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或笃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以上情理巨蠹及蕃部溪洞人,具元犯因依及自到后有无过犯

开析奏裁,当议看详情犯,时量移时:似当作「特与」。。」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恩,并同此制。
四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欲乞应州县吏人缘罪犯配隶它州者,须行验实,不得辄有停放。如以实病放还者,更不许再叙入役。」诏令尚书省申严行下。
十一月十二日,刑部言:「乞应诸路人犯配沙门岛,权配海外州军。谓万安、昌化、吉阳军,琼、郁(州)林州。广南、福建、江西、湖南北路人应配广南远恶及广南者,并止依本法配行。仍须各及二千里以上州军,无二千里以上州军,止于广南东路、西路从一远配,候道路通快日依旧。」从之。绍兴元年九月十四日,诏政和敕免决刺配靖州运粮等指挥更不施行,皆以虏人入寇、向北道路未通故也。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编配、羁管、安置、居住命官并与理为一赦,编配诸色人特与减三年,三岁理为拣放年限。其蔡京、童贯、王黼、朱 、李邦彦、孟昌龄、梁师成、谭(禛)[稹]及其子孙,并系误国(之)害民之人,并苗傅、刘正彦、王均甫、马柔吉、王世修、张逵、苗翊、苗瑀、范琼及其家属,

皆系反逆之家,更不移放。」
五月二十二日,诏:「今后持杖劫盗并其余合配之人,并令依法真决,据地里配行。其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免决刺配靖州运粮指挥更不施行。」以泉州言「比缘贼马,路途梗涩,配去之人不到配所,乞今后依法真决配行,候道路通快日依旧」故也。未几,汀州又言免决刺配池州钱监、靖州运粮等指挥,乞并依法决配,诏依上条。
二年九月四日,诏四川见编配、羁管及因事停降命官,有已遇恩或期限已满,合该移放及叙复者,令宣抚处置使司依便宜指挥,一面依条施行讫,类聚具奏。
十八日,刑部言:「今年九月一日赦书内一项,应命官、公人、军人犯罪除名,有特旨断例并刑部、大理寺合断刑名外,一时特旨除名、停替、羁管、编配、安置之类,本不合坐罪者,并与除落,仍理元断月日。本(日)[部]勘会,本不合坐罪,非谓全不合坐罪者,其虽有罪犯而止系杖笞公坐、情理不至深重者,亦合依赦除落,仍理元断月日。」从之。
三年二月十五日,诏:「部送罪人,所至州军不差人交替,(如)[知]通并从徒一年科罪。仍差职官一员专一主管。令详定一司 令所立法申尚书省。」
三月十九日,诏:「今后应差兵级、公人等部送罪人,除合破口券外,每人逐日添支食钱五十文,所至州县实时批支。仍令监司常切觉察。」
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窃见迩来编管之人,各赂管押人,往往不达其所

至之地,或止出门,或于半途而遂反。虽有差禁军部送罪人之法,缘绍兴条格并无立赏许告之文,是致防送者尚得以受情而纵释,使作过之人道亡而归,萃于行在,肆为奸慝。乞检举依在京、开封府、六曹通用 ,许人告捕给赏,庶使防送者不敢擅纵,而过恶者不敢遁还。」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车驾驻跸临安府,即与开封府事体无异,若有犯盗合配本府之人,理难止配本府。今欲权行引用在京法,并配近本府州军。所有临安府四至州军有犯罪合配本府之人,亦乞比附罪人不得编配入京条,配临安府,候车驾回銮日依旧。」从之。
三月二十日,大理寺言:「决配指挥,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 :『行在见任官,三省、枢密院、六曹、百司人吏等,并不得于五军并诸头项统兵官下兼带差遣,及诸军人不得互换相兼。今后有犯被差又差之者,有官人除名勒停,无官人决配。』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自今后州县如有合科催物色,须管明以印榜开坐实数若干,仍具一般印榜申监司。监司因出巡视行按察,不得更似日前先多科其数,然后轻重出入。违者窜岭表,人吏决配,仍许民户越诉。』《嘉佑 》一《宣敕》言:当行极断决配除名之类,本犯轻者并以违制论,仍具案奏听 裁。《大观尚书六曹寺监库务通用 》:诸称配及编管少言地(理)[里]者,并〔决配〕五百里外。其前立定决配明文此句似有脱误。,庶使承

用官司有以遵守。」 令所看详:「犯罪之人情状轻重不一,本罪刑名自有等差,决配之法不得不异。若谓前项元无立定决配之文,立为定法,恐或罪不称情。今欲申明,如于逐项指挥有违犯之人,除依法定断本罪外,取旨量轻重决配施行。」从之。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勘会流配役人依条会恩则放,访闻州军不遵条令,遇赦则尚行拘留,情实可矜。仰限赦到日,须管日下放令逐便。仍仰提刑司觉