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如违奏劾。」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一日明堂赦,并同此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闻前此朝廷之议,以宣州勘黄大本及(充)[兖]州勘应问二人所犯,候其狱具,中取一人尤甚者,用祖宗旧制真决刺配,以警赃吏。今大本既依法论决,而应问赃罪贯盈,止从编置。自去年九月十二日在秀州准(刺)[敕]编管化州,十七日至平江府,即作在道会赦量移。且应(门)[问]赃罪百倍大本,吴中士庶皆能言之,而经断五日之内,便用赦量移,何应问之幸而大本之不幸(幸)也!望特降指挥,不许用今赦量移之文,差人管押前去化州编管,庶几贪赃之吏知不可以计免,或少惩艾。」

从之。
九年正月五日〔赦〕:「新复河南州军(申),应配及编管、羁管人并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永不量移或不放还者,若笃废疾及年七十以上,仰所属验实,特与放还。配军年五十以上,到本处已及十年,年六十以上五年,编管、羁管人情重及五年,稍重及三年,情轻及一年,亦与放还。仰所属限一月疾速依赦移放施行。若元系缘坐及所犯情理巨蠹、事干边界蕃部溪洞人,仰所属开析元犯因依。其配吉阳、昌化、万安军、琼州罪人,虽永不量移或永不放还者,限赦到十日内,所属各具元犯人到配所有无过犯闻奏,当议量轻重特与移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同此。
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阶、成、岷、凤州提刑司言:「在法,罪人不得编配入京及往三路沿边、川峡路。今来逐州密接北界,委是无处配行。」刑部勘当,欲将阶、成、岷、凤州犯罪合该刺配之人计地里,权行配入川峡路州军。从之。
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刑部言:「契勘编配、羁管等命官及事干边界情理重害之人,遇赦依法合系所管州军勘验,别无过犯,方许保奏。本部以所犯情理轻重,(接)[按]法具奏钞拟奏,听旨移放。访闻近来州军往往更不依法具奏,一面引赦移放,深属不便。欲遍下诸路州军,各守成法,仍仰提刑司检察违戾处按劾。」从之。先是,右文林郎周行己计嘱本州岛一面引赦移放,为衢州人户告发,故有

是请。
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刑部看详:「捕获沿海劫盗,并系持杖凶恶徒众,理宜措置关防。今欲将合该刺配广南及三千里之人断讫,权行刺配鄂州都统制军下;二千三百里以下之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池州、鄂州、建康府都统制军下,并收管重役使唤。其刺字欲以配州府屯驻军重役字为文,候盗贼衰息日依旧法。」从之。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有旨:「今后将临安府已配盗贼逃归之人,并以合该配地里,分配江州、鄂州军下重役。」
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三(年)[日],诏:「编管、羁管人在诸州军者,于法止许月赴长吏厅呈验。访闻比来多不用法,囚禁锁闭,甚于配隶,可令遵守成宪。」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临安府今后捕获正犯盗贼,已行断配,逃走复回,合该展配之人,并以合配地里,依绍兴二十三年已降指挥,分配池州、鄂州都统制军下重役,各以所配州屯驻军重役刺字,常切监管,毋致走逸。」以知临安府曹泳有请,从刑部看详也。先是,绍兴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知临安府曹泳札子:「契勘本府近缘贼盗稍多,虽不住缉捉根勘,断配往远恶州军,其配军多是不旋踵复到本府作过。缘本府系车驾驻跸去处,理宜措置禁止。今相度,今后凡遇断配贼人,欲望许依海贼例,应有合配之人,量远近分配池州、建康府、镇江府、鄂州、太平州驻札军分重役。不唯免至盗贼仍前

归府作过,兼可补填军额。」刑部看详:「欲令临安府将日后勘断正犯盗贼依法合配之人,候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诸军下收管。其合配千里已下之人断讫,权行分配池州,其合配千里已上之人,权行分配鄂州,并都统制军分,送将下收管重役。各以所(酬)[配]州屯驻军重役刺字,常切监管,毋致走逸。(仰)[仍]仰断遣处差人〔禁〕锢监押前去。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今后临安府所差使臣管押编配广南并远恶州罪人及两次,押到编配所,别无疏虞,与减一年磨勘;在路有死损人数及两次,与展一年磨勘。其管押编配千里以(以)上罪人及两次,押到配所交管,与减半年磨勘;如在路有死损人数及两次,与展半年磨勘。以上展、减磨勘对行比折外,理数赏罚,并至二年止。余依见行条法施行。」以大理正许兴古(古)[有]请,下刑部看详,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州军如有编管之人愿充厢军者听。上因宣谕大臣曰:「朕昨在元帅府,见河朔州军将编管人穿锁传送旅店,三五相联,乞丐于市。盖缘不(不)支口食,以致于此,诚可悯恻。可申严约束行下。」
二十六年闰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