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之。
五年八月四日,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广州观察使、充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言:「强盗减死配隶屯驻军人,近日人数渐多,其间有累犯不悛、相结逃窜者,若不措置收捕,窃虑聚集为害。乞自今如有擒获似此等人,将为首结连者依军法处斩,自余徒党并严行断遣。」诏依从来军中条法施行。
十日,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近降指挥,江、池州屯驻军并韶州摧锋军缘近年拟配人数已多,各权免二年配填。窃见建康、镇江、荆南、鄂州与三处事体不同,所有强盗贷命刺配之人,乞更不分隶,并依地里远近配诸州军牢城。」从之。
六年闰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降指挥,应强盗合配隶屯驻军人权行住罢,依旧配诸州牢城。窃缘犯强盗者皆是积恶亡命之徒,深虑州郡不能拘制,或有走逸,啸聚为盗。乞将强壮堪披带者,依旧配隶屯驻军。」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刑部行下外路驻札诸军将,诸处犯强盗贷命配到

重役之人,如今后辄敢逃亡,捕获勘证情犯,本军可径依军法施行。
九年七月一日,枢密院言:「强盗配隶屯驻军人,多有短(少)[小]癃老及残疾不堪执役者,虚填军额,理宜措置。」诏今后合配人免驻屯配军免驻屯配军:疑当作「免配屯驻军」。,各随所配地里远近配诸军州牢城收管。
淳熙元年五月三十日,诏:「自今走失强盗配军,依犯流已决未役、已役未满而主守不觉亡罪,杖一百断遣。或有妄作缘故,放停强盗配军,比附取配军充宣借、被差官司辄遣,徒二年断罪。违戾去处,委本路安抚、提刑司按劾。」以知隆兴府龚茂良言断配罪囚未到配所,中路托病,为之寄留,往往更不发遣,乞立法禁,故有是命。
八月十五日,诏广州:「自今有正犯强盗、持杖劫盗之人,如人材少壮,并量远近分配潮、韶两州摧锋军。」以知广州曾汪言,本州岛去鄂州屯驻处隔越岭峤,虽差人防押,多致窜逃作过,乞止配隶摧锋军,故从〔之〕。
九月十二日,知静江府张栻言栻:原作「拭」,据《宋史全文》卷二六上改。参《宋史 张栻传》。:「近来配隶之人,虽有指挥,劫盗罪不致〔死〕,逐州长贰躬亲审量少壮之人配屯驻军,此诚良法。若逃亡出首,又押配元配所,窃虑复致窜逸。欲将首身人审量强壮,刺填军兵,其余刺充作院壮城指挥。」从之。
三年六月五日,诏诸路帅、宪司,自今所部州军有犯罪应配人,更不分隶屯驻诸军,(诸)依见行条法指挥断配施行。从枢密院请也。
十月四日,诏犯私盐除应配及杖以下自依法外,将合科

流罪人相貌强壮、及得等杖堪充征役,并依已降指挥免罪、免追赃,刺填军额。其元系舟船内被获之人,即刺充本路水军。
十四日,诏:「辰州深接溪洞,与沅、靖一等边郡,自今诸州军应配强盗及情理凶恶之人,不得配隶辰州。」从本州岛请也。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应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等,除谋叛以上缘坐人及事干边界,或强盗已杀人及贷配重役人外,并特与减三年,理为拣放年限。令诸州当职官量元犯轻重,依条拣选移放讫,节略犯由申提刑司审覆,类〔申〕刑部。内命官具元犯闻奏。其永不移放人,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或笃疾者,保明以闻。情理巨蠹及溪洞蛮人等,并录元犯并后来有无过犯,开析奏裁。」自后郊赦同。
同日敕:「编管、羁管人如无保识人,锁闭厢房,别无口食,其间饥饿疾病死亡。自今编管、羁管人无保识者,本州岛日支米二升、钱二十文赡养。如有疾病,实时差人医治,无致死亡。」自(今)[后]郊祀赦同。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广南东西路重行修葺牢城营,其有阙处,即行创造,尽收管配隶人在营着役。从枢密院请也。
十二月十二日,楚州言:「准 ,犯私盐科徒、流罪人刺充水军,缘本路即无屯驻水军,未审合配是何军分。」法寺契勘,楚州既无屯驻水军去处,即合依六路犯私盐被获,依已降指挥刺填军额施行。其它诸路理合一体。从之。
五年二月一日,知广州周自强言:「

诸路专委通判、签判,县专委令,各置籍,遇有传到配军,实时注籍,差人押往前路州县,候取到交领,亦注于籍。有窜逸者,严责部送之人根捕。仍令通判常切觉察,每月本州岛交传过人数有无截留走失,申本路帅司捡察。其诸州断配过人,若计程应至配所而未有报到交收者,实时移文沿路州县会问。若询究得有截留役使之人,并申所属帅司根治施行。」从之。
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诏:「自今大理寺并诸州勘到强盗内有贷命人,并令勘会的实乡贯,远行分配,不得相近,庶使其徒相远,无以启其奸谋,免致生事。」
七年九月十四日,诏:「私铸铜器,须并其家属押赴铸钱监,则将来不致逃窜。」
八年四月十五日,诏:「自今强盗贷命人,并配隶广东摧锋军、福建左翼军、湖北神劲军,湖南、江西、江东安抚司亲兵,成都府飞山军、雄边军,及诸路州郡系将、不系将禁军重役,专听部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