身公据以闻。」
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诏:「自今枢密院降宣差拨诸路州军役兵,先契勘本州岛合均定使役人数就差外,有剩合差那者,即先自近及远差拨。如本州岛合役人未足,不得分擘应副别州,虚致交互往来。」
十月四日,诏:「诸军排连长行充节级,应取功劳人者,取两次以上人。若功劳等即分先后,先后等即分轻重,轻重均即以所伤多者为先。」
元丰元年正月一日,提举修闭澶州曹村决口所总管燕达言:「士卒有犯无礼及呼万岁,乞豁口斩讫以闻。若有扇摇军

人掠夺财物及叫呼动众,为首者亦乞处斩,为从者则减等配千里外牢城。」从之,毋得下司。
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