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丞莫蒙言:「窃见江西及浙东沿海强盗应配者,并分配诸军重役。盖以江西之与沿海,乃盗贼素〔出〕之处,故犯盗之强劫者,然后配以重役,而犯窃盗初不与焉。比于绍兴二十四年,因臣寮建

请,凡诸路应犯盗合配之人,不分强窃,悉从重役之配。窃谓诸路强盗俾同于江西及沿海去处,增重其配可也,至于窃盗穿窬之徒,其情理岂可与凶恶强悍者同日而语哉!乞更加参详,使轻重各适其当。」刑部看详,除正犯强盗之人照应已降指挥,其犯窃盗之人并仰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勘会诸路州军断犯强盗合配广南并远恶州军,已依旧配行外,其余见配诸军重役人,缘积以岁月,人数渐多,理合措置。」诏今后并依旧法施行,更不配填诸军。其逐军已配到人,令户部量行增添请受。
三十年五月四日,领殿前都指挥使职事杨存中言:「本司大军在明州定海县驻札,逐时收捕海贼,解赴所属根勘,罪不至死者配。窃虑逃窜,复为盗贼。本司见招人填阙,欲于内选人材及等者刺填龙猛、龙骑指挥阙,支破全分请给,所贵海道安静。」从之。
八月,刑部看详:「乞将犯强盗贷命并遇赦及凶恶强盗合该刺配之人,仰元勘州军除合配海外,及老弱怯懦疾病人依旧配行外,将少壮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押赴本路帅司,躬亲审量,如强壮堪充军役,即刺填本路阙额将兵下等,支破请给。如日后逃走,捉获,当行军法。」从之。后刑部言:「诸路州军有至帅司路远,窃虑罪人往返走逸,欲与本州岛军长(史)[吏]亲行量审,将勘充军人申本路帅司,待报合刺填某州军,径自押

赴,即不得放本州岛及邻州充军役。」从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将犯罪合编管人不得配隶行在傍近五百里内州军,从知信州徐林之请也。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极赦:「应编配及移乡人并永不移放者,并放逐便。」
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指挥,将强盗并持杖劫盗贷命流配之人并押赴屯驻军,随等仗依招军法刺填。窃详犯人皆是凶恶强横之徒,若至军前方行刺配,深虑在路逃窜,无以辩验。乞(今)[令]元勘州军从长贰择健壮堪充军者,先次刺填龙猛或龙骑指挥,然后差人押赴屯驻军,庶几沿路免致逃窜。」从之。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防托海道,全藉水军,乞将海贼贷命人互配诸处水军,令元断州郡多差兵级管押。如三人已上,即逐旋发遣。」从之。
隆兴元年正月八日,臣僚言:「诸州断配贼例送广南远恶州军,缘其间濒海,多有盗船啸聚,深虑滋长奸恶,乞自今并分拨赴淮上水军收管。」从之。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言:「近日强盗贷命之人,多是配隶二广,其间州郡往往一例差使,并无关防,遂致逃逸,聚成(郡)[群]盗。乞自今强盗更不配入二广,止配诸军重役使唤。其见在诸州配军,各仰严作关防,无令出入。」从之。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诸军兵 用亦有犯罪合行刺配之人,在法却配隶诸州牢城。缘此等元系拣中及有素习武艺者,乞依仿强盗配屯驻军法,令主兵官钤择

强壮,量地里远近刺填别军分。」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勘会犯流配役人,依条会恩则放。访闻州军不遵条令,遇赦到尚行拘留,情实可矜。仰限赦到,除元犯恶逆及事干边界外,须管日下放役。仍仰提刑司觉察,如违按劾。」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应配军、编管、羁管人永不移放者,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岁以上,无兼侍,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
二年六月三日,淮西总领杨倓言:「近日将强盗罪不致死者,择其健壮配屯驻诸军。访闻诸州多将老弱不堪充军之人一例分配,深虑虚占军额,缓急不足倚仗。欲乞申饬诸州,委自长贰一一精加选择。」从之。
三年十月三日,翰林学士、知制诰刘珙言:「窃见自来强盗贷命配流之人,往往纔至配所,即行窜逸,亦有道杀防卒而归者。昨降指挥,令择其壮健刺填充军,此法甚当。比来诸处多将情重者配远恶州郡,情轻者分隶诸军。(不)流远郡者皆窜逸,隶军中者少遁逃。欲乞自今应有减死一等之人,其情重者并大字配屯驻军,情轻者止刺填军分,庶几恶少知所警惧。」从之。
十一月二日赦:「应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人及事干边界或强盗已杀人外,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

礼赦,并同此制。
四年三月九日,知临安府周淙言:「近来所至郡县时有小窃三五为群,剽劫民旅。盖因诸处断配人未至配所,中路逃窜;或已至配所,官司纵释;及有分往诸处屯驻军军中,失于拘管,遂至散逸。既无所归,聚集为盗。乞令诸州知、通及屯驻军统兵官常切点检,每一季具所管编配人姓名、有无逃亡,保明申朝廷。仍委诸路帅臣及提点刑狱觉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